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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精神在西方文學中的體現
其代表就是集文學家、政治家與哲學家于一身的重要人物西塞羅,他的政治哲學論、演說詞、修辭著作等對羅曼文學藝術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他還將自然地法理論融入共和政體中,提出了最早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法理思想,認為所有人都要服從法律,他提出的分權論與制衡論被近代歐洲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視為珍貴的遺產。然后就是英國著名的大法官、政治家與作家———托馬斯·莫爾,他所創作的《烏托邦》可以說是歐洲空想社會主義的首創文獻。托馬斯認為如果人類想要構建一個和諧的公共秩序,就必須創建一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使得所有公眾事件都以民主的方式加以解決的理想社會。從法律視角看,《烏托邦》滲透著強烈的民主精神,同時,《烏托邦》還被文學領域視為名著。發展至歐洲的啟蒙運動時期,一系列先進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參與到這場運動中,其中孟德斯鳩的《論法精神》,被稱為獨特的資產階級的法學百科全書,在此書中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法學理論。緊接著更為激進的啟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盧梭,其創作的《懺悔錄》及《愛彌兒》等,彰顯出了解放個性、熱愛自然、激越感情等文學思想,同樣出自于盧梭之手的著作《民權論》等,其法律思想幾乎超越了同時代的所有啟蒙思想家,對法國、歐洲甚至對全世界的法律思想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例如,美國頒布的《獨立宣言》以及法國頒布的《人權宣言》等都打上了盧梭的法學思想烙印。
法律的目標是實現正義,法律的內在精神也是為了彰顯正義,然而并不是一切法律都能夠體現正義,甚至與此完全相反,現實社會中的部分法律不但無法凸顯正義,反而與正義背道而馳。但是,文學作為現實社會的一面鏡子,能夠將這些現象以文學的方式真實且到位地表述出來。以《安提戈涅》這部文學作品為例,故事中的克瑞翁身為一方的執政者,其自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頒布了禁止安葬呂涅刻斯的法令,雖然此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城邦的安全與和平,體現對人民統治的公正性,但是遭受到了人民的質疑以及安提戈涅的不滿與反抗,究其原因我們不難發現,從正義原本的價值體系去分析,這條法令違背了基本的人性需求,換句話講就是對人性的踐踏和不尊重,無法滿足人們對理想社會狀態的期冀,顯然也是與正義相背離的。再如《威尼斯商人》這部作品,故事中的夏洛克明明持有契約本,應該受到法律的支持,判決結果卻與之截然相反,同樣從正義原本的價值體系去分析,會發現這份契約在正常的、理性的、文明的人類社會中是不會執行的,雖然契約從各方面來看都合法有效,但對其執行的結果是安東尼奧必死無疑,從人性角度去看是既無人性又失公平的做法,很明顯是與法律的正義精神相背離的。通過文學作品的展示,大家可以看到現實中的法律并不是完美無瑕的,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世俗性,促使人們更加理性地去認識、去思考、去理解法律。透過以上兩部著作的法律精神研究,可以發現,當人們站到法律角度去探討作品所彰顯的法律精神的過程中,思維通常會陷入邏輯化與機械化的模式之中,從而更多地關注法律條文而忽視隱藏于法律之后的本質精神,致使出現對法律過于淺層化的認識。
三、合法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學中的體現
法律維護且制止著社會道德規范,法律是對應有社會秩序的一種規定,而文學作品提出的是一種理想社會秩序。真正可以確保政治自身合法性的是道德,而這正是政治與法律中不再有影響力的倫理道德規范。德國著名的哲學家與社會學家哈貝馬斯提出,現代化社會的出現依賴于法律與現代化道德的出現。道德可以說是政治得以合法生存的前提與基礎,道德與法律同時為現代化社會提供了制度基礎與思想前提。然而,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法律這一角色的重要性正在不斷增加,而道德的功能則正在被邊緣化。道德的逐漸缺失使得法律日益細化,而法律越加細化,就會使得現代性的一系列問題更加突出,從而不得不求助于文學,以期通過文學作品對一系列正面的倫理道德進行宣揚。這主要是由于在文學作品中,對道德方面的反映、批判與歌頌最為普遍,也更容易激發人們的認同感。從這個角度分析,文學的功能要優于法律,因此,一批具有當代道德標簽的公眾知識分子便應運而生,成為了公正的文學代表。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進步,其秩序的維護不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需要通過文學作品這種方式對法律進行補充的間接維護,從某種視角分析,文學作品能夠最大程度體現法律的合法性。西方文學中的法律屬于知識建構的一種產物,有著其獨特的結構特點,是一種持續強化的、原型的知識權力。西方文學中的法律已經同西方文化形成了一種自然的契合,其審判的實際場景,既不是對西方國家真實審判的一種簡單體現,也不是對法律審判過程的一般性描述,而是具有整套的、獨立的結構體系,是一種獨立的自我敘事方式,透過這種獨特的方式我們能夠看到,西方社會文化及西方傳統文學的所有操作都是潛伏秩序之一。大量的西方作家開始通過寫作方式來強化此種模式,而這種模式也得到了很多西方作家的意識觀念支持,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典型的西方思維方式。直到現在,依然有很多人運用“law”這一詞匯來指以下規則,即一方面是支配大自然的永恒不變的一種規則,另一方面是支配人類行為的一種規則。這種觀點與認識,一直都是多數西方作家在文學創作中不斷重復的語言表述,西方文學中的法律也始終在進行著,保持著穩定的敘述結構。
作者:顏敏暄單位:河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