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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將對家庭醫生簽約時服務發展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形成以上問題的因素,最后研究醫療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合同法;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完善
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越來越受到重視,怎樣規范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的發展成為醫療事業發展中的重要課題,家庭醫生簽約時服務的形成以合同的簽訂為基礎,所以可以從合同法切入推動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的健康發展。
1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的實施現狀
近些年來,國內一些發達地區已經開始認同家庭醫生契約服務,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的試點工作已經在一些社區衛生服務改革中開始施行。實際當中的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以居民個人自由意愿為基礎,通過和居民簽訂《服務協議書》達到“契約式”服務活動的優先開展,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積極主動服務的基礎上,實現和居民間健康穩固醫療衛生合作關系的建立。根據試點的實際情況,針對戶籍居民和常住居民范圍,利用團隊合作、分片包干、責任到人手段,讓居民在政策的引導下基于社區簽約獲得指導轉診、公共衛生、基本醫療等。
2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的問題分析
摘要:通過對當前醫療欺詐這一有別于傳統醫療糾紛研究對象的行為進行法律分析,通過概念厘定特征歸納并揭示其形成原因,從各部門法研究以規制這一行為,為受損害一方提供救濟,恢復法律保護的醫療服務關系,保護患者各項權利,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關鍵詞:醫療欺詐;法律分析;原因;責任
1醫療欺詐概念
目前學界對醫療欺詐尚未達成統一概念,從語義角度來看醫療欺詐是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財產權利遭到侵犯。醫療行為根據其主體的范圍來看,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應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術從事的為特定的自然人進行健康價值創造的各種行為,其實施主體一般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義的醫療行為則作為整體性的工作,除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外,還包括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前者有關的管理及后勤服務等活動,本文所稱“醫療行為”除特別說明外取其狹義。
關于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據此司法解釋,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2現狀及原因
為了深入開展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工作,按照中紀委七次全會、省、市紀委全會精神和省糾風辦《關于2007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中紀委、省市紀委全會精神,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和減輕患者不合理醫藥負擔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積極探索從源頭治理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的有效措施,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二、工作目標
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減輕社會醫藥費用不合理負擔,鞏固和擴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成果,加大對藥品生產流通秩序的整頓力度,依法查處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案件,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引言
①為克服這些天然缺陷,在醫療服務市場中引入醫療保險作為第三方購買者,是世界上很多國家采取的做法。社會醫療保險作為第三者,不僅內在地具有對醫療服務供方和需方的制衡作用,而且可以對醫療服務行為與就醫行為主動地進行監管。與普惠制的福利型醫療保障服務模式相比較,社會保險模式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因此不管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有實踐。在1998年之前,中國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為主體的醫療保障模式。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醫療保障體制也由國家承擔主要責任的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轉向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社會醫療保險模式。1998年中國建立起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覆蓋城鎮就業人員;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以覆蓋廣大農村居民;2007年建立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覆蓋城鎮非從業人員。再加之醫療救助制度,中國用三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及醫療救助制度實現了全國絕大多數人口的制度全覆蓋。可見,我國醫療保障的發展之道在于“全民醫療保障”②。全民醫保大大拓展了國民醫療保障的覆蓋面,且醫保支付水平不斷提升。但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隨著全民醫保的發展,醫藥費用快速增長;并且在醫療衛生費用快速增長的同時,醫療服務的質量卻并未因此而得到同步提升。長此以往,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會入不敷出,全民醫保體系將遭遇嚴峻挑戰。因此,在全民醫保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今天,我國醫療保障與醫療衛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協調好醫療保障之需求方、供應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間的關系,③使醫療保險作為支付方起到制衡和監管醫療服務行為并控制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的作用,以促使醫療機構和醫生作為供應方為作為需求方的參保者提供性價比更高的醫療服務。換言之,從醫療保險的發展階段來看,我國醫療保險建設的重點應發生改變,將從以制度推進與擴大覆蓋面為建設重點,轉向以強化管理、提升服務為重點,以加強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供給方的制衡與監管。由于理論上缺乏對醫療保險制衡作用機理與機制的系統研究和探討,難以對實踐形成指導意義,使得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盡管采取了一些監管醫療服務的措施,但效果有限,且缺乏持續性。因此,探討醫療保險如何通過完善第三方制衡與監管機制、以達到控制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并同時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目的,具有重要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醫療費用支付方與醫療服務提供方之間的關系
一個國家醫療衛生體系的模式決定著醫療衛生體系功能的發揮。從世界范圍來看,根據政府和市場在醫療衛生體系中的作用范圍及其具體實現形式,各國醫療衛生體系模式主要可以分為壟斷整合型(英國為代表)、市場主導型(美國為代表)、公共合同型(即社會保險型,德國為代表)、公私互補均衡型(新加坡為代表)等,各種模式都有自己的優勢,也有自己的缺陷。④由于醫療市場的特殊性,無論實行那種模式,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如何控制“供方誘導需求”或“過度醫療”。世界各國都在進行這方面的實踐和嘗試。如英國在其全民免費醫療體系中將醫療付費者與醫療提供者分開,然后讓政府專門設立的付費者模仿商業醫療保險公司的運作方式,采用多種新的方式為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家庭醫生和醫院)付費。⑤而德國作為典型的社會保險型國家,其措施主要有:一是醫療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者分離得比較清晰,兩者是合同關系。二是從服務提供方來看,醫院所有權清晰,分為公立醫院、私立非營利性醫院、私立營利性醫院。且其醫院補償機制主要采用“雙重補償”的方法,即醫院的投入成本和運營成本各有其補償來源。⑥三是從費用支付方來看,德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公益法人,實行社會化的專業管理,在堅持政府主導之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加強醫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競爭。醫保經辦機構為了爭取更多的參保人,進而獲得更多醫療保險資金,就會為參保人選擇優質的醫療服務供方,有動力加強成本的控制,降低衛生費用的支出。德國的醫保經辦機構已經達到專業化、競爭化和法人化的標準。⑦可見,無論采取什么樣的衛生體系模式,厘清費用支付方和服務提供方的關系,通過內在機制加強兩者之間的制衡,以達到費用控制和質量保證的雙重目標,是國際上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觀我國,2009年的新醫改明確規定我國將采取社會保險的衛生體系模式。而當前,國內無論是公共政策部門,還是理論界,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認識多偏好將其作為資金籌集及風險分擔機制,強調其醫療費用支付功能。然而,從比較衛生體系的角度來看,社會醫療保險是一種代表性的衛生體系模式,其制度設計不只是包括資金籌集,還有服務提供與管制方面。并且,更為關鍵的是,社會醫療保險實際上對服務提供與管制有著自己的要求與特色。⑧我國全民醫保時代已經到來,并形成了基金管理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患者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基本醫療保險作為衛生體系中的重要一極,其行政與市場方式相互滲透的規制特點,為其在信息不對稱的醫療市場發揮獨特作用提供了基礎。⑨而要發揮醫療保險的這種作用,實現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與監管,必須建立起長效機制。2010年5月,同志在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強調“,建機制是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的關鍵。必須建立有激勵、有約束的內部運行機制,推動提高服務效率和運轉效能。”⑩2012年5月,同志在醫改領導小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再次強調,醫改的核心就是轉換機制、建立機制。也正因為如此,新醫改方案從談判機制、支付機制等方面規定了如何加強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制衡作用。如第十一條: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第十二條: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積極探索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激勵與懲戒并重的有效約束機制。輯訛輥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與監管貫穿于兩者互動過程的始終。好的制衡機制通常具有激勵功能、約束功能和協調功能。要具備這些功能,有效發揮醫療保險內生的制衡與監管作用,應該構建包括事前的談判機制、事中的支付機制、以及事后的考核評價機制的系統、全面的機制體系,以平衡各方利益關系,達到有效控制醫療費用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目的。
三、談判機制的構建
如前所述,醫療保險談判機制的建立被納入新醫改方案之中。這為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提供方建立制度化的談判機制,開展醫療服務談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重要契機。輱訛輥可見,談判機制的構建是必要的,今后的醫保改革要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在綜合考量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立場、利益、改革的空間和手段,以及自身的制約因素的前提下,搭建一個平臺,導入參與者相協商、平衡和討價還價的過程。輲訛輥同時,談判機制的構建也是可行的。當前,醫療費用的補償者(提供者)主要由醫保機構來承擔,這為買方主導奠定了“資本”及“話語權”優勢。此外,經辦能力的提高為買方主導提供了人力基礎,醫保信息優勢為買方主導提供了較多的知情權。因此,為了實現醫療服務適度讓利的經濟效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醫療費用,讓參保者得到更多的實惠,醫療保險有必要也有可能與醫療服務及藥品提供方進行服務質量、服務價格等方面的談判。實質上,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購買過程是一個市場交易過程。市場性質的平等協商談判應該成為處理他們之間利益協調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管理體制層面因素的制約,談判機制的建立并非輕而易舉。一是部門權力的鉗制。目前醫療保險的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有些地區醫療保險有人社部門和衛生部門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建立完善的談判機制,前提是出資方和提供方都是獨立的市場法人主體,政府管理部門與它們實現了管辦分開。輳訛輥而我國的醫療服務提供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都未成為獨立的法人,仍然是行政主導。他們還不能適應角色和管理理念的雙重轉換,開展醫療保險談判的動力不足。推進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法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這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目前我們只能做到政府職能相對分離,不集中在一個政府實體。輴訛輥由一個部門組織出資方,另一個部門組織服務提供方進行談判,以抵消政府部門權力干預導致的利益偏向。因此,在衛生體制改革中,要實現醫療保險管理職能與醫療服務管理職能分別由人社部和衛生部兩個部門分管,形成部門間權力制衡機制。二是部門利益的協調。談判機制的建立涉及多個部門,包括發改委、物價部門、衛生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談判定價是一種類似于市場議價的定價方式,與我國現行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實行政府定價相矛盾。當前,我國主管醫療服務(包括藥品)價格的制定的行政部門是發改委與物價部門,如果全面開展醫療保險談判,勢必會弱化物價部門醫療服務價格制定權力。另外,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實行由衛生部門主導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辦法,組織和管理藥品招標采購是衛生部門的一項權力。而如果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議價來進行藥名采購,勢必會弱化衛生部門的權力。因此,要加快醫療保險談判機制構建的進程,必須適當改變現有的政府組織結構,以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利益關系。在談判機制構建過程中,一方面首先要明確談判主體的角色定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者應以平等的購買方和提供方的身份進行談判。而由于醫療保險的談判機制主要涉及的是價格問題,鑒于目前的價格管制機制,有必要讓各地政府的物價管理部門參與談判。物價部門可以做為中立的中介者參與到談判的整個過程中來。不僅可以扮演協調者,而且還可以積極主動地推動價格管理體制的改革。輵訛輥另一方面是要明確談判的主要內容。談判一是圍繞醫療服務支付方式、價格以及服務質量來進行。既包括單項支付價格,也包括醫療服務整體的支付方式與價格,更重要的還包括醫療服務范圍和質量,以及對醫療服務的評價標準;二是具體的分擔機制,醫保機構的拒付標準以及拒付依據的監測方法,均是醫保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的內容,而且都應該載入協議。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