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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選“人民不滿意執法單位”與“人民不滿意執法官員”是出于改進公務員工作作風的良好動機,其效果也可能會不錯,但良好動機與方式方法合法合理并不必定可劃等號。
首先是對“當選”官員的處罰過重。在當前公務員工資并非很高的情形下“停職半年、減薪九成”,會使當事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對公務員最重的行政處罰是開除,但當其尚在公務員隊伍中時就應當使其生活能有基本保障。
其次,這種公選沒有建立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之上。對公務員進行處罰必須要以確鑿的違紀事實為前提,但像這種投票,很大程度依據的只是公眾的“感覺”、“印象”,針對“感覺”、“印象”而非具體事實進行處罰,有失嚴謹也難令當事人心服。
另外,像這樣“公選”不滿意公務員然后予以“減薪九成”的做法沒有法定依據。目前,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等幾種,“減薪九成”未見法規、法令有明文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被評為“不滿意公務員”算“法定事由”?沒有法律、條例為依據的處罰理由與處罰方式能說是“經由法定程序”了嗎?
像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須遵守法定程序一樣,政府部門對內處罰也必須程序化。當前政府部門存在的很大一個問題即是程序意識淡薄,所以進一步強化程序觀念是行政機關與執法人員的當務之急。顯然,公選“不滿意官員”并“減薪九成”的做法并不能強化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弱這種意識,因為這種處罰方式缺乏依據,本身就不是“嚴格依程序辦事”。
盡管有著良好動機與較好的效果,但這種公選“不滿意公務員”的做法還是無法遮掩其背后“搞運動”的影子,究其實質依然是人治而非法治的行為。我們的目標是要建設法治國家,那就應當摒棄“只要目的好,搞搞人治也沒啥”的舊觀念,腳踏實地地沿著法治劃定的道路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