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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規范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的流轉行為,保障林權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促進林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陜西省林業廳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流轉是指林權權利人將其可以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償或無償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林權流轉,適用本辦法。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
(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或將林地改為非林地,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及林種區劃;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林地使用期的法定期限;
(五)有利于保護、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條林權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只有依法登記并取得林權證,才能依照本辦法規定流轉。
第六條區林業局負責全區林權流轉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流轉范圍
第七條下列林權可以依法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木所有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使用權。
(四)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使用權;
(五)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森林公園、風景林場的整體森林景觀資產或部分森林景觀資產可以作抵押貸款,用于森林公園、風景林場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條下列林權不得流轉:
(一)林木林地權屬不清的;
(二)沒有合法林權證書或者林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在有爭議地區沒有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或上級政府正式裁決而單方面發的林權證不能作為所流轉森林資源資產的合法憑證);
(三)屬于名勝古跡的森林資源;
(四)未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五)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的禁伐區;
(六)林權有爭議的森林及林地不得單方面流轉;
(七)其他有規定不允許流轉的森林資源資產。
第三章流轉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林權流轉包括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一)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行為。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受轉包人按轉包合同約定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限內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的單位或者個人,并收取租金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是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從事林業經營的行為。其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并由受讓方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四)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經營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的行為。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從表面上看是地塊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權利交換。權利交換后,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后的承包方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做出相應調整。因此,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向林權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對各自的林地使用權交換的行為,互換雙方均取得對方的林地使用權,喪失原林地使用權。
(五)承包經營權入股: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自愿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為。采取入股方式流轉是提高規模化經營的重要途徑,能有效解決單戶分散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提高經營效益。
(六)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轉移林地使用權占有,將林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林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林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林權流轉時,應依法制定并公布流轉方案。流轉方案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通過。流轉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流轉。
第十一條集體林權的流轉必須經過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專職或兼職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流轉價值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為參考。個人林權的流轉可由權利人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委托評估。
第十二條林權流轉后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
林權流轉后,流轉雙方應當及時到區林業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申請變更登記應由受讓方會同出讓方共同辦理。
(二)變更登記及備案
因流轉發生林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備案手續,辦理林權流轉登記和備案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有效的林權證明;
3、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4、經公正認可的流轉合同;
5、其他有關材料。
(三)批準
區林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依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并發放新林權證,收回舊林權證。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十三條林權流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樹種、面積、坐落位置、四至界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林權流轉合同文本由區林業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進行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護,需要變更合同約定用途的,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因流轉發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可以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沒有事先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調解解決。
第五章流轉收益
第十六條個人依法取得的流轉收益全部歸其本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十七條集體林地的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70%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分配。30%發展集體林業生產和公益事業。
第六章流轉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十八條流轉林木的采伐,應根據上級林業部門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指標及批準的作業設計等文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流轉時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凡采伐都必須持證采伐,手續不全不準采伐,其采伐量必須納入所在行政區域當年的采伐限額。
笫十九條轉讓的林木采伐時,要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必須落實跡地更新造林責任和資金,以保證在采伐后的當年或次年完成跡地更新。
第二十條凡違反林木采伐、更新等有關規定的,按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