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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及時掌握農村村級組織發生的重要情況,切實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省村級組織建設情況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市委《關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幾個問題的通知》及全市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現場會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1、定期報告村級組織建設情況。鄉鎮每月30日(假期順延)向縣委組織部、基層辦書面報告一次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村級組織出現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2、村級組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及時報告:
(1)村黨組織或村委會班子癱瘓,工作無人管;
(2)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因各類問題受到查處或群眾反映強烈,需組織處理的;
(3)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出現空缺;
(4)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外出打工3個月以上;
(5)村上連續兩年以上未發展黨員;
(6)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群眾反映強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現群體越級上訪或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8)對村級集體資產及辦公設施等準備處置的;
(9)其它需要向上級報告的重要情況。
3、村級基層組織發生重大事件,尤其是一些突出性的重大事件,鄉鎮黨委必須在事發當日報告縣委組織部、基層辦;縣委組織部、基層辦要及時造冊登記備查,特別重要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縣委分管領導。
4、村級基層組織出現以上情況的鄉鎮,要及時組建由鄉鎮黨委書記牽頭負責的工作組,駐村開展工作,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并將處理情況報告縣委組織部、基層辦。對于村級組織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發生問題涉及面大,需要上級黨委協調解決的,鄉鎮黨委要及時向縣委報告,請求解決。鄉鎮黨委在問題解決后,要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縣委組織部、基層辦備案。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鄉鎮黨委書記黨內紀律處分;多次出現下列情況者,責令鄉鎮黨委書記辭職或撤消其領導職務。
⑴對村級組織重要情況瞞報、漏報;
⑵村黨組織、村委會班子癱瘓三個月以上;
⑶村黨組織、村委會班子嚴重不團結,影響工作正常進行半年以上;
⑷村黨組織、村委會主要領導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⑸因村黨組織、村委會工作原因,造成群眾集體越級上訪;
⑹后進村黨組織和村委會數超過所轄村總數四分之一;
⑺被新聞媒體披露或黨員群眾舉報,村上長期無村黨組織書記又無村委會主任的;
⑻本鄉鎮存在連續三年以上未發展黨員的村。
6、縣委組織部、基層辦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廣大群眾對農村村級組織重要情況的舉報和監督。縣委組織部、基層辦將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和群眾舉報和信訪線索,對各鄉鎮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進行暗訪,經暗訪查實問題嚴重,或有關工作與鄉鎮上報情況嚴重不符的,在全縣范圍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7、各鄉鎮黨委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體察民情,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在制度執行中,要求真務實、實事求是,上報的數據要準確、真實,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或漏報,違者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基層辦組織實施。
9、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