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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市年伏季休漁管理各項工作,根據農業部區漁政局月日在召開的年度休漁工作會議以及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印發年伏季休漁管理方案的通知》(瓊海漁函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和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通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切實做到“船進港、網封存、人上岸、證集中”的伏休目標,確保“防火、防盜、防臺風、防污染”工作落到實處,促進我市海洋與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休漁時間、范圍和對象
(一)休漁時間。
從年月起至月止。
(二)休漁范圍和對象。
在北緯12度以北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海域(含北部灣)。除單層刺網、釣業外,禁止其它所有作業類型生產。
三、實施步驟
年休漁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休漁工作的領導,成立萬寧市年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副市長劉鳳花擔任,副組長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李寧、市公安邊防支隊長梁喬擔任,成員為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賴同志、潘同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翁同志,沿海各鎮分管漁業工作副鎮長,各邊防派出所所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主任由賴同志兼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2、制定方案,明確分工。
各相關鎮政府要高度重視,認真制定本單位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方案,相應成立伏季休漁領導機構,抓好落實。工商、邊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把年休漁工作做好。
3、召開會議,周密部署。
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召開公安邊防、工商等部門和漁業鎮、漁業村委會參加的休漁工作動員會,傳達農業部區漁政局月日在召開的年度休漁工作會議精神,部署我市今年休漁管理工作,簽訂休漁目標管理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
4、調查摸底,落實船數。
為準確掌握我市應休漁漁船和漁民數量,市海洋與漁業局要組織人員深入漁港漁村,核實本轄區應休漁對象數量(分作業種類),做好造冊登記,張榜公布,讓社會共同監督,增加透明度。
5、擴大宣傳,提高認識。
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懸掛橫幅、張貼通告及標語、宣傳車、宣傳艇、工作人員深入漁村漁港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使國家伏季休漁制度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休漁工作營造良好氛圍,以取得社會各界和漁民群眾對休漁工作理解和支持,自覺執行好休漁制度,使伏季休漁工作順利實施。
6、嚴格休漁制度,按時進港休漁。
各相關鎮要規劃好各類漁船停泊區域,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及時通知本轄區的應休漁船在月日時前全部進港休漁,并有序停泊。做好封存網具、集中證件管理。實現船進港、網封存、證集中的管理目標。每艘休漁船要留人值班,保證24小時有人看管漁船,確保安全。
(二)實施階段。
1、加強漁船監管,切實抓好漁船安全。
休漁期間,沿海各鎮、各有關部門要配合海洋與漁業局加強對港內停泊的休漁船只的監管,重點漁港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巡邏,分區管理,分片包干,并定期檢查碼頭、冷庫、市場,不允許其銷售和加工入庫違規生產的水產品,嚴防休漁船只違規出海作業。
休漁期間,漁船停泊集中,又處在高溫和臺風多發季節,容易引發各類事故,要做好休漁船只安全工作,認真落實休漁船只“防火、防盜、防臺風、防污染”措施。加強防火工作是重點,要做到“三個不準”:不準把汽油、柴油、液化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漁船上,不準在休漁船停泊區進行電焊、風割和燃放煙花炮竹等,不準在休漁船停泊區裝卸、運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2、加強海上巡邏監管。
中國漁政46121號、46122號漁政執法船及其執法人員要加強海上巡邏監管,嚴厲打擊休漁違規作業漁船,發現一宗處理一宗,違規情況較嚴重的,按有關法律規定從重從嚴進行處罰。要嚴厲打擊違規捕撈行為,特別是炸、電、毒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休漁期間設立舉報電話,電話號碼為62223485。
3、為漁民提供優質服務,做好休漁漁民培訓。
認真抓好漁民培訓工作,組織漁民學習漁業法律法規和漁業生產技能。引導協助漁民做好修船、修機、補網工作。休漁期間要堅持以人為本,要把關心困難漁民生活作為休漁的大事來抓。要深入漁區了解漁民的生活情況,爭取解決困難漁民的基本生活問題,消除漁民的后顧之憂,保持漁區的穩定和社會安定。
(三)總結驗收和鞏固成果階段。
1、加強海上執法巡邏管理。開捕后,大量漁船集中出海生產,海上監管任務繁重,市漁業主管部門在教育漁民嚴格遵守漁業法律法規的同時,積極組織執法力量加強海上的監管,及時查處違規生產漁船,切實鞏固休漁成果。
2、休漁工作結束后,沿海各鎮政府、相關部門要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具體的措施及建議,于月日前將總結材料上報市伏季休休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成績突出的單位通報表彰。
四、有關要求
(一)為了便于管理,休漁漁船原則上回原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需在我市休漁的外地漁船,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向擬停泊港所屬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漁監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方可實行,發現未經同意擅自進港漁船,應強行遣返原籍港。到外港休漁的漁船必須服從當地有關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休漁管理規定。
(二)休漁期間,休漁漁船不準將休漁作業類型調整為非休漁作業類型出海生產,非休漁漁船也不準攜帶休漁作業類型的漁具出海生產。
(三)要實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及時掌握相關苗頭、動向,預防和制止違規行為的發生。對群眾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四)為確保伏季休漁工作目標的完成,要求做到休漁期間,各級相關部門要采取得力的措施,堅持以陸地管理為主,海陸結合的原則,把好港口、碼頭、市場、冰廠、冷庫、油庫等部位的監管關,同時加強海上巡邏檢查,做到立體監管,確保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