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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影響家庭,許多家庭也都務實起來,處心積慮發家致富,小孩子難道不受感染?社會影響教育。唯升學率與社會上的唯GDP難道不是同出一轍嗎?中考指揮棒、高考指揮棒就是把青少年往“唯有讀書高”一條獨木橋上趕,道德品質教育、集體主義精神、責任感培養等等都退而求其次。教育系統早就發現了應試教育帶來的這些負面問題,1999年開始大力提倡素質教育,都在做努力。如今,青少年的責任感培養正在加強。近來很多中學都在開展責任感討論的班會活動。我看還是要不斷地強化這方面的教育。把青少年培養成為有責任感有擔當有能力的人,要實現教育的最高理念,而不是培養好成績,好成績僅僅是教育培養目標中的一部分。只有建立起這樣的最高理念和目標,責任感問題才能得到順理成章的解決。
為了使我們教育事業得到更好的改善,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校園的閱讀。教育部頒布的語文課程新標準就有課外閱讀的任務,但是落實得還是很不夠。中小學沒有閱讀課安排。每天老師布置一大堆作業,學生晚上能做完都要到夜里12點鐘,還讀什么課外書!我們知道,歐美國家的中小學是安排有閱讀課時間的,安排學生就是在教室里讀課外書。校園閱讀課外書應當成為教育計劃的一部分。為什么這樣說呢?
一、青少年多讀書可以開眼界。開眼界不只是讓他們知道幾本經典作品的名稱,而是要知道世界很大,生活很豐富,進一步增強他們對社會和他人的關心。
二、青少年讀好書可以明志向。好書開卷有益,能夠幫助他們擁有更多的同情心,很多經典著作是充滿同情心的,是憂國憂民的,是具有理想主義的。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實質是什么?
對自然人而言,不管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對其造成侵權損害后果,我們都可將損害后果分為直接物質利益的損失(物質財產的毀損滅失或失去獲取物質利益的機會)、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損失(喪失或被不當剝奪正常情況下應該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人格、名譽和精神不受非法折磨的損失(本人或親屬遭受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和精神極度痛苦、忍受心靈上的折磨)等三種類型。需要說明的是,對被侵權對象造成的精神類疾病應屬于人身健康方面的損害,而不是純粹精神方面的損害;當然,失去生命、健康、財產、人身自由或人格、名譽受損與精神上遭受痛苦或忍受折磨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但精神上的痛苦畢竟是一種加重的損害后果,是客觀存在且完全可以獨立開來進行分析的一種損害后果。所以,針對此三種類型的損害后果所應采取的賠償或救濟措施也應當是三種表現形式,即對直接物質利益損失的賠償(金錢方式賠償)、對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損失的賠償(生命無法恢復,只能對其親屬進行精神撫慰;健康可一定程度上進行再恢復,以康復治療費的形式出現,無法恢復的只能進行精神撫慰;已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再恢復,只能進行精神撫慰)、對人格、名譽和精神不受非法折磨的矯正或撫慰(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精神撫慰,以給付一定數量金錢或物質利益的形式予以安撫已遭受的心靈痛苦或創傷)。通過以上簡要分析,我們完全可以明白:精神損害賠償的實質就是通過給付一定數量金錢的形式對被侵權對象所實際遭受到且已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或心靈創傷的撫慰。
二、國家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從我們古老文明歷史所留給人們美好的記憶看,似乎國家(古時又稱“天下”)從產生之初就帶有相當的社會公益性質,要不人們怎么會對古代的“三皇五帝”時刻懷念且贊不絕口呢?“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的故事更是留下了先人們永遠的豐碑。史書上曾贊稱(非原文):大禹為治水,常年辛苦在外,衣服已破爛不堪,小腿上都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于此矣”!可是后來的子孫們卻未能效仿先人們的賢德和公益之心,完全將天下看作是私人的產業且貪婪地將其據為己有,為了得到它,還不惜弄到肝腦涂地、家破人亡的地步。現如今,人們終于明白了“天下非一人之天下,而是天下人之天下”的道理。用現代時髦的話說就是“國家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公共權力組織”、“國家是每個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共同締結的社會契約”等。且不管人們是否同意或認可這種理論,無可爭辯的事實是:現在的國家多為民主的國家,國家的主要職能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社會公共服務,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協調發展,而非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工具。用一種道德語言來表述:國家的存在應該是一種最高的“善行”,國家懲治“惡行”是為了更好的彰顯其“善性”。所以,從國家存在的道義基礎上講,國家侵害其公民權益而不承擔責任是違反其“善性”的,國家應當對其侵權行為負起道義上的責任(同時也是法律上的責任),否則,國家存在便失去了其作為“善行”而存在的道義基礎。
三、國家提供的服務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服務?
既然國家是一種社會公共權力組織,那么這種社會公共權力組織的存在和運行就不可能是免費的,是需要成本和代價的。如果把國家比作一個政治企業,那么它所消耗的成本包括國家機關設立和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國家公職人員的工資和各項福利費用、國家直接投入到公益性事業的費用等,以上所有成本支出最終都是以稅費的形式“取之于民”的(就連公民向法院提起解決個人糾紛的訴訟都是需要個人再交納一份“訴訟費用”的),是以財政分配的形式花費出去的。既然已投入了稅費成本,那么在國家花費了上述稅費成本后,它的產出或效益又是什么呢?很明顯,它的產出或效益就是國家要為社會公眾提供有效的社會公共服務,這種有效服務體現為良好的社會風氣、健全的法治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充分尊重等,而不可能也不應當是社會風氣不正、法治環境不良、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個人自由或權利得不到應有尊重的服務。另外,國家提供的服務是通過其“人”(即代行國家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來提供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為社會提供的服務還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或強制性,因為社會公眾或單位是不可以任意選擇替自己服務的國家機關的。所以,我們可以將國家提供服務的性質定性為一種強制性的有償服務。既然是一種有償的服務,那么它的公民就有權利期待得到相應的、有一定質量水準的服務,而且當這種服務存在瑕疵或導致公民權利受損時,公民還有要求改善服務質量并有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
四、國家與公民個人或社會單位相比孰為弱勢?
國家整體作為一個社會公共權力組織,為了發揮和實現其職能,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各級或各類別的職能機關、可以擁有軍隊和警察、可以制定法律或政策、可以進行國際間的交往、可以向社會征稅、還可以為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刑事犯罪對公民個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進行剝奪或限制、對各類特殊社會事件進行緊急處理等。國家所擁有的上述權力可以說是任何一個公民個人或社會單位所無法享有的,是最高的、也是最強有力的。雖然在民事或經濟上,國家可以作為一個私權利主體與普通公民或社會單位進行等價有償的平等交易,但是國家作為管理者的地位是永遠不會改變的。在強大的國家面前,公民個人或一般社會單位顯然是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如果國家對侵害公民個人或一般社會單位的權利(包括給公民造成精神損害后果)不給予賠償的話,那么公民個人或一般社會單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國家是強者,也是最終裁判者,是否給予賠償,完全取決于國家的自覺。但是如果國家已經通過立法行為要求比自己弱勢的公民個人或一般社會單位對給他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那么對它自己的侵權行為至少也應當承擔同樣的責任。因為古語說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嗎?假如國家要求一般公民或社會單位必須承擔的責任而自己竟然不承擔的話顯然是于理于情欠通的。因為對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者而言,不管對其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是來自于國家,還是來自于一般社會公民或單位,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都是一樣的。
五、國家在什么情況下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毋庸質疑,對精神損害的量化確實是一件不可能做到精確化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我們無法對其做到精確量化就否認它的客觀存在從而拒絕對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現實世界的許多事情是必須要求在模糊狀態下來進行處理的,就連物理學中的“量子力學”都存在“測不準原理”,何況是在人類的思想或精神領域呢?不過,不能精確量化的東西至少可以做到“大概化”或“區間化”才有實施或操作的可能。對精神損害賠償而言,我們也必須將其進行“大概化”或“區間化”的處理才可確定賠償的范圍或標準問題。原則上講,國家對公民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標準”是國家已經侵害了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是說,只有國家侵權造成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相當或更嚴重的侵權后果時,國家才可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凡是對低于此“基礎標準”的侵權損害后果,則國家不承擔精神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比如對國家只侵害公民的財產性權益的行為。盡管對某些人而言,失去了財產比要他命還重要,會讓其在精神上遭受極大的痛苦,但是“身與貨孰輕”,人們普遍的價值觀念還是人身自由或生命權遠高于財產性權益。在具體實施或執行過程中,國家還可以根據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身體健康、人格名譽等所實際遭受侵害的程度,對精神損害賠償確定不同等級的大致標準,并且還應當大大提高精神損害賠償的實際數額。
六、有沒有更好的國家精神損害賠償救濟方式?
中圖分類號:R587.1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349(2011)12-0040-02
筆者自2010年6月~2010年12月,采用丹參粉針聯合山莨菪堿治療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31例,療效較好,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將本院2010年6月~2010年12月間經治的2型糖尿病(T2DM)并DN患者62例,在常規治療糖尿病的基礎上,將其隨機分為對照組和治療組。對照組31例,男21例,女10例;年齡45~60歲,平均(50.8±4.5)歲;糖尿病神經病變病程(4.5±4.2)a;合并糖尿病視網膜病變3例,糖尿病腎病1例,合并冠心病6例,空腹血糖(10.20±3.22)mmol/L。治療組31例,男22例,女9例;年齡42~65歲,平均(55.2±4.6)歲;糖尿病神經病變病程(5.4±2.6)a;合并糖尿病視網膜病變1例,糖尿病腎病2例,合并冠心病5例,空腹血糖(10.40±3.04)mmol/L。2組患者年齡、性別、病情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診斷標準所有病例均符合經修訂糖尿病1999年診斷標準(“WHO專家委員會報告,1999”),且都有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的診斷特征:①具有糖尿病所致神經病變的癥狀和體征;②感覺、運動和自主神經癥狀或體征,以下肢為主;③檢查所見改變為對稱性;④神經生理及神經系統的臨床檢查指標中,至少有2項以上檢查結果異常。遠端對稱性神經病變常以足背的音叉震顫感消失、跟腱反射消失或神經性疼痛作為臨床診斷依據[1]。排除非糖尿病神經病變及中毒、感染等其它因素。
1.3治療方法對照組在常規糖尿病飲食、藥物降糖治療的同時,用丹參粉針400 mg(規格:400 mg/支;哈藥集團中藥二廠研制)加入生理鹽水500 mL中靜滴;治療組在對照組治療的基礎加山莨菪堿10 mg(規格10 mg/支;寧波大紅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研制)加入生理鹽水250 mL中靜滴,2組每日1次,2周為1個療程。
1.4統計學方法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2療效標準與治療結果
2.1療效標準[2]顯效:治療后癥狀完全消失,四肢運動好轉,四肢感覺障礙消失,血糖
2.2治療結果見表1~表2。
2.3不良反應治療組3例出現口干、面紅,1例偶有視物模糊,2例排尿不暢,靜滴結束以后上述癥狀自行消失。對照組無明顯不良反應。所有病例治療前后心、肝、腎功能均無異常變化。
3討論
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是糖尿病常見的并發癥之一,在糖代謝紊亂基礎上,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具體發病機制尚未完全闡明,在眾多學說中,微血管病變所致的神經缺血、缺氧是導致糖尿病神經病變的一個重要因素[3]。微血管病變造成神經滋養血管管壁增厚,內膜水腫、變性、管腔狹窄,微血栓形成,使神經缺血、缺氧。丹參粉針具有活血化瘀的功效,可舒張末梢血管,改善周圍組織的微循環,抗血小板聚集釋放作用,可保護血管內皮、抑制血小板聚集;現代醫學研究表明:丹參能擴張腦血管,改善外周血液循環,提高在常壓或低壓下機體的耐氧能力,有抑制血小板聚集、抑制凝血功能和促進纖溶活性作用[4]。山莨菪堿可改善胰島素微循環,改善末梢微循環,降低血液黏度,加快血液流速,減少紅細胞聚集,對抗凝血酶原有促凝作用,并且可以沖刷阻塞微血管的栓子,使脈管通暢,從而達到疏通血管及改善微循環的目的。
丹參粉針聯合山莨菪堿治療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無明顯不良反應,具有顯著的臨床療效。兩藥均有有利于改善和恢復周圍神經病變的功能,其聯合起到了協同作用。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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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稚舟,吳松華,邵福源,等,糖尿病慢性并發癥[M].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9:208~212.
2013年春天,一個英雄的名字——楊建一,在三湘四水、神州大地持久地響起。本刊2月中旬刊刊發了題為《最美校長》的長篇通訊,報道了他的先進事跡。媒體和社會各界都盛贊他的英雄行為,黨和政府也給了他崇高的榮譽。近日,在省委禮堂,楊建一先進事跡報告會舉行。5位報告團成員,從不同角度,講述了楊建一的先進事跡和感人故事。楊建一忠誠使命、堅定信念的政治品質,恪盡職守、鞠躬盡瘁的敬業精神,奮勇擔當、不怕犧牲的英雄氣概,深深感動了在場聽眾。“為先在線”有十萬網友收看了報告會現場直播。本刊本期全文刊發五位宣講報告團成員的宣講詞,希望廣大讀者能從五位講述者的回憶和思考中,感受到楊建一的精神實質和時代內涵。
楊建一的先進事跡體現了一種忠誠的純度。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是人民教師的天職。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增強教師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也是要求教師增強對教育事業的忠誠度。“教育是我事業的全部,學生是我生命的全部”,楊建一很好地闡明了他對教育事業的忠誠。同時他把崗位當作一種社會責任,把工作當作一種人生追求,用幾十年如一日的行動詮釋了他對教育事業的忠誠。他以忠誠,樹起了時代的精神標桿。
楊建一的先進事跡體現了一種擔當的力度。給學生傳授知識,是教師的擔當;雕塑學生的心靈,是教師的擔當;無私地愛學生,是教師的擔當;危難時候,保護學生的安全,更是教師的擔當。楊建一最讓人感動的還是危難時候的挺身而出。在學生遇到歹徒行兇時,楊建一不顧個人安危,勇敢地站出來,沖出去,與歹徒殊死搏斗。這也使我們更深地思考新時代的人民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從黑龍江“最美女教師”張麗莉,到“最美校長”“英雄校長”楊建一,無不踐行了人民教師崇高的擔當情懷:把責任當作生命,關鍵時刻敢于挺身而出,困難面前勇于擔當,努力在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去年12月,歷經10個月的“湖南精神”征集提煉活動結束,“湖南精神”表述語確定為“忠誠、擔當、求是、圖強”。這一表述語,是湖南人民共同精神氣質的高度概括,也是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頗為凝練的“湖南表達”。綜觀楊建一的先進事跡,他用英勇無畏的壯舉,為學生撐起了生命的天空,充分展現了當代教師的高尚師德和光輝形象,深刻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豐富內涵,集中體現了湖南精神。他以自己的忠誠與擔當,演奏了壯麗的英雄交響曲。
楊建一是英雄校長,楊建一也是“最美校長”。最近,我省啟動“最美湖南道德先行”主題實踐活動。相信隨著活動的開展,楊建一的標桿作用,將越來越突出,楊建一對人們心靈的啟迪和引導將越來越顯著。我省廣大中小學教育工作者,從楊建一身上,將吸取忠誠與擔當的精神營養,以先進為榜樣,激勵自己,匯聚成強大的正能量,用實際行動創造出無愧于時代、無愧于黨、無愧于人民的光輝業績,在教書育人的陣地,書寫每一個人的感人故事,為我省教育的改革發展,為我省的教育強省建設,發出自己的光和熱。
江西奪刀少年柳艷兵、易政勇的事跡已傳遍全國,讓國人為之一振。這一壯舉 ,鼓舞了全國人民與恐怖活動斗爭的勇氣,也讓我們看到了新一代青年的正義感和擔當精神。
奪刀少年的行為彰顯了中華民族的大無畏氣概。他們在瘋狂的歹徒面前,毫不畏懼,赤手奪刀,與歹徒展開了殊死搏斗 ,把個人安危置之度外,想到的只是周圍人的安全。他們的壯舉為大家做出了榜樣,同時也證明,任何兇殘的暴徒在正義面前都將以失敗而告終。
奪刀少年的行為彰顯了少年一代勇于擔當的時代精神。現代少年都是在條件優越的社會環境中成大的,似乎缺乏擔當精神,但從兩位奪刀少年身上我們看到了這一精神。 當時有很多成年人坐在車上,面對歹徒,多數人想到的只是個人的安危, 而這兩位少年,勇敢地站出來,徒手與歹徒搏斗,并奪下了殺人刀,保住了一車人的安全。在接受采訪時,他們樸實地說:“如果不奪刀,他會傷害很多人”。他們認為,在人民群眾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他們有責任,有義務去擔當。
奪刀少年的行為彰顯了少年一代的無私精神。 他們在趕考的途中遇到歹徒行兇,沒有考慮自身的安危 ,更沒有考慮高考的損失,這種關鍵時刻不顧個人安危和利益,奮勇向前的精神,正是當年革命前輩奮勇殺敵,保國為民的大公無私精神。試想沒有這種精神,國家怎能長治久安,人民怎能安居樂業?
少年強則中國強,從這兩個奪刀少年身上,我們看到了中華民族光榮傳統的傳承,這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希望之光,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