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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改革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出現了一些情況較為復雜的社會矛盾。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需要認真研究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特點和規律,科學把握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建立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新機制,以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出現了社會矛盾多發多樣的狀況。這是我國社會深刻變革中難以完全避免的現象。同志指出:“關鍵是我們要正視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確途徑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處理矛盾的體制機制,而不能讓矛盾積累和發展起來,以致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各類社會矛盾的特點和規律,切實建立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正視“矛盾凸顯期”
當前,我國改革發展已進入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這是一個“黃金發展期”,也是一個“矛盾凸顯期”。經濟轉軌、社會轉型,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大量情況較為復雜的社會矛盾。其主要表現為:“四個多樣化”趨勢給經濟社會生活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越來越多的人從“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這一方面給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帶來深刻變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人們的精神風貌、思想觀念、道德風尚朝著更加民主、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特別是在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和管理監督等尚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的情況下,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抬頭,導致一些人的價值觀念發生扭曲。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反映到經濟社會生活中,就會產生各種社會矛盾。
利益關系調整引發的深層次矛盾。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也是一種利益調整。改革越是深入,各種深層次矛盾就越是凸顯。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同的社會成員、不同的經濟組織因競爭能力的差異、勞動貢獻和要素投入的不等,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這在總體上有利于促進競爭、提高效率。但是,在利益關系調整中出現分配不公及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拉大的現象,容易引起社會矛盾。
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這包括:因農村土地征用、移民搬遷安置、各種工程建設用地等補償標準不一,發生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等等。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
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的基本原則
當前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大量的是涉及利益關系的人民內部矛盾。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確立適應社會發展客觀要求的處置原則,使具體調處工作有所遵循。
堅持在改革發展中解決矛盾。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多發多樣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現階段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還不相適應。這既有體制轉軌的影響,又有經濟比較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不能滿足全體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因素。發展才是硬道理,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快發展。因此,改革與生產力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牢牢把握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財富這塊“蛋糕”做大,是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途徑。
著眼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開展一切工作應堅持的根本原則。堅持在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礎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是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過程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調處矛盾的方案只有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人民內部矛盾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化解。
做到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實質上是保護和實現公民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工作。矛盾調處好了,不僅解決了當事雙方爭端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落實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可以為社會的穩定和諧奠定良好的基礎。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必須依法、依政策辦事,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探索建立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的新機制
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調處機制。從實際需要看,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建立和完善民意表達機制。這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措施。它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各項政策和決策出臺前,應征求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的意見,減少和防止隨意性,讓政策和決策制定得更加科學合理,從源頭上預防侵害群眾利益現象的發生。二是拓寬民意表達途徑,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的渠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信訪行政機構和有權處理問題的行政機關的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標準等相關事項。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機制,主要有協商、合議、聽證和辦理、復查、復核的三級終審制等,以提高求決的效果,減少重復求決和越級求決。四是建立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機制。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不能只通過一個渠道,更不能讓矛盾滯留在一個渠道。應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該走信訪的走信訪,該走法院的走法院,該走行政復議的走行政復議,該走勞動仲裁的走勞動仲裁,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建立超前聯動的排查調處機制。人民內部矛盾涉及的行業多、領域廣,僅靠一兩個部門是無法完成排查調處任務的。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超前聯動的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機制。一是主動出擊,準確排查。深入廠礦、鄉村和社區街道,面對面地與群眾交心談心,了解群眾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實掌握影響基層穩定的各種問題、動態、信息和苗頭。尤其是對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更要及早發現、及早掌握。應做到滾動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二是及時做好基層調處工作。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應針對其不同特點,認真研究處理的途徑和辦法,妥善加以解決。尤其應注意發揮好基層組織特別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使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為保障城鄉居民安居樂業的重要組織形式。基層組織應善于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運用綜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隱患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并在矛盾糾紛的調處過程中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建立矛盾發生時的合力化解機制。人民群眾反映的許多問題,成因比較復雜,涉及面廣。矛盾一旦發生,僅靠個別部門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難以奏效,需要有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矛盾發生時的現場合力化解機制。一旦發生人民內部矛盾,尤其是已經上升為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屬地領導機關、涉事單位、業務主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及時趕到現場,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勸返和答復工作。其次,建立依靠群眾、借助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矛盾調處機制。依靠群眾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富有正義感且有威望的群眾代表、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親屬和親戚朋友等在矛盾調處中的作用;借助社會力量參與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實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綜治機關、律師事務所、矛盾調解管轄機關、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參與的,既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矛盾調處機制。
建立預防和處置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實施中,必須充分考慮所涉及群眾的利益,考慮所涉及群眾的就業和后期扶持;對項目涉及的無生產能力和就業能力者,應促使其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總的原則是,在發展中調整利益分配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對已經發生的社會矛盾的調處,應付出合理的調處成本,建立矛盾調處的利益分擔機制,即對引發矛盾負有責任的當事人、當事人單位、當地政府各承擔一定比例的調處成本。通過當事人合理利益的實現,保證矛盾的有效調處。
建立矛盾調處中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督查督辦是確保人民內部矛盾有效解決的一個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應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堅持督辦的原則。包括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督辦時效,全面督查與重點督辦相結合,督辦與幫助、協調相結合,黨政督辦與業務部門督辦相結合等。二是把握好需要督辦的情形。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處理已經發生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對未按規定反饋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結果的,對未按規定程序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對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推諉、敷衍、拖延的,對以各種借口不執行已經形成的調處意見的,都要通過督查督辦,使之得到妥善處置。信訪機構要充分運用《信訪條例》賦予的行政處分建議權,對不負責、不作為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處罰的建議。三是采取有效的督辦方式。包括電話督辦、書面督辦、會議督辦、調研督辦、聯合督辦等。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不同的督查事項選擇不同的督查方式,對重點督辦事項可以同時采取多種督辦方式。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引發矛盾的責任追究,二是對矛盾調處不作為的責任追究。堅持對引發矛盾的責任追究,一方面是從法律的角度落實對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責任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人民內部矛盾的產生。同時,只有堅持對矛盾調處不作為的責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促進人民內部矛盾的合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