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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納稅籌劃與偷稅、騙稅、抗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騙稅、抗稅均屬違反稅法的行為,而納稅籌劃及其后果與稅收法理的內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各種職能和功能。它是在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優化選擇。真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增值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是大多數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一個主導稅種。如何開展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我們工商企業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本文將引用納稅籌劃中的變量引進學說和因素分析學說,結合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尋找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
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增值稅法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這種稅收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在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異,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對增值稅稅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各有其優勢。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于:(1)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于:(1)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
在實際經營決策中,一方面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薄、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銷售貨物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如果企業片面追求降低稅負而不愿申請一般納稅人,有可能產生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影響企業銷售額。因此,在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中,企業應盡可能把降低稅負與不影響銷售結合在一起綜合考慮,以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
從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內嵌要素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從公式來看,要找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必須從以下兩個要素進行分析: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銷項稅額的大小取決于銷售額的大小。銷售額越大,銷項稅額就越大,當期的應納稅額就越大。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里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稅法規定,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都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稅。但是以下幾種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稅:(1)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這里的條件是指:a.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交給購買方的。(2)自來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處理費。(3)報刊發行單位委托郵局代辦發行的,在同一張發票注明的可以減去付給郵局的手續費。(4)手機專賣店在銷售手機的過程中,代電信部門收取的入網費和話費儲蓄。(5)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可以減去舊貨物的價款。(6)農村電網改造的過程中收取的附加費。(7)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當期或逾期不超過一年的等等。企業要從這些特殊政策入手,達到縮小銷售額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
2.進項稅額
增值稅稅法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通過對增值稅稅法的研究,增值稅進項稅額有以下幾個特殊的地方存在籌劃空間:(1)購進貨物或原料時,一部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發票,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分店,分別取得一般納稅人身份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這樣材料采購時,取得專用票記入一般納稅人身份的分店進行核算,取得普通發票記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分店進行核算。通過這樣分類管理就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2)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
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但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3)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不包括隨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4)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企業要充分利用好這些特殊政策,來擴大進項稅額。但也要避免納稅風險。
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拆分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1.當廢舊物資收購或農產品收購等業務發生時
比如有一家鋼廠,為了能夠增加進項稅額,可以在鋼鐵生產企業以外,注冊一家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通過它去收購廢鐵,然后再賣給鋼廠,鋼廠就多抵扣10%的進項稅額。如果鋼廠直接收購廢鐵,就沒有進項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廠,把鮮奶直接加工對外銷售,增值稅稅負就會很高。如果把養殖廠和奶制品加工企業分開,變成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然后中間經過一道收購程序。這樣養殖廠在銷售鮮奶時屬于自產農產品,是免稅的。而奶制品加工廠在收購時,就可以抵13%的進項稅額了,這樣稅負就能降低很多。
2.當混合銷售業務發生時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就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就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雖然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納稅主體的拆分來進行納稅籌劃。比如有一家生產鍋爐的企業,同時提供鍋爐的設計、安裝、調試等勞務,如果把生產、安裝、設計、調試等業務收入合并計算征收增值稅,那么增值稅稅負將會很高。如果企業下設獨立核算的建筑安裝公司,專門負責鍋爐的安裝、調試以及設計等業務,那么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就會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產銷售涂料的企業,同時提供涂料粉刷等勞務,同樣可以以拆分的辦法來降低增值稅稅負,從而提供企業的經濟效益。
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合并或聯營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1)合并
對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稅人,經判斷成為一般納稅人對企業稅負有利,但經營規模一時難以擴大,可聯系若干個相類似的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合并,使其規模擴大而成為一般納稅人。
(2)聯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與營業稅納稅人聯合經營而使其也成為營業稅納稅人,從而減輕稅負。比如經營電信器材的企業,單獨經營則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經電信管理部門批準聯合經營的話,則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從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增值稅是除企業所得稅外優惠政策最多的一個稅種,如果能很好地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可以為企業大大減輕稅負。
一、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稅收政策尤其是優惠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增值稅、所得稅和稅收管理服務等方面,阻礙了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的歧視和限制
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同時,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降低了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這些都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極為不利。
(二)現行所得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制約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12%左右,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25%左右,其中中小企業實際稅負率則更高。這主要是以下稅收政策規定造成的:
1.優惠稅率仍然過高。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優惠稅率征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優惠稅率征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應予扶持的中小企業得不到照顧。
2.折舊年限規定不切實際。外資企業多是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則限定過嚴,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折舊計算不予照顧,加重了稅收負擔。
3.擴大投資稅負過重。外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可返還已繳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內資企業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稅負過重。
(三)現行稅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礙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038號)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稅,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還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甚至對稅法已明確的“對鄉鎮企業征收所得稅可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等優惠政策規定,也未能落實。這都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稅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國際借鑒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機構、加強政策指導、放寬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扶持外,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一)美國
美國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創造了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提供了50%以上的勞動就業機會。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公司所得稅最高稅率已從46%降為33%,最低稅率降為15%;2.美國《經濟復蘇稅法》規定,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降低到25%,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3.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二)法國
法國是發達國家中中小企業較多的國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規定,對研究開發型中小企業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業的法人所得稅稅率,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實行設備投資減稅;3.對中小企業機器、設備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采用初期折舊32%;4.準予中小企業設置“改善結構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英國
英國為了給利潤少的小企業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從2000年4月起,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
(五)韓國
韓國于1996年頒布《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明確規定了若干促進中小業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1.新創辦的中小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二減半”(前3年免稅,后2年減半征稅);2.農村地區中小企業的創業者,減免所得稅、財產稅及注冊稅;3.中小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按購進額的30%抵免所得稅;4.中小企業因債務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為其提供一定的稅收減免。
各國對中小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
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2.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比較系統。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中小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比較系統。
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采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類型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
三、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充分重視和發揮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僅應定位于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而且應定位于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同時通過完善稅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和改進稅收征管服務,引導中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優”的方向發展,生產出更多的“新、精、特、優”產品;激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經營,安排更多的社會就業人員;指導中小企業搞好社會化分工協作,實現市場功能互補、產業結構合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一)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改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和管理辦法,是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健全增值稅運行機制急待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1.擴大一般納稅人征收范圍的比重。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經營生產資料的中小企業,處于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中小企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批準也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型企業對會計核算暫不健全的,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稅務部門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提高其會計核算水平。還可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允許其自行選擇納稅辦法,可改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征收比重,適當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范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和限制。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國家稅務總局已采納各地的調研建議,從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銷售貨物和服務業務的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照顧;但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仍然顯得過高。對部分確無記賬能力仍需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小型企業,也應該進一步調低增值稅征收率,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3%;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
(二)改革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目前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或法人所得稅法的條件已成熟,必須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時,應充分體現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業的優惠稅率。順應國際上多數國家相繼調低所得稅稅負的趨勢,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也應適度調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中小企業,應繼續制定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具體建議是:年應稅所得額未滿1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以扶持中小企業中積累較少、擴大生產經營困難較多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兩稅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1)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2)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3)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據實稅前列支;(4)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中小企業也應同樣享受,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中小企業也必須不斷更新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的以地區優惠、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優惠;優惠形式也要多樣化,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形式,并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是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措施:(1)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3)給予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中小企業按一定比例抵退稅的支持;(4)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5)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一個稅種納稅。選擇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的,對其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允許稅前列支;選擇按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并入股東個人所得征稅,避免重復征稅,以體現對小企業的關懷照顧;(6)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征管
1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
當今,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一個世界潮流,一個國家的經濟有沒有活力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業的狀況如何。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強有力的稅收政策,以支持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1.1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重復納稅。(2)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小型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減免稅,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永久性投資稅減免。(3)對創新型的小型企業將其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收。(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準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和特別折舊制度。(7)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1.2法國
法國中小企業眾多,政府實行了較為全面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從1996年開始,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1983年建立了“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25%的公司所得稅(1985年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對中小企業轉為公司時的資產增值暫緩征稅,并允許企業將虧損結轉到新公司。(5)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1.3日本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規定,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減收6%的法人稅或所得稅。(3)允許中小企業設立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進中小企業新技術的投資,給予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5)對進行新技術和設備投資以節約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6)對年課稅銷售額不足50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實行折扣征收消費稅的邊際扣除制度。
在發達國家的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中小企業從稅收上給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及其制約因素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比較重視,早在2002年就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在稅收政策方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夠使中小企業受益的稅收規定。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利潤在3萬元至10萬元的企業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減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減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新的中小企業,對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30%以上的,可在2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6)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7)對符合規定的校辦企業、民政部門辦的福利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8)“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9)鄉鎮企業可以按應納稅額減征10%。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分散于各個稅收法規中的有關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1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我國現行增值稅造成小規模納稅人困境。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規定額度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含稅金不得抵扣,這就增加了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這就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這使得占總納稅戶90%以上的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收負擔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再加上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使其產品成本高,在國內外市場缺乏競爭,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2現行所得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激勵力度不大。現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正在進行科技研發活動則缺少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一方面使企業重視對科研成果的應用與轉讓,忽視對高新技術的研發;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難度。現在內外資所得稅雖已合并,但到明年才開始實行,而且對外資有過渡期,所以仍然是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中小企業實際稅負過高。
2.3現行稅收征管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和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在實際中,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對并沒有違法的中小企業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明顯偏高,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業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情況,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損壞了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鑒發達國家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本文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制
調整和完善增值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進增值稅轉型及擴大稅基。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同時把與扣除項目有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房地產業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等營業稅稅目改征增值稅,使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創辦成本,以鼓勵中小企業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使用。(2)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建議取消認定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準確報送稅務資料,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規,可經申請核定為一般納稅人。(3)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則應為2%,以此降低其稅負,并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相平衡。
3.2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
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我國雖已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但外資企業仍有一點的過渡期,在稅前列支標準、稅率水平等方面有諸多的優惠待遇,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①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并延長其減稅的期限;②允許中小企業投資的資產凈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③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④對中小企業給予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待遇,引導中小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⑤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減免稅扶持。
3.3改進現行稅收征管,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對于中小企業稅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業的管理服務,要體現公平執法,方便納稅,為中小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1)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的輔導培訓,提高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2)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利用媒體或利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稅法宣傳,提供稅務咨詢服務,以利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納稅。(3)積極推廣稅務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咨詢,稅務,盡量減少因不了解稅收法規而造成的納稅差錯。(4)改進對中小企業的征收辦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范圍。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