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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FOF今年可謂“守得云開見月明”。自2005年我國的第一只類公募FOF誕生以來,其發展受當時公募基金產品差異不大的影響,且這些FOF真正投資于公募基金的比例較低,與公募基金相比,其投資收益缺乏優勢,加上后來政府對私募基金從事FOF投資的資格放開以及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范圍的限制,此類FOF規模開始逐步縮減。直到2014年7月7日,證監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從法規的角度正式提出公募FOF的概念,公募FOF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正式確立。2016年9月23日,證監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更是為公募FOF未來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公募FOF的大門正徐徐開啟。
嗅覺靈敏的業內機構也早就看到這一機遇,多家基金公司早早在相關領域布局。然而,對于尚處于發展初期的公募FOF,顯然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作為專業機構,如何看待《指引》對行業發展的影響?未來,公募FOF將向哪個方向發展?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戰略與產品部基金研究總監陳曙亮有著獨到的看法。
公募FOF:基金新藍海
9月23日,證監會正式《指引》,從6個方面對公募FOF做出了規定: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及銷售費雙重收費;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五是規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六是明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關職責,強化主體責任。
在陳曙亮看來,《指引》對分散投資和防范流動性風險等問題的規定,與《證券投資基金法》里對公募基金投資的分散投資和防范流動性風險等問題一脈相承。比如,公募基金要求投資比例有“雙10%”的限制,在《指引》中對公募FOF就有“雙20%”的限制。
而對于《指引》中有關公募FOF收費問題,陳曙亮認為:“目前,費率問題確實是公募FOF產品的難點之一。比如雙重收費,尤其是外部FOF收費標準如何界定,目前還需要在進一步的落地措施中加以明確。”
事實上,陳曙亮更愿意將《指引》看作是公募FOF實際落地的一個發端:“公募FOF能夠容納的投資策略更加豐富,可以為投資者提供不同風險收益的目標產品,這有望成為未來連接資金方和基金管理人的最佳方式。從政策上看,《指引》的標志著公募FOF即將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這一領域或將成為基金發行人產品線完善、產品創新的新藍海。”
陳曙亮表示,“隨著公募FOF規模的不斷發展,這一新興市場將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與管理機構,對于其運作方式與投資策略的研究也會更為深入和成熟。未來國內FOF收益率與規模值得期待。”
不會上演羊群效應
公募FOF的發展大幕剛剛開啟,發展初期面臨著巨大挑戰,同時也伴生各種機遇。在國家政策利好之下,公募FOF被市場一致看好。有分析人士認為,在普遍看好的市場之下,公募FOF將上演一場羊群效應,第一批產品成立之后,后續將有大批產品跟上。陳曙亮對此表示:“(上演羊群效應)除非首批FOF在業績和規模上有明顯優勢,給公司帶來較好的外部效應。從FOF平抑波動的本質來看,這種可能性不大。未來,為一些機構投資者進行定制倒是更有可能。”
公募FOF正在為基金公司帶來新的發展機遇。陳曙亮指出:“第一,小基金公司如果有更好的FOF管理理念和業績,有機會擴大規模;第二,業績優秀的股基和債基更有可能進一步獲得資金青睞,進而引發馬太效應;第三,上游的機構理財或保險資金較之前幾年受限更多,對FOF更為渴求,也能通過這種方式更多地進入市場;第四,會使得下游的公募基金分工更加專業化,會促進整個公募行業產生更多細分工具性產品,風險收益特征會更加清晰,基金公司和產品的差異化會更大;第五,ETF類產品的規模會激增。”
產品設計是難點
陳曙亮對公募FOF當前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十分清楚:“一是FOF的理念要為更多的投資者接受,仍需要進行投資者教育;二是要發展適合中國特色和屬性的FOF體系,培養FOF產品特色并獲得投資者認可。”
在機遇與挑戰的語境之下,公募FOF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產品設計。政策剛剛放開,許多研究領域有待進一步發掘,國內基礎市場的機構及業態與國外有較大區別,如何設計出一款符合中國發展特色的公募FOF產品,成為擺在行業面前的首要問題。對于基礎發展階段的公募FOF產品,陳曙亮認為:“早期可能是銀行、專戶FOF產品的變形。借鑒過去的投資經驗,投資標的的選擇符合《指引》對公募FOF產品的限定,由有經驗的FOF基金經理進行配置組合。國內基礎市場的結構以普通投資者為主,所以國內的公募FOF產品推出初期應該照顧下普通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同時,基金公司需要做好投資者教育問題,讓普通投資者認識到FOF產品的優勢、風險,盡可能達到投資預期和投資產品的匹配。”
匿名的基金經理在《基金經理的懺悔》一文中寫道,所有股票型公募基金的交易下單的后臺系統上,都被中國證監會安裝了限制軟件。基金持倉倉位若低于60%,基金經理想減持股票時,證監會的軟件會將基金倉位鎖死,不能做減倉。“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股市下跌,看著我所管理的基金的股票市值損失。看著我的客戶基金投資者的凈值損失……我無能為力,毫無辦法!”
的確,當股市出現系統性下跌態勢時,股票型公募基金因受6 0%倉位限制,無法逃離市場的下跌。其他機構由于沒有倉位的限制,遇到股災,可以直接選擇空倉,規避風險,公募基金卻只能站著挨打。
對基金倉位限制的不滿,不僅僅是基金經理,投資基金的機構也很無奈。瑞泰人壽投資經理李文杰曾對《投資與理財》的記者談到:“市場下跌,規避風險的最好手段就是減倉。熊市中,我們能將股票賣掉,可是基金經理卻沒有辦法減倉,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股票基金虧損。沒有辦法,我們只能贖回一部分基金,以保障投資組合的收益。”
60%倉位限制考驗散戶
公募基金被動挨打,讓投資經理無計可施,最終虧的還是老百姓的錢。公募基金業對倉位60%的限制一直存在爭議,而證監會并不買基金經理的賬。
今年4月26日,證監會就修訂《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不僅沒有將股票基金倉位下限降低,反而擬將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
就證監會提高股票型公募基金倉位的意見,陽光私募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官楊玲對《投資與理財》記者說:“倉位的限制,對于股票型基金是利弊相抵,市場不好,基金經理逃離不了市場的下跌;而如果市場漲起來,就不一樣了。今年雖然指數沒有動,可是一些股票漲得非常好,公募基金整體跑贏私募基金,就是占了股票倉位的優勢。私募想做好業績,買對股票的同時,也要把倉位提上來。”
證監會提高股票型基金倉位的目的何在?在楊玲看來,倉位下限提升,實際上更有利于公募基金將產品類型明確化。如果是股票型基金,倉位比較高,受到股市影響非常大。而混合型基金就可以在產品設置上,將股票投資倉位降低為零。所以,投資者在選擇基金上,如果厭惡股票型基金的風險,可以買混合基金,由基金經理根據市場的狀況控制倉位;如果看好股市表現,則可以買入高倉位的股票型基金。
在成熟市場的美國,共同基金的倉位一般在9 0%左右,基金經理對擇時的重視程度遠遠低于尋找好公司。實際上,此次提高倉位限制的議題,體現出監管層希望基金經理將精力放在尋找好公司上,而不是一味判斷市場的漲跌,至于擇時,就交給投資者去做。
今后,或許你買基金時,除了選擇好基金外,更需要考慮的是何時買賣,而不是在系統性下跌的熊市買入基金被套后,拿著不放。
“莊家”新玩法
《基金經理的懺悔》一文中提到另一件耐人尋味的事情:“我發現公募基金業的有些同行已經秘密聯合起來,對抗這個規則。他們的辦法是:聯合一起,用資金優勢炒作小盤股(中小板、創業板),達到聯合資金控盤程度,大家推高股票價格。這樣可以保證公募基金的市值,保持較好業績,基金公司可以提取更高的基金管理費,基金經理的工資獎金高,業績排名高。表面上看,這似乎對大家都好,但是,近100倍的市盈率有可持續性嗎?一旦有某個基金想高位兌現股票呢?”
今年的市場較往年非常“特殊”,上證指數不漲反跌,創業板近似瘋狂。截至8月1日,年初以來,創業板指數上漲66%,堪稱大牛市。
市場在分化中,賺錢效應格外扎眼。中小板、創業板牛股,股票型公募基金一改往年頹勢,收益斐然。
基金中報顯示,基金交叉持股,抱團取暖無疑。華夏、嘉實、易方達、南方、博時和廣發六大千億基金公司核心重倉股存在較大的重疊,一些優質白馬股被同時重倉。
市場調侃公募基金“坐莊”創業板、中小板,集中傳媒、科技、信息技術等行業。統計顯示,兩板塊共計4 6 8只個股,其中410只被基金重倉持有。歌爾聲學、大華股份、海康威視等個股為基金最愛,32只個股中聚集的基金數量超過2 0只。今年二季度末,基金在創業板的重倉持股市值已飆升至404.34億元,較一季度末上漲近60%。
無論公募基金“坐莊”是否屬實,在A股變化莫測,以往的投資策略在某一段時間失去賺錢效應,唯一不變的是基金經理們對某些階段上漲行情的板塊鐘愛有加。從2009年中小板行情,到2011年的白酒行業,再到今天的創業板。
基金經理們一直希望踏準市場的行情,買入大家都鐘愛的股票,才能賺到錢。這是中國股市的特色,也是基金經理無奈的選擇。
摸不著的風險
公募基金扎堆創業板,個股飛漲。對創業板估值和業績的爭論,機構展開博弈。南方基金認為,今年以來,創業板和主板走出“冰火兩重天”的走勢。現在創業板的炒作已經到了最后的瘋狂階段,創業板的炒作已脫離了基本面,很多投資者都是以炒短線為主。創業板里可能有5%左右的公司真正具有成長性。
上海證券屠駿對創業板交易數據分析后認為,創業板已經成為基金重倉持有市值占市場流通市值比例最高的板塊。這似乎在提示創業板股票短期買力的消耗狀況。交易數據分析顯示,創業板行情沒有得到增量資金的跟進。本輪創業板行情是與大眾投資者“無關”的“小眾行情”,中小型公募基金提供的后續買盤已經有限,其后續操作可能以結構強弱轉換為主。
創業板的瘋狂有其自身的邏輯:經濟轉型,傳統產業需要淘汰落后產能,強周期的傳統行業無人敢碰,而新興產業是經濟調整的方向。創業板的公司多集中于新興行業,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成長性,機構愿意給其更高的估值。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來第一場大雪突臨華北,天津迎賓館仍然迎來了百余位政商來賓。天津市長戴相龍宣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總規模200億元,首期金額60.8億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資人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投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時掛牌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國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資人各出資10億元,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共出資10億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資8000萬元;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存續期15年。
依照國家發改委的批復,渤海產業基金為契約型,基金首期資產委托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銀行托管。按照契約型基金的有關法律規定,渤海產業基金不設董事會,基金持有人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作為資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億元,中銀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中銀國際)占48%的股份,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合并計算)各占5%。目前,渤海基金管理公司還在依照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中國銀行行長、中銀國際董事長李禮輝與曾任新橋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的歐巍將分別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據悉,此前,中銀國際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資銀行家梁伯韜出面管理這一基金;然而,后來梁伯韜由于身陷電訊盈科收購案的重圍(參見《財經》2006年第15期“破解電盈僵局”),最終作罷。
梁伯韜曾向《財經》記者表示,放棄這樣一個機會非常可惜。
“渤海基金有些內部的事情還沒有做完就掛牌了,主要是想趕在2006年完成。”2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濱海新區的政府官員對《財經》記者說:“渤海基金獲得批復已經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
博弈與混合
渤海基金備受矚目的深層原因在于,業內均將其視為發展中國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的一次突破。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即表示,產業基金事實上只是中國的一種特定名稱,實質正是PE的一種。
近年來,像凱雷集團、新橋資本集團等大型PE在國際乃至中國股權市場上叱咤風云,令中國國內的投資界心動不已,2006年相關專題的研討會從來都是高朋滿座。
在國外,PE的組織形式多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組成。一只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過程和結構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起,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也做一定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決策權有限,一般只負有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這種安排的優勢,是明確了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因而會對其行為形成較好的約束激勵機制。
對照國際做法,以契約型為主要組織方式的渤海產業基金有著強烈的實驗和折衷色彩,且實際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業內人士指出,渤海產業基金是一個“混合類型的投資基金”。
契約型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按照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
然而,在渤海產業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中銀國際并不承擔無限責任,且該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各方投資人從投資風險考慮,均有參與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產業基金在管理層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銀國際以大股東身份組建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幾家投資機構為了能在基金投資決策時占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一復雜的結構設計既照顧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結合得更為緊密。”一位知情人士此前曾對《財經》記者如是說。
作為中國第一只獲準試點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渤海基金早在2005年12月即獲得國務院同意及發改委批準。然而,顯然是利益相關方的指向各異,最終導致了渤海基金的“難產”。整個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當屬天津市。
據新華社報道,渤海基金將主要圍繞實現國務院對天津濱海新區功能定位進行投資,同時也將支持天津濱海新區以外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路透社引述中國媒體報道稱,渤海產業基金目前至少選定了三個項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車天津項目;另外兩個分別是中石化煉化項目和濱海新區區內交通建設。
對于中銀國際來說,則獲得了參與管理一家事實上的PE的牌照――這一牌照甚至早于《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并有可能在未來不斷擴展這一基金管理的規模。對于各家投資人來說,固然也獲得了進行產業投資的機會,但由于相關管理辦法和公司構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從投資收益和風險控制的角度進行考慮。此前即有說法稱,基金持有人、監管層和地方政府對于基金投資方向存在著不同意見。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鋒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基金這種模式,不應該成為未來中國產業基金發展的主流模式。“產業基金投資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業績。因此,不應該先成立基金再來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國家發改委關于“國外產業基金的運作制度和機制”研究課題小組負責人。
監管分歧猶存
作為試點,渤海基金承載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產業投資基金乃至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模式和監管尺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曹文煉曾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產業基金將邊試點,邊完善制度建設,從而推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盡快正式出臺。
發改委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稱,產業投資基金是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的集合理財方式。這份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發改委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金的審批與監管。
據悉,正在起草的《管理辦法》,將主要是對四類機構參與設立大型產業基金設定審批程序,這四類機構分別是國有企業、社保基金、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由財政部撥款的機構和單位。此外,《管理辦法》將可能訂立需要審批的產業基金規模門檻,以10億元單位計,但具體規模仍存爭議。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釣魚臺酒店一個主題為“產業基金和政策環境”的內部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表示,在經濟發達國家,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同銀行、保險并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國內發展產業基金的條件已日漸完善。馬凱還強調,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需要“從試點起步,從試點中完善制度,逐步規范發展”,試點的原則將是“多形式,少數量,重市場”。
據參加這次會議的專家透露,目前《管理辦法》制訂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對合格投資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據國家發改委對歐洲股權直接投資業的考察,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歐洲地區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的首要資金來源,占24%;養老機構和保險公司分別占22%和12%;個人投資者只占6%。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投資產業基金均為個案,需要獲得國務院特批。國家發改委官員明確表示,希望商業銀行能被允許投資于產業基金,不過這需要得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認可。
二是對產業基金投資的限制。目前產業基金不能搞負債,不能借貸款,只能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份。實際上,國際上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已越來越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然后將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來越多的投資基金開始通過負債形式來獲取資金。
三是產業基金是否需要審批。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只需實行備案制,向國家發改委及省級發改委備案即可,相比之下,審批制使產業投資基金凸顯了進入門檻。在國家發改委看來,對于大型的產業基金,如果沒有前置審查的話,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可能無法控制。但是業內專家則多認為,投資者的風險不應該由政府過濾,而是應該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過濾。
關鍵詞: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對沖基金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說到私募基金,勢必要先提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在各國各地區有不同的稱謂,美國稱之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國和香港地區稱之為“單位信托基金”,日本和臺灣地區稱之為“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等。但總體而言,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沒有太多的異議,一般都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通過資產組合進行的證券投資方式”[1]。關于基金的分類,按組織形式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規模可變動情況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資標的可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諸如此類的劃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這一類別。因此“私募基金”這一詞匯,似乎是中國內地的首創。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還是需要從“私募”這一詞匯來進行分析。
一、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定義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與以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私募的定義
所謂“私募”,內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對應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證券發行方法上的差別。比如,在股票公開發行方式中,目前我國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募增發)兩大類,即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發行,則是向某些特定對象直接洽談發行條件和其他事宜。這種方式稱之為“私募發行”或“私下發行”。證券的發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為投資品種之一的基金發行如果也延用這一標準,勢必也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發行的基金定性為私募基金,那么國際私募基金市場的范圍還是比較廣泛的,比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風險投資基金)等都可列入這一范圍。事實上,從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義來看,夏斌、陳道富(2002)認為,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宣傳地向少數或有專門投資經驗、不需政府特別保護的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貨幣基金并以基金方式運作的集合投資制度[2]。而韓志國、段強(2002)則認為,所謂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3]。這兩個定義都指出了私募基金與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質區別在于私募發行,而對于基金的種類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是證券投資基金。甚至于某些學者把內地的私募基金與海外的對沖基金相對應,利用對沖基金的特點和發展歷史來研究內地的私募基金的發展①。
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并以股權或者準股權方式投資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基金。按照所投資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和資金用途,私募股權基金通常包括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資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對沖基金(Hedge Fund)雖然也是私募發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個人和/或有資格的機構投資者開放的一種私人投資合伙企業,這種合伙企業由負責監督該基金投資活動的總合伙人來經營。但是這種基金在其投資策略方面擁有大量的自,并且會利用明顯的杠桿作用既做多頭又做空頭,經常會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頭寸(約翰?馬歇爾,2003)[4]。由此可見,雖然對沖基金也具有私下發行的特點,但是其最重要的特點在于對沖,即具有杠桿對沖交易和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實上,從對沖(Hedge)的定義來看,對沖還可解釋為“規避”和“避險”,可以指在一項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頭寸以便抵消與在另一項金融工具頭寸有關的風險行為,也可以是能夠抵消與另一項有關風險的金融工具頭寸。所以對沖基金的交易行為有對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屬性,并不等同于我們一般所認為的A股私募基金。
當然,與王霞(2006)的觀點相一致,許多學者可能認為對沖基金的概念現在已經不完全只針對采用對沖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對沖基金中心)給對沖基金下的定義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義指出,“對沖基金”這一術語現在指的是私人投資合伙制這種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對沖基金”最早的含義就是指這種形式,只能是說明對沖基金這一組織形式也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事實上,即使如此,我們內地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絕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沖基金也存在著各種投資類型,但總體而言,絕大部分對沖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桿工具這一模式。除了個別類型的對沖基金不太使用杠桿工具,有達到80%的對沖基金使用杠桿工具。如果考慮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話,這個比例還更高。因此,對沖基金的特征還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對沖交易,與我們內地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在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備對沖基金的屬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樣投資于非上市企業的特點,而是一種具有A股市場特色的把私募發行和證券投資兩個方面結合起來的綜合體,是一種比較狹義的概念。在這一點上,筆者認同于夏斌(2001)對我國A股市場中私募基金的定義,即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6]。總體上來說,目前俗稱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比較簡單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們所說的私募基金是私募發行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方面的綜合體,從特征而言勢必需要將私募基金與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較。從定義來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不同:一是發行,私募和公募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不同,進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監管的要求不同。二是雖然投資對象較為一致,兩者都是進行證券投資的投資基金,但是對投資對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資的組織方式也不盡相同,證券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約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就較為多樣化,既有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財務管理、財務顧問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財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募集發行的契約形式(即所謂的信托投資計劃,也稱陽光私募基金),又有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專營的券商集合理財形式,更有特定投資人共同出資入股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模式。我國A股私募基金與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對沖和杠桿交易相結合的對沖基金模式,也非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模式,而是私募與證券投資相結合的模式。因此,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發展模式與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夏斌(2001)曾從經驗出發,從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個城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中選擇了企業名稱中含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字樣的五類企業為樣本進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樣調查、實地調查和電話訪談。顯然,夏斌(2001)認為在私募基金中,各類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占了比較大的比重。事實上,夏斌也是從這五類企業樣本的調查結果中來對當時A股私募基金的規模等數據進行了分析。不過,從1990年至今,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組織形式也經歷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變化,并不僅僅局限于這五類企業。筆者將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類型分為民間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規私募兩大類。
(一)民間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從民間灰色私募起源發展而來的,最早只是個人的私下委托進行股票投資和其他理財活動,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協議。不過灰色并不代表該種私募基金的運作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除了違規的“老鼠倉”以外,一般的民間代客理財業務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但也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明確支持。
1.個人私下委托
個人私下委托是指最為原始的親朋好友之間的委托理財業務,相互之間的委托理財約定往往采用口頭協定,也有部分簽訂了書面協議。個人私下委托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委托人”或“投資人”自己開戶,“受托人”或“管理人”對其帳戶進行操作的模型;另一類則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單等憑證進行業績結算。不論采用何種類型的操作方式,個人私下委托平時并不收取管理費,一般采用到期結算分成的模式。這一類型對資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與管理人之間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聯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這種個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廣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和理財工作室等類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財業務
這類公司型的代客理財業務即是指夏斌(2001)所認為的“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五類企業可能從事的代客理財業務。據夏斌的調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認在從事代客理財業務。代客理財的客戶數量多少與公司的注冊資本基本呈現正相關關系,即注冊資本大的公司,客戶數量多;注冊資本少的公司,客戶數量少。同時根據調查的理財規模結果分析當時我國代客理財的規模可能在7000億元左右,而且絕大部分私募資金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當然,在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公司中,委托人為企業投資者的占了絕大部分比重,達到69.3%。
對于管理費的提取主要有三種方法:保底分紅、固定比例收取和傭金收取。一般受托方會對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資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絕大部分代客理財公司會對資金運作進行定期披露,在注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夠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這種模式相比個人私下委托公開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運作讓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強。而后逐步推廣到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甚至于目前較為常見的陽光私募,也是成立相應的投資管理公司,再通過信托平臺進行運作的。
3.違規私募
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倉”也作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別。其大致的操作方式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簽訂協議,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資,操作方負責操作,但沒有提款的權利,以保證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方負責監督操作。例如當“老鼠倉”內的資金損失超過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資量,證券公司會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協商,或是就此平倉,損失由操作方承擔,或是操作方增資繼續操作。協議期一般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純保底、純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種。
宋國青教授推測,莊家或者替莊家操盤的人,可以做一個“老鼠倉”,私人資金先進先撤,最終被套住的是“機構”和部分散戶,而“機構”是其中的主力①。顯然,“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的這種行為。因此可以確切地說,“老鼠倉”這種所謂合伙型私募基金明顯是違規違法行為。而我們一般所認為的私募基金不論內地證券市場還是海外證券市場,并不是明顯地出現這種違法違規特征。因此,像“老鼠倉”這樣的委托理財協議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對象。
(二)官方合規私募
就像民間灰色私募并不代表違法違規一樣,官方合規私募也不代表該種類有著法律法規十分明確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間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業務,尤其是后兩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層的認可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稱理財工作室)可以說是較早的也是比較常見的公開運作的私募基金經營模式。一般比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往往會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許多工作室掛靠在相應的證券咨詢機構和證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會進行代客理財的操作。這種模式在客戶和受托的證券咨詢機構或證券公司之間一般有著明確的公開契約或合同協議,因此具有相應的法律支持。
進入工作室的資金門檻也有一定的要求,但總體上要求不高,許多工作室招收會員并對會員按資金量的大小進行分級,并針對不同級別會員收取相應的會員費。但更多的工作室則主要通過對客戶指導操作,利用與開戶的券商營業部的協議,從客戶交易傭金中收取返傭分成。理財工作室慢慢發展,就形成了類似資產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財的方式,從而形成一種類似的所謂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楊義群、劉建和等,2002)[7]。
2.陽光私募
陽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稱信托投資計劃,是內地私募基金與信托投資公司相結合的產物,是目前比較規范的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運作方式基本上與公募基金相類似。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運作主流。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資金信托投資計劃的合法性,而且規定所有的信托投資計劃都只能非公開募集。因此從性質上而言陽光私募應該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記結算中心通過限制信托投資計劃開設賬戶的方式對陽光私募新產品的推出進行了限制。
目前的陽光私募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差別不是很大,也主要從事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資計劃也投資于非股權資產。但是在募集資金的形式上與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資者募集有著本質的差別。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為非保底型。如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機構推出的信托投資計劃,投資者一般沒有投資收益保障,投資顧問也不承擔額外的風險。二是對委托人的最低投資金額進行了相應的限制,一般為100萬元人民幣。當然,具體的最低投資資金額需要以信托投資計劃說明書為準。三是一般都對信托投資計劃的存續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個月或18個月等,也需要相應的信托投資計劃說明書為依據。四是具有清盤的風險。對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盤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閉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轉開”的操作。如像規模下降、凈值虧損嚴重或者其他觸及契約清盤條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陽光私募的清盤。根據上海朝陽永續私募數據庫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結束的證券投資類信托產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開戶、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資金打入受托方帳戶等模式,信托投資計劃的投資資金一般由相關銀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財
除了陽光私募這樣操作較為公開化、運作較為規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從募集資金模式上也應該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疇。
券商集合理財實際上就是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相關法規明確認可的非公開募集進行證券投資的集合投資計劃。2004年10月,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并根據此前其的《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采取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僅允許創新活動試點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而券商此前已開展的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須按照《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經證監會審核批準的第一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①,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是規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②。光大證券、長江證券、東方證券、廣發證券、國信證券和招商證券等均是當年第一批遞交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請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財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較為相似,非公開募集的方式也越來越公開化,但是與基金運作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如管理人資格需要經過申請批準;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各證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資金的做法;契約中有準保底協議,即計劃資產下跌一定比例時不影響投資者本金;對投資者最低投入資金有限制。證券公司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底線,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低于100萬元,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而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制的最低投入資金額為10萬元。
4.基金專戶理財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公募基金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用這些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其投資運作根據投資人需要定制,同時在收費上,允許基金公司收取不超過20%的業績報酬。2007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及《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兩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證監會最初僅允許一對一的專戶理財,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個客戶資產集合的方式開展專戶理財,待條件成熟時再擇機推出一對多的專戶理財業務①。目前,基金專戶理財也在同時運作相應的一對多的專戶理財業務。
基金專戶理財與公募基金運作差異較大,而與券商集合理財、陽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較類似。一是管理人資格有限制。《試點辦法》中對可以進行基金專戶理財的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二是對投資者最低投入資金有限制。《試點辦法》規定,為單一客戶辦理專戶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針對特定客戶。與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戶不同,基金專戶理財針對的是特定客戶,在試點階段只開展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異性特征總結
總體來看,如果對內地A股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投資者人數、投資者資格和管理人資格等方面進行總結,內地A股私募基金與海外的對沖基金或股權投資基金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是就組織形式而言主要為契約型和公司型,契約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注冊企業的代客理財業務,這些注冊企業一般也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業。當然,如果準確地說,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東出資那部分資金,代客理財的資金也應該類似于契約型的組織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實際仍然以契約型模式為主。同時,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私募基金品種由官方認可,可認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財產品,并沒有官方背景,可歸類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間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專戶理財目前規定只能針對單一客戶以外,其他各品種的私募基金并沒有明確的投資者人數的限制。
三是投資者資格方面,比較正規的私募基金像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均對投資者最低的投入金額進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陽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額為100~120萬不等,需要關注具體的契約要求。證券公司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底線,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低于100萬元,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10萬元。基金單一客戶的專戶理財最低投入金額為5000萬元。但是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開的原因,不明確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額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資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沒有明確的管理人資格要求,而且前兩者的協議也一般為口頭協議居多。陽光私募對管理人資格也并沒有十分明確的限制,不過信托計劃較為公開,為吸引投資者參與,管理人一般均為業內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由監管層批準。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較多樣,一般以到期結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費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樣以傭金返還為主。到期結算分成則一般有純保底、純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種。對于公開性較強的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一般為收取管理費或準保底協議。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各證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資金的做法,同時在契約中有準保底協議,即計劃資產下跌一定比例時先損失自有資金而 不影響投資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與當前的部分法律法規是有一定沖突的。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現金信托或其它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業務中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第11條規定,受托人應根據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受托投資管理公司中約定的方式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資,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對于保底分成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情況,有高息攬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財品種契約中具有明確的準保底協議以外,有明顯保底收益率承諾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頭協議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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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健詞:產業投資基金資本市場管理
一、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現實意義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的特點。
(2)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4)產業投資基金區別于“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并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因此,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目前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我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后的局面。同時,由于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2)有利于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目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持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持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3)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巨額存量資產的盤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于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并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于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并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另外,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通過購并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歷史較短,在其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問題和不規范的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對產業投資基金認識不足。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人們解放思想和提高認識。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產業投資基金簡單地與籌集資金等同。由于我國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自發組建,缺乏一個嚴格的運作規則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其發展初期存在種種問題在所難免。但是,如果簡單地將由產業投資基金所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等同于一般的籌集資金,這無疑將基金的科學性給摸殺了;二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門的發展,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將會與現有的金融部門從資金市場爭奪資金份額,二者的發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2)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不統
一、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規范的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如《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規,導致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各種不規范現象,如:發起人資格審定不規范、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不規范、基金性質不夠明確、基金投資限制性不夠、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等。
(3)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缺乏應有的專業人才。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出現時間不長,真正懂得如何操作產業投資基金的人才很少,進而導致了普及推廣基金知識不夠,投資者對產業投資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約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經理的整體素質,系統地引進海外基金的操作規則,提高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水平。
(4)對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缺乏統一的機構和應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設立與上市的批準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交易所(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頭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目前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由于機構的不統一,相應缺乏應有的力度。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
1.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函及其運作規則,更主要的是其低風險性和高收益的穩定性(相對于股票投資而言),克服認識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積極用人機制,盡快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可考慮以下辦法: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二是加強對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規范其行為,對于違規的基金經理進行嚴厲的制裁;三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我們自己的較為完善的隊伍;四是對現有的保管人業務進行改組,選出實務雄厚、資信好、人員素質較高的單位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專業化保管公司發展,使其成為真正的基金保管機構;五是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
3.規范產業投資基金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發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募集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基金運作環境較為寬松,較少受制于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而我國目前投資者不夠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規范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利益,因此,應以公募方為主設立基金。公募方式設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籌資途徑,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組織形式上,應以公司型基金為佳。相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證券而言,產業基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證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十分必要。另外產業投資基金適應產業投資的需要,法人等機構投資者要占較大比重,投資者參與基金決策的愿望要強于證券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適應自身運用特點,產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型設立為佳。產業投資基金應按《公司法》設立,同時,由于在操作上比較復雜,可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公司法》所難以規范的內容作更詳細的規定。
(3)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產業投資基金必須由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的金融投資機構對其重大決策承擔責任。因此,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而不是經營實物商品的各類工商企業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在現階段,可選擇證券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
(4)在產業投資基金形式上,可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我國國內投資機構比較熟悉國內的投資環境,但缺少投資經驗;而國外的投資機構雖然不大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但投資理念比較成熟,并可以從全球發展的角度對整個行業進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勢互補,引進國外資本與先進的投資技術,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戰略。
4.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法律監管,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規范運作。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創業基金都有差異,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產業投資基金應先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規監管體系。應盡快制定《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目前可考慮先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使試點過程有法可依。《辦法》的制定既要借鑒國際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自身特點和具體國情。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充分賦予《辦法》對基金發行、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
5.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應發揮導向作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業性的投融資主體,其市場化運作原則與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導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預基金的運作,但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通過對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資限制來發揮必要的導向作用。另外還可以對設立的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定向投資的基金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作出符合自身發展的投資戰略,增加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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