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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現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應按準則第二號的規定,編制、呈報并摘要刊登年度報告。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說 明
(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信息細則》)制訂本準則。
(二)凡根據《股票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編制年度報告。
(三)本準則規定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錄;
2、年度報告正文
(1)公司簡介,
(2)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3)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業務報告,
(4)董事會報告,
(5)財務報告,
(6)公司在報告年度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況要覽,
(7)關聯企業,
(8)有關本公司的參考信息;
3、備查文件。
(四)公司對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應當進行披露。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予以說明。公司還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內容。
已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類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證券的公司,同時應編制年度報告外文譯本。公司應努力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兩種語言編制,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已在境內和境外兩個以上證券市場(含兩個,下同)發行了股票和掛牌上市的公司,在編制境內和境外的年度報告時,應盡量做到內容一致。如果境外證券市場所要求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本準則不同,應遵守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編制時間從短不從長,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如境內外年度報告內容有較大差異的,應將另一文本的年度報告列為備查文件。
(五)公司全體董事必須保證年度報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向股東提供的年度報告可以刊載宣傳本公司業績的照片、圖表等,但內容應與年度報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誤導和欺詐行為。
(六)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后,公司應立即將年度報告十份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在召開年度股東會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公司應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于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股東和投資公眾查閱。
已在境內和境外兩個以上證券市場發行了股票和掛牌上市的公司,應在同一時間對境內、外市場公布年度報告。如果國內外市場對編制年度報告的期限要求不同,應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七)如果公司確有困難,無法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應該在報送年度報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個工作日,向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同時報告證監會。在申請中應說明延期的原因及預計的最后期限。一旦證券交易所予以批準,公司應在指定報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報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條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年度報告正文第(二)節的數據部分,第(三)節第1、2、3、4條的主要內容,第(四)節第1、2、3、4、5條的主要內容,第(五)節、第(七)節和第(八)節。
經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公布財務報表,其后公布年度報告。
(九)年度報告所用的紙張應有良好的質量,幅面應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十)本準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地方有關規定與本準則規定相抵觸的,按本準則執行。
一、封面及目錄
年度報告的封面應載明公司的正式名稱、“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并可以載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稱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標記的圖案。
目錄應在封面內首頁上排印。
二、年度報告正文
(一)公司簡介
本節簡要介紹公司的歷史與發展、各項主營業務、突出的特點及規模等,以400字以內為宜,可以刊載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本節采用數據列表方式(還可以附有圖形表),提供至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來)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凈營業收入、稅后利潤、總資產、股東權益、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每股紅利、凈資產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稅后利潤/普通股份總數(按全面攤薄計算)
每股凈資產=股東權益/普通股份總數
每股紅利=當年可分配利潤/普通股份總數
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利潤/股東權益×100%
已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如優先股等)的公司,應按國際慣例計算以上指標,并說明計算方法和參照依據。
除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或圖形表方式,提供與上述會計數據相同期間的業務數據和指標,例如,產品銷售量、市場份額、以實物量計算的人均勞動生產率、公司各項主要業務占總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區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是報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數據。報告年度的數據也可采用與其他年度數據不同顏色或黑體字印刷。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業務報告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應向股東和其他年度報告的使用人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本節規定的其他內容。
1、公司經營情況的回顧
報告人應首先簡要回顧公司在執行年度內總的經營情況。然后對公司所處的行業做簡要介紹,例如行業的總體情況、相關產業政策、本行業的主要統計數據等。
報告還應介紹公司在本行業中的地位,如按銷售額排列的名次、是否為國家主管部門專業定點生產經營單位等。
凡引用的有關本行業的數據,應注明數據來源。
在介紹了行業的情況之后,報告人應較詳細地介紹公司在報告年度的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公司在報告年度取得的成績與進展以及對經營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應分別介紹每類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和市場占有率,或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服務項目的收支情況,以及產品改進措施的落實、科研成果的應用效果,技術的改進與提高,人員的增加和專業素質的提高等。
(2)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
(3)有關公司的其他情況。公司可根據其具體情況補充陳述(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①受國家限額控制的資源消耗情況;
②境外市場的發展情況;
③公司外匯平衡情況;
④對公司業務有影響的工業產權及版權的有關情況。
如果公司實行多元化經營,其業務涉及不同行業,則應對占公司主管業務收入10%以上(含)的經營活動及其所在行業分別作出介紹。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區或國家開展業務,還應該按照不同地區或國家來反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構成。
2、對實際經營結果與盈利預測的重大差異的說明
如果公司在報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過報告年度全年或六個月以上(含)的盈利預測,而報告年度實際經營結果與盈利預測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與說明,包括產生差異的主要項目和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
本條所說重大差異,是指公司在報告年度內的主營業務利潤實際數低于預測數的20%或高于預測數的50%。
3、對前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的說明
如果公司在報告年度內募集過資金(包括增資配股),或者雖然報告年度內沒有新募集資金,但報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資金所投入的項目的建設延續到報告年度之內,則應就以下幾方面(但不限于此)對資金的運用情況和結果加以說明:
(1)資金的投入情況,是否按計劃進度進行,是否控制在原預算金額之內,其他配套資金(如果有的話)是否按計劃到位,如有改變,應就其原因及依據進行披露。
(2)項目的建設進展是否符合計劃進度;
(3)項目的收益是否與預測相符。
4、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規劃
本條介紹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業務發展規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公司在這一年中生產經營的總目標;
(2)為實現這一目標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擴充;
(4)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與實施;
(5)正在建設、開發中的項目的預期進度;
(6)人員數量的增加和素質的提高;
(7)配套資金的籌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業務情況與事項
本條列示報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會報告
1、董事會工作報告摘要
本條摘要登載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的工作報告的要點。
2、股票與股東
本條介紹公司在報告年度末股票與股東的有關情況及其在報告年度內的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股票與股本變動情況
①股票發行與上市情況
本項介紹到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來)歷次股票發行情況,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證券的種類(A種股票、B種股票、H種股票、其他種類的海外股票、優先股、認股權證等)、發行日期、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上市日期、獲準上市交易數量、交易終止日期等;
②對報告期內因發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細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總數的變動,對認股權證的購股情況,可轉換優先股轉為普通股和可轉換債轉股的情況等應分別說明。
③公司本年內各類發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價、最低價、年初交易首日的開盤價和年終最后交易日的收盤價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紹到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來)普通股每股凈資產的變化情況。
⑤介紹報告年度內公司回購和注銷已發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⑥內部職工股情況,指專門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股權證及派生證券。應介紹現存的內部職工股歷次發行日期、數量、發行價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獲準公開轉讓的數量等。
(2)股東情況介紹
①股權結構情況,介紹報告期末的股權結構??即以數量和比例表示的國家、法人、個人等各類股東持有的股份和外國投資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東數量,介紹報告期末的股東總人數、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和內部職工股東人數等。
③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要求將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年末持股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如實報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于10人,則應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東的持股情況。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對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股東、非境內公民或外籍股東應予以注明。證監會批準豁免的情況除外。
④內部職工股東(指通過專門向內部職工發行而獲得股票的內部職工)數量,年末持股總人數、年度內增加(或減少)的人數。
3、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
本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現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任期和專業簡歷,并陳述報告期內前述人員的變動情況;
(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末持股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情況(以公司支付為限),包括采用貨幣形式、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資、獎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價證券等。
年度報告中,應列有以上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重大訴訟事項報告
本條要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如果有的話)的有關情況,內容要求如下:
(1)對發生在編制本年度中期報告之后、且尚未編入重大事件報告的重大訴訟事項,應陳述該事項中的訴訟提出日期、參與訴訟各方當事人、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受理法院的名稱和所在地、訴訟的原因和依據、對賠償和處罰的要求、開庭審理日期、判決日期、判決結果、訴訟各方當事人對該結果的意見等;
(2)對已編入本年度中期報告或重大事件報告、但當時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事項,應陳述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被司法機關處以拘役以上的刑事處罰或受到刑事起訴后,亦應在本節陳述。
(4)如報告期內無以上情況發生,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事項。”
本條所指的重大訴訟事項是:公司以法人的名義、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在本公司任職而以個人名義作為當事人所參與的、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和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法律訴訟事務。
如果公司確知存在與公司有關的重大訴訟的可能,也應對此加以說明。
5、年度股東會
本條應公布年度股東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并簡要介紹準備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董事會和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2)年度決算和預算報告;
(3)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發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債券和其他股本變動的方案;
(5)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變動,董事、監事的報酬、福利的變動;
(6)董事會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其他事項。
6、其他報告事項
本條提供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報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項之中的事項,例如:
(1)注冊會計師的變更;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定的,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提供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票,購房時間以預售合同登記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購房發票(收據)、《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為準;
(四)在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準后,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購房發票(收據),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五)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準;
(六)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時間為準;
(七)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八)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已發生產權變動并被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于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應當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應當提供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四)租住公租房的,應當提供《公租房租賃合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應當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提供市總工會制發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保卡、當年醫保中心醫藥費專用發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三條 全省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即從1994年3月1日起,實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按此循環,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據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須留值班人員。
企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每兩周中的兩個半天休息時間調換為一天休息,也可以靈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從1994年3月1日開始執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個別行業、企業,可以適當延期實行,但不得遲于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電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單位輪休、調休的,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應按新的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加強管理,提高單位時間內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實行平均每周44小時工作制度而影響經濟效益,也不能因此而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五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需要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屬于中央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按國務院或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屬于地方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按隸屬關系,企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報同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確因工作、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要按勞動部、人事部《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對加班加點的職工,可安排補休,或按規定給付加班工資。
各地方、各單位組織職工參加義務勞動、公益活動,不屬于加班加點。
第七條 各級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定》、《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規定》、《實放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外罰。
一、《沈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時,由所在單位按月給租住公房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按標準工資2%發給住房補貼”,“計發補貼的工資基數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資基數為準”。現對下列企業和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和計算工資基數規定如下:
(一)經企業優化組合,調整為社會待業領取生活補助費和放長假職工,享受在職職工住房補貼待遇。
(二)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三)住房被動遷的職工,搬遷期間照舊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四)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以轉正定級工資為基數;部隊轉業退伍人員以轉入工作單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資為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原單位1992年底標準工資為準。
(五)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企業,按1992年底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為基數發放住房補貼。
(六)“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如在工資中已包含了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工資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業不再發給住房補貼;反之,按1992年底工資標準的2%發給職工住房補貼。
二、《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加離退后國家及省市規定的應增加的工資性補貼為基數”,其中計入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基數的工資性補貼有以下11項,各單位可區別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不同規定,核定離退休人員的補貼基數(離退前已核定在離退費內的不再重復計算)。
(一)國發〔1982〕6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發給1至2個月的生活補貼,按實際發生額折算月平均額。
(二)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1985年5月前沒參加工資改革的發給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每人每月12?17元。
(三)遼政發〔1985〕58號文件規定,沒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退職人員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費10元。
(四)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1989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普調1個工資級差的離退休費。
(五)國發〔1989〕83號文件關于國營企業適當提高離休費、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最低保證數的規定。
(六)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10%離退休費。
(七)國發〔1992〕29號文件,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離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離退休金的10%增加離退休金。
(八)國發〔1979〕245號文件,關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后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的規定(包括離退休人員)。
(九)勞字〔1988〕4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5元生活補貼費。
(十)(91)財綜字44號,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和標準工資,每人每月補償6元,增加離退休費的規定。
(十一)按國家規定1992年1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整工齡津貼后,一個工齡年每月上調0.5元,離退人員相應增加離退休費。
三、《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后出現的凈增支給予補貼做出了規定。現將原規定的計算公式“〔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補貼〕”加以完善,表述為〔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員住房補貼之和〕。
四、《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增加如下內容:
夫妻雙方都享受建國前補貼待遇的,由參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單位承擔凈增支的補助。
夫妻雙方同時期參加工作,享受同級別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為準。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續住用的,其租金凈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單位補助。
五、《提租補貼細則》附件《沈陽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以下簡稱租金辦法)做如下調整:
(一)《租金辦法》第八條調節租金的層次調節中,增加頂層調減的內容:平頂的樓房中,二、三、四、五層樓的平頂樓房,頂層房屋均不加不減,六層樓的頂層房屋每平方米減2分。
(二)《租金辦法》第九條房屋朝向調節因素中,增加如下內容:東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減。確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標準是主要窗口垂線的傾斜角小于45?。傾斜角為45?。的,確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軸線垂直相交的“拐把子”連體樓房,其中一方朝向確定為南北向,另一方則為東西向。
(三)《提租補貼細則》中的《基礎租金表》規定,基礎租金按設施條件分七個檔次計租。現增加如下內容:對于設施條件介于兩個檔次之間的或設施條件有一項不符合相對應表列規定的,按下一檔次計租。
六、《沈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購買債券細則》第九條規定被動遷回遷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至50元的標準購買租房債券,現修改為:1994年1月1日后辦理回遷或易地安置手續的被動遷戶,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按舊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元(每年3元,分3年購買)的標準執行。計算購券的面積包括動遷前原面積和按規定自然增加的面積。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的期限,由《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在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十五日內”修改為:從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一個月內。
《購買債券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購買3年租房債券給予減購20%優惠的“規定期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八、《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五條中,單位定期困難補助戶辦理免購債券手續,做如下規定:免購租房債券的定期困難補助戶,由各單位的基層工會依據市總工會和市勞動局發文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計算口徑認定,并出具證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統一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免購手續。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境內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工業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監督工業勞動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本地區工業勞動衛生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上級提出年度總結及專題報告;
(三)領導所屬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機構的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科研、培訓、衛生宣傳、職業病預防和治療等工作;
(四)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完成工業勞動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條 各級計經委、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對職業危害的治理也負有監察、監督職能。
第六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工業勞動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工業勞動衛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企業貫徹實施;
(二)制定本部門改善勞動條件措施,擬定治理、粉塵、毒物、物理性職業危害規劃,統籌經費安排,組織企業實施;
(三)指導所屬企業衛生機構,全面開展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加強對職業病人治療、安置、勞動能力鑒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門各企業勞動衛生監測統計報表工作;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布置的有關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各縣(區)衛生防疫站(或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以下簡稱勞衛機構),分級行使勞動衛生監督權。
各縣(區)衛生防疫站(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應配備人員和設備,全面開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市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作為全市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心,對各縣(區)勞衛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實行業務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 企業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衛機構的監督,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條 實行勞動衛生監督員和助理監督員制度。勞動衛生監督員,按監督區域分市、縣(區)兩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勞衛機構和與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有關部門現職工作人員兼任。市、縣(區)兩級各設勞動衛生主任監督員一人,副主任監督員二至五人,監督員若干人。
各級勞動衛生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監督員在縣(區)勞衛機構和企業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內設立,由各級勞衛機構提名,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任。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衛生監督員和助理監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辦事認真,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作風正派;
(三)熟悉本專業技術,能獨立進行工作,熟練掌握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任監督員,由衛生局主管工業勞動衛生工作的局長擔任。
副主任監督員,由衛生局工業衛生處處長、防疫科(股)長、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所長、縣(區)衛生防疫站站長、主任醫師、主管醫師、醫師一級的人員擔任。
監督員,由衛生局主管工業勞動衛生工作人員、各級勞衛機構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勞動衛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或與勞動衛生工作有關的相應一級的人員擔任。
縣(區)勞衛機構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應有醫士以上職稱和一年以上勞動衛生工作經驗。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應有醫師以上職稱和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醫士職稱和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勞動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本地區內各企業的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調查和監測結果,簽署勞動衛生監督意見書;
(二)遇有發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時,有權制止生產、疏散現場人員,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參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在調查報告或結案報告書上簽署意見;
(四)參加企業新、擴、改建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及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規定的項目,有權拒絕簽字;
(五)對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者,有權根據勞衛機構的決定,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三條 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調查與監測結果,簽署勞動衛生監督意見書;
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對企業外行使監督權時,須在各級勞衛機構的組織和授權下進行。
(二)遇有職業危害嚴重的現場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時,立即向當地勞衛機構報告,協助勞動衛生監督員處理事故現場;
(三)對違反本細則的企業,有權根據勞衛機構的決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工程項目(包括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一)企業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供工藝流程、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成品、副產品、“三廢物質”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情況,要求設計單位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礦山安全條例》、《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及國家與地方其他有關規定,設計衛生防護設施,使職工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設計單位根據企業所提供的職業危害情況,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編寫工業衛生專篇,保證衛生防護設施的效果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三)企業向衛生部門申請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時,須填報《工業企業三同時審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務書、選址平面圖、工藝流程、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衛生防護設施及效果、勞動衛生學評價書等書面材料;
(四)設計審查或投產驗收,在《工業企業三同時審批表》上須有勞動衛生監督員簽字(蓋章)和衛生部門的蓋章,方能生效。設計一經審查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五)未經審查批準或驗收合格的“三同時”項目,不準列入計劃,不予貸款,不準施工或投產。
第十五條 對“三同時”項目的審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由各企業主管部門和縣(區)立項并下達計劃的工程項目,由縣(區)衛生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驗收;由中央、省、市立項并下達計劃的工程項目,由市衛生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驗收。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安技措施費,加強粉塵、毒物和物理性職業危害的治理,對衛生防護設施應經常檢修和定期保養,大修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設備完好率要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必須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企業不得擅自將有毒有害作業轉移或外包給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個,確需轉移或外包的,企業須事先向主管部門和勞衛機構提出申請報告 ,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并經計經委和勞衛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女職工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井下作業和有強烈震動的作業,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從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物質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條 企業或校辦工廠,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有粉塵、毒物、射線等有害作業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一條 工業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毒性和防護性能的效果鑒(檢)定,一律由各級勞衛機構進行,企業應慎重考慮鑒(檢)定結果和意見,盡量采取無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條 接觸放射性同位素或X線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加強保管、使用和防護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轉賣或銷毀。
接觸放射性同位素或X線的人員,須定期進行個人放射劑量檢查,所在單位不得擅自中斷。
第二十三條 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都要接受職業衛生教育。未經職業衛生教育的,不準上崗工作。
第四章 勞動衛生監測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衛生監測系指對作業場所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氣象條件的測定。分預防性監測和經常性監測。
第二十五條 預防性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在投產驗收前,須對衛生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一般在生產試運轉正常三十天后,。連續進行三至七天測定,勞衛機構根據測定及調查結果,提出勞動衛生學評價書;
(二)非“三同時”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鑒定;
(三)現有衛生防護設施大修后,在試運轉十五天后進行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鑒定。
預防性監測費,由受測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 經常性監測,分定期監測和抽樣監測。
(一)定期監測。企事業單位須按照《沈陽市勞動衛生監測暫行規定》,定期進行現場濃度(強度)測定。企業無自測能力時,可以委托各級勞衛機構完成;
(二)抽樣監測。各級勞衛機構,要對本地區內的各企事業單位的有毒有害作業崗位,隨時進行抽樣監測。受測單位應協助工作,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監測。
經常性監測費,由受測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勞衛機構,都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勞動衛生監測報表,建立健全工業勞動衛生檔案,加強工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職業病防治
第二十八條 凡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各企事業、科研單位,校辦工廠,都要加強職業病的檢查、治療、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檢查須按照《沈陽市從事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管理暫行辦法》進行。
第三十條 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新職工,須進行全面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經過工業衛生醫師同意后,方準上崗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有就業禁忌癥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條 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勞衛機構,都要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期填報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報表、建立健全職業病管理檔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將體檢結果、職業病診斷,及時報告職工群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核實,由市政府授予《工業衛生模范單位》稱號:
(一)全廠有毒有害作業點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勞動環境監測率和職業病體檢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無急性職業中毒或其他急性職業病人;
(四)慢性職業病發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核實,由市政府授予《工業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一)全廠有毒有害作業點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勞動環境監測率和定期職業病體檢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無急性職業中毒或其他急性職業病人;
(四)慢性職業病發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條 凡榮獲《工業衛生模范單位》和《工業衛生先進單位》的企事業單位,對其主管負責人和有突出貢獻的責任者,酌情獎勵,同時授予榮譽證書。
第三十七條 集體或個人在防止職業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經過鑒定達到國內、省內、市內先進水平的,分別酌情獎勵,并同時授予榮譽證書。
第三十八條 各級勞衛機構在監督、監測、科研、職業病普查、勞動衛生管理等工作中,經評比最佳者,授予《勞動衛生先進單位》稱號;對負責勞動衛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認真貫徹本細則,取得監督實效的勞動衛生監督員或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在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在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分別酌情予以獎勵。
第七章 處罰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造成危害的單位、有關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進;對其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記過處分: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關于“三同時”的規定,在投產一年內,作業場所內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者;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關于改善勞動條件,保護人體健康的規定,百分之三十的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衛生標準十倍以上的;
(三)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關于監測、體檢與報告的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完成監測、體檢與報告者。
第四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進: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二)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四)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五)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三同時”項目,在投產后一年內,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職業病人發生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關于衛生防護的規定,導致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顯著下降,現場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塵毒作業點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業點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一百倍以上;
6.有一個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發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發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罰款五千元,最高罰款為二萬元;
(八)慢性職業病發病率增高,遞增超過百分之三以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對發包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發包單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對接收單位罰款五百元,并責令停止勞動;
(十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罰款五百元;
(十二)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期進行監測、體檢、完成報表的,罰款五百元;
(十三)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關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線管理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關于個人防護的規定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一次性罰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發獎金(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或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實行責令停產;對其有關負責人與直接責任者,予以撤職或降薪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三同時”項目,在投產三年內,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損壞、拆除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
(四)挪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使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勞動條件非常惡劣,慢性職業病發病率或發病人數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
(七)未經各級衛生部門審查同意或驗收合格的“三同時”項目。
第四十四條 勞動衛生監督員、助理監督員、各級勞衛機構負責人、監測與報告人員,因失職、受賄、瀆職、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以及違反本細則有關條款,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一次性罰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發獎金(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警告、記過、撤銷監督員或助理監督員資格、撤職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單位處罰和對職工罰款,由各級勞衛機構執行。罰款五千元以上或責令停產,須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計經委、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及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扣發職工獎金,由各級勞衛機構通知受罰職工單位執行,執行結果須報勞衛機構。對職工的行政處分,由各級勞衛機構提出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手續,其結案報告,須報衛生行政部門、計經委、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及被處分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各級勞衛機構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七條 受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拒交罰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由勞衛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受罰單位不得將罰款攤入成本,擠占利潤;對個人罰款的,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不準在公款中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