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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法律文化的來源
(一)古猶太人的宗教觀念
猶太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它由古希伯來人創立,是基督教的理論源頭。猶太教最重要的理論是,他們只有一個神,即上帝(耶和華),他們信仰上帝,認為上帝創造了人類,創造了宇宙萬物,上帝具有至高無上的能力。他主宰人間悲喜劇,是人類道德文化法律的制定者。他仁慈、公平、寬厚大度。他寬恕人類的不義和違法罪孽行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同時他們主張人類應該有選擇善惡的自由,但是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公元前1世紀左右,在強大的猶太人新教推動下,基督教正式形成,基督教的主要教義是上帝之子基督降臨人世,是為了拯救那些犯罪的人,使他們得到永生。西方文明受到基督教普遍影響,這也是西方法律文明和其他世界文明的主要區別,特別是文藝復興時期,教義高于一切,即使是法律也要在宗教中尋求解釋。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猶太教主要影響體現在:首先,猶太教強調個人責任,雖然有上帝存在,但是個人仍有意志的自由。其次,人類只有相信上帝才能得到永生,上帝是一切文化知識的來源,但同時制定各種法律條文,相信上帝也必須遵守這些條例。最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樣的。
(二)古希臘的哲學
古希臘哲學是西方文化法律的另一個源頭,首先,古希臘人的自然哲學孕育了自然法律,古希臘先哲們試圖找出支撐世界千變萬化背后的力量,最后他們發現,追求變化中的不變是永恒定律,這貫穿于古希臘哲學的始終。另一方面,古希臘城邦制度體現出的公民的自由和民主,反映出雅典治理是以民主、公約為體制,這也為以后法律的指定提供基礎。
(三)古羅馬人的法律實踐
有人說:“古羅馬曾經三次征服世界,一次以戰爭,一次以宗教,一次以法律?!惫帕_馬的偉大之處就在于在理性指導下創律并且實踐法律體系。羅馬自然法律包含自然主義、理性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法律。古羅馬自然法律強調人人平等,強調個人意愿,對以后的法律有很大影響。另外,古羅馬法律是在商品經濟中發展起來的,有很強的實用價值,因此,羅馬法是以簡單的商品經濟社會為基礎,以自然法律思想為指導的古羅馬的社會現實與古希臘的哲學思想的完美結合。同時,這也表明,羅馬法的法并不是空洞的教條,而是現實社會的需要和反映。
二、西方文學和法律的關系
(一)法律視角看《安提戈涅》———法律中的人性價值
《安提戈涅》是古希臘悲劇作家索??死账沟囊徊孔髌罚还J為是戲劇史上最偉大的作品之一。主要講述女主人公安提戈涅不顧國王克瑞翁的禁令,將反叛城邦的兄長波呂涅克斯安葬,自己因此自縊,一意孤行的國王最后也妻離子散。安提戈涅更成為西方維護自然法律不向世俗妥協的偉大女英雄形象?!栋蔡岣昴分械膰蹩巳鹞檀淼氖菄乙庵?,他的明令在那個時代代表的就是法律,他明令不準埋葬反叛城邦的波呂涅克斯是符合當時的國家利益的,即使是今天我們也能理解克瑞翁的意圖,但是當時古希臘神律明文規定,一個人死后如果不下葬,便會陰魂不散從而殃及城民,觸犯神靈,因此安提戈涅盡了親人義務安葬了兄長,作為國王的外甥女以及未來的兒媳,安提戈涅觸犯國王明令,如果克瑞翁不對她嚴懲將會失信于全民。安提戈涅在牢中自縊,但是身為國王的兒子,安提戈涅的未婚夫海蒙殉情自殺,克瑞翁的妻子也憤怒自盡,最后國王孤苦一人。這表現出在國法、神律和人情發生沖突后,每個人的選擇。后來許多哲學家、法學家都把這一悲劇總結為不同類型準則下正義之間的沖突,不過在這部文學作品中,主要突出法律視角下的人性價值。同時這部作品也揭示了法律對人性的漠視,人是萬物之主,法律也應該為人服務,法律由人創造也應該為人服務,法律和人性尺度應該如何界定,這是到現在還在思考的問題,《安提戈涅》反映出,如果人們過于強調法律,漠視人性,那么人類最終也會失去自己最純潔、最可靠的感情,失去自己的信仰,當法律違背人性,結果也必然是惡性的,從國王克瑞翁的結局我們不難了解到蔑視普遍人倫道德及情感尊嚴是一定要付出代價的,背離人性的法律也一定會被人唾棄的。
(二)法律視角下的《威尼斯商人》———法律中的公平正義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亞的代表作之一,主要講述了破落貴族青年巴薩尼奧為了向心上人鮑西亞求婚而向樂善好施的商人安東尼奧借一筆錢做生意,但是由于安東尼奧的商船還未從海上回來,安東尼奧便向另外一個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筆錢,安東尼奧和夏洛克互相看不起對方,安東尼奧認為夏洛克放高利貸,夏洛克認為安東尼奧借錢給別人從不收利息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他要求如果安東尼奧不能如期還錢就要割一磅肉給自己,雙方簽訂契約,后安東尼奧商船未能如期歸來,夏洛克請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要求,鮑西亞假扮律師,要求夏洛克不能多割一點兒肉不能流一滴血,夏洛克只好認輸。從夏洛克和安東尼奧簽訂契約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社會契約精神已經深入人心,劇中人人都是認可這一契約的,今天我們可能認為這一契約是不合理的,是違背人倫的,但當時社會簽訂契約只要雙方同意,即使不合理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權利,因此,當夏洛克覺得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他要求法律保護自己,如果他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么自己的尊嚴也會受到踐踏,法律便成了一紙空文,所以,在這時,人人都認可他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作為律師的鮑西亞也聰明地利用法律來反擊夏洛克,最后使得夏洛克輸掉了這場官司。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的最終目的要實現公平,如果法律脫離對人的關懷,就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如果允許夏洛克割肉這只是形式公平,并不是法律的真正意義,這部作品顯示出法律意志雖然不可違背,但是人性更加不可違背,法律和人性的完美融合才是法律的終極追求。
三、法律與西方文學的共同追求
從概念上來看,法律和文學差別似乎很大:法律講究條例,思想抽象。文學喜歡突破條框限制,思想形象。法律是普遍公約,是全體社會人共同意志,具有某種穩定性、強制性、牢固性。文學以作者思想為基礎,追求個性張揚,突破既定規則,反映人性變化莫測。然而無論是法律還是文學,它們共同的主題都是關注人類共有的問題———公平、自由、平等、善惡、人性、是非。因此法律和文學一定會有交集。因為文學和法律都屬于人類意識形態上層建筑,二者之間有緊密聯系,它們敘事方式都是用敘事、書寫、閱讀,都是對人類故事、文化、經驗總結,都是對人類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的反映,通過對文學的閱讀,我們都能發現隱匿在作品背后的人文價值觀念和作者所表現出反映社會形態的是非善惡,掌握文字背后的道德觀、社會觀和法律觀,這也是法律能更好實現社會作用的重要文化途徑。從學科上來看,西方有很多關于法律和文學的研究。一個是作為文學的法律,用文學文本和文學批評來閱讀和解釋法律,被稱為“法律中的文學”;另一個是研究文學作品中表現出的法律問題。由此可以看出,西方文學與法律不僅有著緊密的聯系,而且最終目的也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法律反映在文學中就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并非所有的法律都體現公平正義,這在文學作品《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中都有充分體現,國王克瑞翁頒布明令,雖然是為了維護個人和城邦利益,但是違背人性,違背倫理道德,最后被親人背棄?!锻崴股倘恕分?,雖然夏洛克的一紙契約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是夏洛克失敗了,這是因為把這紙契約放在人類正義價值體系中評判,并不是公平的、正義的,是與人性相違背的,一旦執行這一契約將會把安東尼奧致于死地,這明顯不符合人文精神。在《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中,貌似公平的法律條文和人性相違背時,人們都選擇放棄它,這并不是表明人們否定契約,而是人們否定形式公平,這并不是法律真正意義上的公平,也不是人們所希望的法律。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普遍正義,而文學作品也不是對社會的簡單臨摹,而是經過作者提煉加工,反映社會普遍問題,揭露社會本質,對社會現象評判,文學作品中出現的法律問題,也不再是對法律的簡單描述,更多的是解讀律法精神,以人性對法律反映的公平正義進行評判,雖然法律和文學意識形態不一,但二者之間有很強的關聯性,有許多交叉點,只有理解人性、尊重人性,法律才能實現最終的公平正義。
作者:劉海志 單位: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