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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再生,西昌市,資源,保護,開發,多方效益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tourism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the wetland parks in qionghai feedingstuff industry.xichang became as an example, the different view,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renewable" mode, advocating local characteristics culture, natural resources, the use of space are related with each other and regeneration design.
Keywords: regeneration,.xichang became, resources, protection, development, many benefits
中圖分類號: U695.1+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再生”模式解讀
1.1“再生”含義
“再生”字面含義是:一,死而復活,重生;二,猶再造;三,猶來生;四,對某些廢品加工,使恢復原有性能,成為新的產品[1]。由此可衍生以下幾點:1、地域文化的挖掘、保護、復興,找尋其不可替代性,加以提煉設計,使其重新生長;2、對現有空間功能的完善和優化,修復或建立環境再生系統;3、重視生態環境,將其與城鄉建設結合起來,打造人與環境和諧共生的發展環境;4、提倡低碳設計,充分利用廢舊材料進行再創造,發掘材料的新功能;5、因地制宜,挖掘新的旅游亮點,創造循環效益。
1.2“再生”模式提出的必然性
在旅游業開發的現實情況下,急需一種可持續、能帶來多方效益的開發模式。這種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生態環境與人為開發的矛盾,從環境承載力的角度來有效控制開發規模。在景觀打造上不一味模仿、套用,而是以環境自身的特點為開發出發點,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創造適合本地的環境空間。在景區規劃中考慮長遠性。復制景觀能帶來一時的效益,但是從長遠來看始終不能真正的扎根于中國當代的文化與社會環境,更不能從本質上改善環境,并且還可能對生態環境帶來損傷。
1.3“再生”模式可能帶來的影響
再生模式是基于當下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現狀的一種值得提倡的發展模式。該模式能再一定程度上緩解保護和開發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并提升旅游景觀的生態價值和地域特點,緩解旅游業發展壓力,打造城市新形象。
1.4“再生”模式的推廣及運用范圍
再生模式適用于具有一定自然資源及開發條件的環境生態空間。保護是原則,整治是手段,開發是目的。不破壞原有生態系統,對不適宜的發展方式做出整改,并提煉其發展亮點,找尋發展契機,將保護與開發二者結合在一起。
西昌市旅游資源及發展現狀分析
西昌市是攀西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及交通中心,全國三大航天基地之一,近年來,“養在深閨人未識”的山水陽光和獨特風情,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游客和商業投資,發展勢頭迅猛[2]。
西昌市邛海濕地公園開發戰略解讀及開發前后對比分析
3.1開發前后狀況初探
西昌市邛海濕地公園位于邛海西岸北端,濱臨海河,開發前是大片農田及魚塘,邛海水質遭到嚴重污染,水域面積從34畝縮小到29畝,整治迫在眉睫。
開發分六期,總面積12300畝。整改范圍包括海河沿岸、邛海周邊濕地、周邊居民環境基礎設施及娛樂場所。目前有2010年7月竣工的一期工程觀鳥島濕地公園;2011年7月竣工的工程二期“夢里水鄉”;在建的三期工程“煙雨鷺洲”。
邛海水質由曾經的一度惡化恢復到Ⅱ類水質以上。一到六期工程完成后水域面積將由保護前的27平方公里達到34平方公里。目前,邛海濕地公園被正式命名為省級濕地公園。邛海濕地將被打造成我國西南地區重要的濕地生態系統[3]。
3.2周邊區位環境分析
邛海是四川省第二淡水湖,是“邛海螺髻山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景區”的組成部分。 “山、水、城”相依相連,使其成為西昌市的一張名片,但也因緊鄰城區,曾導致一系列環境破壞和開發不當。
3.3總體規劃
規劃圍繞“濕地恢復、生態修復和邛海水質凈化”這一主線,按照“自然、生態、保護優先”原則,堅持基礎設計同步配套完善;堅持保護與發展并重;堅持退塘還湖、退田還湖、退房還湖的“三退三還”;堅持體現生態性、自然性[4]。
3.4就地取材,充分利用清潔能源
濕地公園盡量采用生態材質,將人工構筑物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小。景區茶室及休憩長廊的主材是經過防腐處理的木材和竹子,能與環境融合,并在視覺上給游客一種輕松、生態自然的感官享受。棧道及棧橋的設計也豐富多變,除了主要棧道采用仿木材質作為路面鋪設,大多數小道采用青石板及實木。濕地公園的路燈均采用太陽能燈,充分利用西昌豐富的太陽能,將其轉換為夜晚照明,符合節能減排的要求。
3.5搬遷居民安置方式
政府在規劃中堅持濕地恢復建設與改善村民居住環境相結合;濕地恢復建設與助推旅游產業發展相結合;濕地恢復建設與土地整理利用相結合[5]。
原居民在濕地建成后成為了濕地保護者。政府為解決搬遷居民工作問題,濕地保潔工、船工、保安、園藝修復員、公共設施管理人員大多從村民中招募。為安置居民修建了城中村安置小區及老海亭安置小區及商業區。
3.6民意問卷調查
筆者為了解邛海濕地公園的建設對搬遷居民及游客帶來的影響,分別在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對濕地公園的游客及工作人員做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整理如下:多數當地居民對濕地公園的現狀比較滿意,認為給大家帶來了一個休閑、娛樂及健身的良好去處。絕大部分游客對濕地公園的濕地景色及生態自然景觀比較滿意。當地安置居民對安置政策比較滿意。
“再生”模式——可持續發展的多方效益解讀
4.1有效解決環境保護與開發的矛盾
西昌市打造的濕地景觀對邛海水體治理及濕地還原具有突出成效,有力解決了生態環境與開發的矛盾,并從中找到了發展旅游業的契機,是一個比較成功的“再生”案例。
4.2創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空間
人類的對大自然的索取和開發不能忽視生態承載能力,應在滿足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將和諧共生的發展理念植入旅游開發中,尊重自然,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是從規劃和研究中解決問題,這樣才能創造永久的共生空間。
4.3生態環境的輻射與更新
一個健全完善的生態系統不僅能滿足自身的生長及運行,還能輻射周邊環境,給野生生物提供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給當地居民創造一個宜人舒適的休閑空間,帶動周邊環境的更新及再創造。
4.4帶動經濟發展,提升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再生”模式要求對生態環境具有建設性意義,能帶動多方效益,促進經濟發展,體現地域文化價值,提升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一個多方面多層次的立體發展模式。
結語
本文以西昌市邛海濕地公園為例,對“再生”模式進行闡述,倡導旅游業發展的再生。當今可持續發展及低碳節能理念的不斷落實,對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復興有了新的需求,倡導地方特色、自然資源、空間利用的互相關聯及再生設計具有現實價值。筆者希望這種具有建設性意義的“再生”模式能得到更廣泛的運用及優化改進。
[1]百度百科.再生. baike.省略/view/422269.htm. 2011,07,16
[2]百度百科.西昌.travel.省略/bible/69845. 2012,6,11
[3]宋明,喻華.西昌“邛海國際濕地”起航. [N].華西都市報.2012年5月9日(8)
關鍵詞: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F922.6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8-0174-02
根據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第二條界定,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西部民族地區旅游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大。至2009年12月止,在國務院公布的共七批208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中,民族地區就有74處,約占35%①;至2009年為止, 在國務院審批、公布的110座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中,民族地區就占36座,約占33%②。除此以為,民族地區尚未開發的潛在旅游資源還相當豐富。國家級的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各地方政府公布的省級、地市級風景名勝區,形成了龐大的民族地區旅游資源體系。旅游資源是發展旅游業的基礎性條件,在以發展旅游業為重要戰略措施的西部大開發中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加強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保護,必須根據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特點來加強對法律保護。
一、加強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加快發展旅游業,成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而旅游活動的開展必須以一定的旅游資源作為基礎,因此,應當加強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保護,保存好旅游資源和保持旅游資源的高品質,為民族地區旅游業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奠定基礎條件。
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進行保護,可以采用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種方式,由于法律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夠對人的行為起到指引、評價和強制作用,因此法律保護方式成為諸多保護方式中最為穩定、最強有力的保護方式。各項旅游資源保護方法最終都應通過國家立法以成文法律的方式確定下來,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才能保證旅游資源保護的各項措施行之有效。通過對旅游資源保護進行立法,對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作出界定并使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賦予旅游資源保護措施以法律強制力,規避各種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來防止出現對旅游資源的實際破壞。此外,通過法律的指引與教育功能,培養、提高人們的自覺保護旅游資源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正如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所言:在使環境與發展的政策轉化為行動的過程中,國家的法律和規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僅通過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執行,而且它還是經濟計劃和市場運行的規范性框架。
二、現行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法律保護的不足
目前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系列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到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與旅游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度,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諸多問題,使得我國現行法律在保護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方面捉襟見肘。我國現行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旅游基本法缺失。我國現階段雖然有一批與旅游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缺少一部專門的、統領全局的、效力層次較高的旅游基本法律,與旅游資源保護有關的法律條文主要散見于各種環境與資源單行保護法律法規中。旅游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西部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地方性立法缺少可以參照的典范和制定依據,影響到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立法的質量。
2.旅游資源保護專門立法薄弱,不利于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從目前已經制定頒布的一系列有關旅游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來看,立法保護工作則顯得較為單薄。以我國西部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截至2009年,新疆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8個,各類的自然保護區35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4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3處,旅游資源非常豐富。但是從立法保護上看,全疆關于旅游資源的立法保護截至2004年底不足10項,顯得有些單薄。特別是對于極具具特色的人文旅游資源的立法保護工作更為薄弱,對于各種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這將極易導致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資源優勢逐漸喪失。旅游資源保護立法的不足將影響到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
3.立法形式單一,缺乏民族性和地方性。民族地區的旅游資源更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因此,在進行管理和保護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突出這一特點,著眼于國家立法不能解決的民族地方的特殊問題,這樣立法的質量就高,更具有實用性。而現實中民族地區的旅游資源立法在制定的時候往往缺少對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規定,所制定出的條例與國家和其他地方的條例具有高度相似性,缺乏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針對性,實際操作中難以有效實施。
4.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責任與違法后果不相當。法律的制定最終是要實現靜態的制度向動態的實施轉變的,既保護守法者正當的權利,也讓違法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目前西部民族地區頒布的旅游資源相關法律規定太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有7章46條中大多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的處罰方式是行政處罰和罰款。由于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執行,同時對旅游資源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其破壞行為產生危害后果不相當,無法從根本上起到保護旅游資源的作用。
5.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的執法力度仍有待加強。嚴格執法是保護旅游資源的重要環節。正如有學者所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執行。法律實施是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只有通過法律制裁的方式使違法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才能使旅游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變成制約人們行為現實規范。目前我國旅游資源管理體制條塊分割、管理權責不明,各部門只顧經濟利益,推卸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責任,導致旅游資源保護法規不能落到實處。違法者違法成本不高,以至于部分單位和個人鋌而走險,肆意破壞珍貴的旅游資源。同時,從相關管理部門的執法者素質不高,不能切實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切實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西部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法律保護的對策
由于民族地區旅游資源容易破壞,而現行旅游資源立法在保護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方面又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加強民族地區旅游資源法律保護的工作顯得尤為緊迫。
1.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旅游資源保護立法理念
旅游資源是民族地區旅游業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保護旅游資源是實現民族地區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必須處理好民族地區旅游資源進行保護和開發的關系,應該采取“保護優先”原則,實現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旅游資源保護堅持嚴格保護、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實現協調監管、合理利用、科學發展的目標。旅游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當開發條件不具備或不充分時,應主要突出旅游資源的保護,切忌對旅游資源的盲目、無序、掠奪式開發。同時禁止對民族地區旅游資源進行掠奪式經營,決不能以破壞資源為代價,采取“殺雞取卵”的做法來發展。而應在旅游資源得到保護的前提下科學規劃與開發、合理利用,實現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2.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1)制定國家旅游保護基本法,統領國家層面的旅游資源保護立法。旅游資源涉及范圍廣泛,根據《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規定,既包括已開發的各類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地質、森林、風景名勝、水利、文物、城市公園、科教、工農業、濕地、海島、海洋等各類旅游資源,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因此需要一部具有較高效力層次的基本法律。在制定國家旅游基本法的基礎上,構建國家層面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為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立法保護提供上位法依據。而目前我國僅有一部由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屬于部門法規,效力層次較低,不適應旅游資源保護實際的需要。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盡快開展論證,爭取早日出臺《旅游資源保護法》。(2)以地方旅游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地方立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富含旅游資源的民族地區而言,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短期內無法出臺的情況下,地方立法機關應該根據民族地區旅游資源的特色和優勢,主動立法,完善地方旅游資源立法保護工作。在民族地區地方立法中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避免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同時要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爭取建構比較完整、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旅游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3.理順旅游資源管理體制,加強旅游保護執法工作
《旅游資源保護法》應當理順旅游資源保護管理體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權和職責及相互關系,地方行政法規應當根據《旅游資源保護法》規定明確地方政府保護旅游資源的職權職責。同時,還應根據旅游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結合民族地區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執法保護。執法保護還可以彌補立法保護的不足,在執法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一些沒有法律規定但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有積極效果的變通、補充措施。
結論
在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加強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避免重蹈工業發展中 “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
參考文獻:
[1] 李崇林.民族地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會科學,2009,(2).
[2] 付健.西部旅游資源保護中政府管理職能的法律探析[J].改革與戰略,2007,(10).
【摘要】城區是一個城市的中心區域,對其旅游資源的保護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本文以分析城區目前的旅游資源保護狀況為基礎,從而尋找旅游資源保護中的問題,以此為突破口進行分析探索,進而提出城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思路與建議。
【關鍵詞】城區;旅游資源;旅游資源保護;可持續發展
城區是一個城市的中心區域,是一個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普遍意義上,旅游對一個城區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區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發展過程中它必然會產生許多具有旅游價值的旅游資源。在現今中國許多城區大搞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管理單位要么忽視旅游資源的保護,要么是在“開發與保護的矛盾”中掙扎。保護好旅游資源是區域旅游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實現整個城區可持續性發展的有效途徑。城區的旅游資源必須得到有效的保護。
1城區旅游資源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然景觀的保護與資源的原始狀態關系密切,人文景觀的保護不僅與資源的有形構成有關,更與其所蘊含的文化內涵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對這兩種旅游資源的保護狀況的勘查所依照的標準應有所不同。
對于旅游資源保護中問題的發現是提升旅游資源保護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對旅游資源保護狀況的分析必須是一個系統全面的工作。城區旅游資源的保護工作中常出現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1.1管理與目標的雙重制約。
資源開發與保護中必然要涉及到資源所在地及所有權歸屬的問題,這成為旅游資源開發的瓶頸。許多建筑與設施類旅游資源可能分別劃歸建設部門、園林部門、文物部門、宗教部門,這些部門往往對其保護責任互相推脫,出現保護過程中相互扯皮,開發后利益沖突,資源開發和保護后勁無力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局部和短期利益的爭奪顯然不利于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
受計劃經濟影響,城區的旅游資源被文化、城建、林業、旅游等部門分割,缺少適應大旅游發展需要的順暢的體制,缺少對區域旅游資源統一有效的保護、開發、利用、宣傳促銷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門分割,許多城區非常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老建筑不對普通游客開放。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行業管理難度較大,資源挖掘、產品開發力度與發展要求產生了差距。
1.2旅游資源文獻資料有待加強保護。
旅游景點,特別是未開發或有待開發的景點(物),經常出現缺少相應的文獻資料的問題。文獻資料沒有得到科學的保護,以至造成許多未開發的旅游景點的資料缺少或丟失。缺少全面的文獻資料會給旅游資源統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問題。在筆者參與的大連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便出現了此問題,沒有原始資料,而由考察人員單純進行實地調查,無法使旅游資源單體的性狀描述十分完善,同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的科學性也有所偏離。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費太多精力與時間,無法完全達到高效、少時、詳查的狀態。
1.3高層次的旅游開發和規劃人才匱乏。
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部分景點(區)在管理、運營技術環節和實踐操作上缺乏專業性,究其根本,是缺乏專業性知識、缺乏專業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開發項目和開發產品的層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較多,特色不突出等問題客觀存在。這與地方旅游管理部門和旅游項目投資公司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旅游專業人才也有很大的關系,因為專業水平有限,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經常忽視對資源的保護措施。
1.4旅游資源保護的力度隨區域偏僻度增大而遞減。
旅游資源保存狀況根據離城區中心的遠近不同而表現出參差不齊。離城區中心越近的區域,旅游資源的保護的狀況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區域(放在更大的地區內研究就是更偏遠區域)的旅游資源受到人為的干擾或破壞較為嚴重,其觀賞價值、使用價值都相對來說比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發展的一定階段是經濟——文化產業,到發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經濟產業”(于光遠),旅游需要文化底蘊作為支撐。從旅游企業在市場的運作角度而言,第一層次的競爭是價格競爭,進一步上升到質量競爭,達到最高層是文化的競爭。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內在的,旅游者進行旅游,本質上也是在購買文化、消費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經濟必須注重知識經濟,旅游管理必須開拓知識化管理之路。
城區旅游業發展是一種高文化含量的發展模式,發展進程和速度對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歷史文化氛圍有較大依賴。城區在旅游業發展中,一方面應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應凝練出區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區域旅游發展的“文脈”,從而使城市文化水平與旅游發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開發的許多旅游資源被挪為他用。
許多城區有待開發或未開發的旅游資源,普遍存在被挪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與工程保護措施的問題。城區中大量傳統老建筑精品經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為活動缺乏保護意識,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壞和損毀,大量磚雕、石雕等藝術品亦逐漸破損或流失。
2城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思路與建議
旅游資源,特別是風景旅游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必須在開發與利用全過程中給予高度重視。旅游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與保護為本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資源利用與資源保護、經濟效益與環境、社會效益的關系,做到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同時運用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旅游資源的管理,使保護工作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2.1總體原則。
旅游資源保護的政策措施應在“精心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開發與養護相結合”的方針指導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開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建設,邊建設邊開發滾動發展。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優先開發投資少、吸引人、見效快的景區景點。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防止重復建設。
旅游資源開發和利用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事先制定資源保護計劃和措施。其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區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項目,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區內的工廠,在城市風景走廊和重要景觀地帶的有礙景觀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應逐步拆遷或改造。
在規劃開發或已開發利用的旅游區內,應保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和水資源。保持旅游區內的地形地貌景觀,禁止在旅游區內開山采石、挖沙取士、填蓋水域、砍伐樹木,以及進行可能改變旅游區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動。對于已經造成生態破壞的,必須積極整治,限期恢復。
旅游區的開發建設和旅游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彩等,必須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旅游區內應控制資源的開發強度,加強綠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嚴格控制建筑的體量和高度。
2.2分類分級保護。
為了對旅游資源實行有效的保護,應在旅游資源普查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旅游資源的利用性質、功能及脆弱性,將城區的旅游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保護。
2.2.1分類保護。
2.2.1.1人文類旅游資源。在城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保護建筑周圍,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規、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關規劃及各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提出的保護意見,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文化遺產與史跡保護區。
對這類資源的保護,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保護單體的安全和完整,嚴禁增設與其無關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為設施,嚴禁任何不利于其保護的因素進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
對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動類旅游資源,以及無歷史意義而為開發旅游業或其它經濟用途而建的現代建筑與設施,可將責任下放到個人或單位,政府進行監督,既調動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又增加政府部門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
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動植物景觀。
對自然景觀的保護,應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森林法》等對資源與環境依法進行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護性設施,應禁止任何經營性的開發建設活動。風景名勝區內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不得進行恣意伐木、開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嚴重破壞地形、地貌和自然環境的活動。旅游區內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活動的進入,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
在休閑度假旅游區的項目活動及可視范圍內,根據景觀風貌保護的需要,劃出一定范圍作為旅游環境保護區。在休閑度假旅游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合理安排各種適宜的休閑度假項目,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進入。
2.2.1.3未開發的旅游資源。
對目前尚未進行旅游開發,但明顯地具有可轉化為旅游產品優勢潛力的旅游資源,或已初步開發,但仍具有相當大的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應劃出一定范圍進行保護培育。對未開發的旅游資源,重點要搞好資源的恢復、培育和保護,嚴禁對其不利的開發經營活動。
2.2.2分級保護。
2.2.2.1一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指已經公布批準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絕對保護范圍及自然保護區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護單位和自然保護小區)。
具體做法是在景點周圍劃出一定的小范圍,防止旅游者損壞。這些景點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動、涂寫、鑿刻,管理部門應逐一登記建檔,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劃定保護對象與旅游者之間的距離,或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用明顯的標志提示游人。
2.2.2.2二級保護區(重點保護區)。
二級保護區指一級(核心)保護區外及有代表性的風景名勝區、傳統民居區、濱海路等的景觀建設控制地帶。
二級保護區劃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區或是景點周圍的環境不致被破壞以致與景區或景點不相協調。構景空間和審美度較好的空間也應劃入二級保護區范圍,在此范圍內不得建造與景物無關的建筑,杜絕污染源的進入。
2.2.2.3三級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三級保護區指二級保護區保護地帶;有代表性的新興旅游景點及景物。如市區的游樂、購物、休閑景點。一般是旅游環境與周圍環境之間的協調區,在景點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建造體量過大或過高或足以造成不協調的建筑,注意環境綠化,保證大氣、噪聲不得超標,保證旅游者飲用水、食宿等環境的安全舒適。
分級保護的項目、相應的保護面積和范圍及具體要求要按國家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旅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及各縣區和全市另行專門編制的旅游資源保護培育規劃實施。
2.3加強旅游資源保護的其它支持途徑。
2.3.1通過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來達到保護目的。
環境、資源保護意識的增強是旅游資源保護的思想基礎,這里包括管理者、經營者、旅游者、地方民眾等群體的全方位旅游意識的增強。增強旅游資源保護意識應針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教育,如對管理者、經營者采用系統教育、培訓的方式,對旅游者采用建立環境解說系統的方式,對地方民眾采用環境科普的方式等。
環境是旅游資源生成的條件,旅游資源的保護依賴于環境的保護。旅游業的發展、旅游經濟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壓力。從旅游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我們不應以犧牲后代人的生活質量與發展機會為代價來發展旅游業,正確的方式應是旅游業發展的同時,資源、環境得到保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強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資源項目規劃中應體現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②加強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素質教育,通過管理影響和引導游客;
③提高技術監測的水平;
④加強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設,通過提高居民素質,達到自覺維護生態環境質量的狀態;
⑤加強宣傳工作,倡導推行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⑥推行綠色服務理念,減少旅游行業對環境的污染。
2.3.2加強法規建設。
景區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的地方政策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慮旅游景觀的保護和培育,要使各類景觀資源的保護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區。必要時應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落實保護權限與責任。還應制定一系列有關資源與環境的具體保護辦法和監測、監督舉報、獎勵與懲罰的規章制度。通過制定政策,引導和鼓勵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污染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和協調所轄區域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3.3加強公眾宣傳教育。
向公眾傳播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特別是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評價,使整個社會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關系有正確的理解和態度,提高人們保護旅游資源的自覺性,增強環境保護的緊迫感、責任感,讓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資源及其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的協調一致性,提高人們旅游資源保護意識及知識水平和技能。
2.3.4理順管理體制。
要成立有權威性的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協調機構,由旅游、文化、環境、城建、水利、林業、農業等部門的專家組成一個專門委員會,對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嚴加把關,對項目審批、項目建設、營運管理等各個環節嚴格實行規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對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培育的技術投入和資金投入。
應遵循“多一點傳統,少一點創造,多一點復修,少一點重建”的原則,對旅游資源進行就地或易地保護。如對有代表性的歷史名宅古建,要逐個檢查落實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項以確保其風貌的完整無缺和結構的安全。
對某些資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間資本的途徑和方法。通過征收資源稅、排污費,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對旅游環境和保護作用。設立城區旅游資源保護專項基金,資金來源為:財政上撥出一定款項作為啟動資金;將部分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專項保護基金;按營業收入總額向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征收旅游資源保護附加費;旅游飯店的城市共建費金額轉入專項保護基金等。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該項基金的保管、審批和使用監督。
2.3.6建立大旅游發展機制,加強旅游機構職能建設和人才培養。
旅游活動是一項綜合性的服務活動,涉及眾多企業和行業的經濟活動。以功能布局和產品企劃為平臺,統籌規劃吃、住、行、游、購、娛旅游六要素,著眼于發展“大旅游”,促進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組合。同時要協調好各相關行業部門的關系,爭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會辦旅游的合力。適時推動各種節慶活動,造就市場轟動效應。
同時,要深化旅游體制改革,轉變管理職能,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成立旅游執法大隊,強化行業執法職能,依法治旅;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務、旅游商務網絡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設,與國際接軌。
加強旅游宣傳和旅游知識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識,及對旅游業發展的支持,營造良好的旅游發展環境。增加城市居民對周邊旅游景區的了解,激發熱愛家鄉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強市民對游客的親和力。
聘請旅游專家成立旅游發展專家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當地高等院校的師資力量,加大旅游知識、技能的培訓力度;培養高層次旅游人才。
3結語
旅游資源的保護不排斥對其合理的利用。許多旅游資源由于成功地處理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獲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這些成功的旅游資源開發的共同經驗就是:立足保護,加強論證,科學規劃,適度開發,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護。
【關鍵詞】城區;旅游資源;旅游資源保護;可持續發展
城區是一個城市的中心區域,是一個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普遍意義上,旅游對一個城區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區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發展過程中它必然會產生許多具有旅游價值的旅游資源。在現今中國許多城區大搞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管理單位要么忽視旅游資源的保護,要么是在“開發與保護的矛盾”中掙扎。保護好旅游資源是區域旅游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實現整個城區可持續性發展的有效途徑。城區的旅游資源必須得到有效的保護。
1城區旅游資源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然景觀的保護與資源的原始狀態關系密切,人文景觀的保護不僅與資源的有形構成有關,更與其所蘊含的文化內涵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對這兩種旅游資源的保護狀況的勘查所依照的標準應有所不同。
對于旅游資源保護中問題的發現是提升旅游資源保護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對旅游資源保護狀況的分析必須是一個系統全面的工作。城區旅游資源的保護工作中常出現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1.1管理與目標的雙重制約。
資源開發與保護中必然要涉及到資源所在地及所有權歸屬的問題,這成為旅游資源開發的瓶頸。許多建筑與設施類旅游資源可能分別劃歸建設部門、園林部門、文物部門、宗教部門,這些部門往往對其保護責任互相推脫,出現保護過程中相互扯皮,開發后利益沖突,資源開發和保護后勁無力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局部和短期利益的爭奪顯然不利于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
受計劃經濟影響,城區的旅游資源被文化、城建、林業、旅游等部門分割,缺少適應大旅游發展需要的順暢的體制,缺少對區域旅游資源統一有效的保護、開發、利用、宣傳促銷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門分割,許多城區非常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老建筑不對普通游客開放。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行業管理難度較大,資源挖掘、產品開發力度與發展要求產生了差距。
1.2旅游資源文獻資料有待加強保護。
旅游景點,特別是未開發或有待開發的景點(物),經常出現缺少相應的文獻資料的問題。文獻資料沒有得到科學的保護,以至造成許多未開發的旅游景點的資料缺少或丟失。缺少全面的文獻資料會給旅游資源統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問題。在筆者參與的大連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便出現了此問題,沒有原始資料,而由考察人員單純進行實地調查,無法使旅游資源單體的性狀描述十分完善,同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的科學性也有所偏離。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費太多精力與時間,無法完全達到高效、少時、詳查的狀態。
1.3高層次的旅游開發和規劃人才匱乏。
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部分景點(區)在管理、運營技術環節和實踐操作上缺乏專業性,究其根本,是缺乏專業性知識、缺乏專業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開發項目和開發產品的層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較多,特色不突出等問題客觀存在。這與地方旅游管理部門和旅游項目投資公司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旅游專業人才也有很大的關系,因為專業水平有限,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經常忽視對資源的保護措施。
1.4旅游資源保護的力度隨區域偏僻度增大而遞減。
旅游資源保存狀況根據離城區中心的遠近不同而表現出參差不齊。離城區中心越近的區域,旅游資源的保護的狀況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區域(放在更大的地區內研究就是更偏遠區域)的旅游資源受到人為的干擾或破壞較為嚴重,其觀賞價值、使用價值都相對來說比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發展的一定階段是經濟——文化產業,到發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經濟產業”(于光遠),旅游需要文化底蘊作為支撐。從旅游企業在市場的運作角度而言,第一層次的競爭是價格競爭,進一步上升到質量競爭,達到最高層是文化的競爭。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內在的,旅游者進行旅游,本質上也是在購買文化、消費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經濟必須注重知識經濟,旅游管理必須開拓知識化管理之路。
城區旅游業發展是一種高文化含量的發展模式,發展進程和速度對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歷史文化氛圍有較大依賴。城區在旅游業發展中,一方面應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應凝練出區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區域旅游發展的“文脈”,從而使城市文化水平與旅游發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開發的許多旅游資源被挪為他用。
許多城區有待開發或未開發的旅游資源,普遍存在被挪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與工程保護措施的問題。城區中大量傳統老建筑精品經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為活動缺乏保護意識,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壞和損毀,大量磚雕、石雕等藝術品亦逐漸破損或流失。
2城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思路與建議
旅游資源,特別是風景旅游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必須在開發與利用全過程中給予高度重視。旅游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與保護為本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資源利用與資源保護、經濟效益與環境、社會效益的關系,做到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同時運用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旅游資源的管理,使保護工作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2.1總體原則。
旅游資源保護的政策措施應在“精心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開發與養護相結合”的方針指導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開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建設,邊建設邊開發滾動發展。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優先開發投資少、吸引人、見效快的景區景點。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防止重復建設。
旅游資源開發和利用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事先制定資源保護計劃和措施。其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區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項目,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區內的工廠,在城市風景走廊和重要景觀地帶的有礙景觀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應逐步拆遷或改造。
在規劃開發或已開發利用的旅游區內,應保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和水資源。保持旅游區內的地形地貌景觀,禁止在旅游區內開山采石、挖沙取士、填蓋水域、砍伐樹木,以及進行可能改變旅游區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動。對于已經造成生態破壞的,必須積極整治,限期恢復。
旅游區的開發建設和旅游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彩等,必須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旅游區內應控制資源的開發強度,加強綠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嚴格控制建筑的體量和高度。
2.2分類分級保護。
為了對旅游資源實行有效的保護,應在旅游資源普查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旅游資源的利用性質、功能及脆弱性,將城區的旅游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保護。
2.2.1分類保護。
2.2.1.1人文類旅游資源。在城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保護建筑周圍,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規、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關規劃及各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提出的保護意見,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文化遺產與史跡保護區。
對這類資源的保護,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保護單體的安全和完整,嚴禁增設與其無關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為設施,嚴禁任何不利于其保護的因素進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
對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動類旅游資源,以及無歷史意義而為開發旅游業或其它經濟用途而建的現代建筑與設施,可將責任下放到個人或單位,政府進行監督,既調動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又增加政府部門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
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動植物景觀。
對自然景觀的保護,應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森林法》等對資源與環境依法進行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護性設施,應禁止任何經營性的開發建設活動。風景名勝區內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不得進行恣意伐木、開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嚴重破壞地形、地貌和自然環境的活動。旅游區內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活動的進入,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
在休閑度假旅游區的項目活動及可視范圍內,根據景觀風貌保護的需要,劃出一定范圍作為旅游環境保護區。在休閑度假旅游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合理安排各種適宜的休閑度假項目,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進入。
2.2.1.3未開發的旅游資源。
對目前尚未進行旅游開發,但明顯地具有可轉化為旅游產品優勢潛力的旅游資源,或已初步開發,但仍具有相當大的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應劃出一定范圍進行保護培育。對未開發的旅游資源,重點要搞好資源的恢復、培育和保護,嚴禁對其不利的開發經營活動。
2.2.2分級保護。
2.2.2.1一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指已經公布批準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絕對保護范圍及自然保護區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護單位和自然保護小區)。
具體做法是在景點周圍劃出一定的小范圍,防止旅游者損壞。這些景點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動、涂寫、鑿刻,管理部門應逐一登記建檔,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劃定保護對象與旅游者之間的距離,或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用明顯的標志提示游人。
2.2.2.2二級保護區(重點保護區)。
二級保護區指一級(核心)保護區外及有代表性的風景名勝區、傳統民居區、濱海路等的景觀建設控制地帶。
二級保護區劃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區或是景點周圍的環境不致被破壞以致與景區或景點不相協調。構景空間和審美度較好的空間也應劃入二級保護區范圍,在此范圍內不得建造與景物無關的建筑,杜絕污染源的進入。
2.2.2.3三級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三級保護區指二級保護區保護地帶;有代表性的新興旅游景點及景物。如市區的游樂、購物、休閑景點。一般是旅游環境與周圍環境之間的協調區,在景點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建造體量過大或過高或足以造成不協調的建筑,注意環境綠化,保證大氣、噪聲不得超標,保證旅游者飲用水、食宿等環境的安全舒適。
分級保護的項目、相應的保護面積和范圍及具體要求要按國家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旅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及各縣區和全市另行專門編制的旅游資源保護培育規劃實施。
2.3加強旅游資源保護的其它支持途徑。
2.3.1通過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來達到保護目的。
環境、資源保護意識的增強是旅游資源保護的思想基礎,這里包括管理者、經營者、旅游者、地方民眾等群體的全方位旅游意識的增強。增強旅游資源保護意識應針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教育,如對管理者、經營者采用系統教育、培訓的方式,對旅游者采用建立環境解說系統的方式,對地方民眾采用環境科普的方式等。
環境是旅游資源生成的條件,旅游資源的保護依賴于環境的保護。旅游業的發展、旅游經濟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壓力。從旅游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我們不應以犧牲后代人的生活質量與發展機會為代價來發展旅游業,正確的方式應是旅游業發展的同時,資源、環境得到保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強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資源項目規劃中應體現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②加強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素質教育,通過管理影響和引導游客;
③提高技術監測的水平;
④加強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設,通過提高居民素質,達到自覺維護生態環境質量的狀態;
⑤加強宣傳工作,倡導推行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⑥推行綠色服務理念,減少旅游行業對環境的污染。
2.3.2加強法規建設。
景區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的地方政策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慮旅游景觀的保護和培育,要使各類景觀資源的保護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區。必要時應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落實保護權限與責任。還應制定一系列有關資源與環境的具體保護辦法和監測、監督舉報、獎勵與懲罰的規章制度。通過制定政策,引導和鼓勵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污染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和協調所轄區域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3.3加強公眾宣傳教育。
向公眾傳播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特別是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評價,使整個社會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關系有正確的理解和態度,提高人們保護旅游資源的自覺性,增強環境保護的緊迫感、責任感,讓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資源及其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的協調一致性,提高人們旅游資源保護意識及知識水平和技能。
2.3.4理順管理體制。
要成立有權威性的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協調機構,由旅游、文化、環境、城建、水利、林業、農業等部門的專家組成一個專門委員會,對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嚴加把關,對項目審批、項目建設、營運管理等各個環節嚴格實行規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對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培育的技術投入和資金投入。
應遵循“多一點傳統,少一點創造,多一點復修,少一點重建”的原則,對旅游資源進行就地或易地保護。如對有代表性的歷史名宅古建,要逐個檢查落實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項以確保其風貌的完整無缺和結構的安全。
對某些資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間資本的途徑和方法。通過征收資源稅、排污費,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對旅游環境和保護作用。設立城區旅游資源保護專項基金,資金來源為:財政上撥出一定款項作為啟動資金;將部分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專項保護基金;按營業收入總額向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征收旅游資源保護附加費;旅游飯店的城市共建費金額轉入專項保護基金等。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該項基金的保管、審批和使用監督。
2.3.6建立大旅游發展機制,加強旅游機構職能建設和人才培養。
旅游活動是一項綜合性的服務活動,涉及眾多企業和行業的經濟活動。以功能布局和產品企劃為平臺,統籌規劃吃、住、行、游、購、娛旅游六要素,著眼于發展“大旅游”,促進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組合。同時要協調好各相關行業部門的關系,爭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會辦旅游的合力。適時推動各種節慶活動,造就市場轟動效應。
同時,要深化旅游體制改革,轉變管理職能,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成立旅游執法大隊,強化行業執法職能,依法治旅;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務、旅游商務網絡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設,與國際接軌。
加強旅游宣傳和旅游知識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識,及對旅游業發展的支持,營造良好的旅游發展環境。增加城市居民對周邊旅游景區的了解,激發熱愛家鄉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強市民對游客的親和力。
聘請旅游專家成立旅游發展專家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當地高等院校的師資力量,加大旅游知識、技能的培訓力度;培養高層次旅游人才。
3結語
旅游資源的保護不排斥對其合理的利用。許多旅游資源由于成功地處理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獲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這些成功的旅游資源開發的共同經驗就是:立足保護,加強論證,科學規劃,適度開發,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護。
旅游的經營需要好的環境,所以旅游的經營,客觀來看會促進環境改善和保護。有了保護的加強會進一步推動旅游的經營,這是一個互相補充、互相促進、互相強化的關系。比如,從1999年開始,國家旅游局在全國開始推行《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與劃分標準》國家標準,倡導旅游景區在門票收入里拿出10%用于保護,其出發點正是旅游發展與資源保護目標的一致性。
旅游的發展與資源保護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旅游的基礎是環境,沒有好環境就沒有旅游的發展。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門應規范各地方的旅游資源開發行為,努力使其從一開始就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另一方面,旅游的開發商,更大范圍內可以說是社會大眾,應加強旅游資源保護意識,使旅游資源有形的實體在完整保存的基礎上文化內涵得到更長久的傳承。
參考文獻
[1]大連市史志辦公室編.《大連市志城市建設志》[M],方志出版社,2004年
[2]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18972-2003)[S]
[3]大連市旅游局、東北財經大學旅游與酒店管理學院.大連市旅游資源普查中山區專題報告[R].2005
[關鍵詞]文物;旅游資源;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F59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09)12-0057-03
文物是人類文化的寶貴遺產,是我國各歷史各階段政治、經濟、軍事、科技和社會生活的歷史見證,具有十分重要的藝術觀賞價值、歷史文化價值和科學考察價值。它的價值和特色決定了對其可持續開發和保護進行研究的必要性。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文物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得到加強。與此同時,文物旅游資源的破壞問題也日益突出,急需加強保護。
一、文物旅游資源的概念
文物旅游資源是指以文物為依托,具有旅游價值的文物資源,其在人文旅游資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物旅游資源是人類歷史和文化的結晶。是民族風貌和特色的反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文物以其直觀形象性、歷史真實性、社會典型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強烈地吸引著旅游者。許許多多的旅游者無不為大量的文物精品驚嘆陶醉,文物為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資源條件。
二、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意義
(一)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社會效益
文物是我們祖先智慧的結晶,反映著不同歷史時期科學技術發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學和社會學價值。合理利用和加強文物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不僅能夠深入探究文物中凝結的科學原理和高超的工藝技術,使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從中得到有益的啟示:而且能使廣大群眾充分感受中國傳統文化的魅力,增強民族凝聚力;能使人們在陶冶情操、增強藝術鑒賞力的同時,激發愛國主義熱情、豐富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質,強化文物旅游資源的保護意識。
(二)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經濟效益
遍布全國各地的歷史文物已經成為發展我國旅游業的寶貴資源。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文物旅游資源可以使我國欠發達的中西部省份,通過利用特殊的自然地貌和歷史留下的珍貴文物旅游資源,找到一條非傳統的產業發展道路。這樣通過旅游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輻射及其較強的產業帶動效應,滲透到其他產業和部門,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改善的同時,增強人們保護文物旅游資源的動力和能力。
(三)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歷史效益
文物是不同歷史時期產生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遺存,是研究不同歷史時期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民俗風情等的實物史料。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文物旅游資源作為實物遺存,對產生它的社會作了真實的“記錄”。從總體來說,文物能從各個角度、各個側面再現歷史。文物的證史作用、補史作用,使文物作為實物史料,不僅是開展科學研究、撰寫和探究古代歷史不可替代的基礎資料,而且對豐富、促進民族文化和歷史學的發展意義重大。
在文物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從文物旅游資源的環境依存性出發,正確認識和面對其現實中出現的生態環境問題,積極保有和維護文物旅游資源依存的生態環境,對減少文物旅游資源依存和人們生活生態環境的破壞,避免文物旅游資源的不當消費和毀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經濟學解讀
(一)循環經濟理論
循環經濟是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和諧融入的生態化經濟模式,是人們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來構建的人類社會經濟運行系統。
循環經濟的價值目標是指循環經濟通過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等手段,最終實現物盡其用和人類社會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
從循環經濟的運行機理看,循環經濟是指生產、消費的閉環型經濟,替代傳統的直線型經濟。傳統的直線型經濟是指資源一產品一污染物的單向式線性經濟。其特征是以粗放型、一次性的方式對資源進行掠奪性利用,結果是經濟增長的同時把資源變成廢物,最終導致資源的枯竭以及環境的嚴重污染;閉環型經濟是指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的循環式閉環經濟。其特征是以集約型、多元化的方式對資源進行反復利用,結果是經濟增長的同時力求資源的循環利用,最終達到減少資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實現資源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循環經濟價值目標的實現途徑
實現循環經濟的價值目標,不僅要在資源利用中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的行為原則,即“3R"原則,同時還要構建相應的制度體系。實現循環經濟價值目標的基本原則包括:減量化原則(Reduce),是指從輸入端控制,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領域的資源量,從而在經濟活動的源頭上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減量化原則要求人們樹立預防廢棄物產生的觀念,改變過去對資源利用、環境污染的亡羊補牢思想為未雨綢繆的意識;再利用原則(Reuse),是指通過對資源轉化過程的全面控制,提高資源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再利用原則要求人們在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盡可能實現資源的多次循環使用,防止資源過早成為廢棄物。如在文物旅游資源保護中,注重與文物旅游資源相關生態環境的保護,保持文物旅游資源的重復消費和可持續效益;再循環原則(Recycle),是指從輸出端控制由資源演變的相關消費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可利用的資源。再循環原則要求人們通過資源的循環使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三)循環經濟理論對文物旅游資源保護的意義
1 正確認識文物旅游活動與文物旅游資源的關系
1995年4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旅游組織通過的《可持續發展》指出:“旅游是世界現象,也是許多國家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的重要因素,是人類最高和最深層的愿望。旅游具有兩面性,旅游在能夠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同時,也加劇了環境的損耗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聯合國大會在《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中指出:“如果一項活動是可持續性的,它才可能永遠地延續下去。人們應該在維持生態系統承載力的范圍內,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
2 實現文物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在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下,循環經濟認識到地球資源的有限性,從而提出應該保護日益稀缺的資源、提高資源配置率,融環境保護理念于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循環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旅游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是以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利用為前提的。文物旅游資源的稀缺、有限和不可替代性,決定了文物旅游資源法律保護制度應以循環經濟作為理論基礎,目的是通過未雨綢繆代替亡羊補牢的制度設計,全方位地實現文物旅游資源的保護與循環利用。減輕文物旅游資源及其 生態環境的損害,實現文物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四)循環經濟理論在文物旅游資源保護制度中的體現
1 建立預防為主、全程控制的制度體系
20世紀90年代之后,發展知識經濟和循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的兩大趨勢。知識經濟要求加強經濟運行過程中智力資源對物質資源的替代。實現經濟活動的知識化轉向;循環經濟要求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社會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面對國際上發展循環經濟的新趨勢,我們必須把發展循環經濟確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目標,在文物旅游資源保護和環境污染立法上,改變過去單純的事后救濟制度設計。注重以預防為主和全程控制的規劃制度體系構建,消減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環境與資源危機。
2 實施文物旅游資源清潔生產的制度體系
文物旅游資源的清潔生產是指通過對文物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實行全程的環境質量監控。將開發者和旅游者對文物旅游資源依存環境的直接、間接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實現文物旅游資源及其依存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因此,對文物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保護,不僅涉及對文物旅游資源開發、管理和旅游者對景觀的游覽、觀賞,而且包括景區所有相關人員的衣、食、住、行和娛樂以及購物的所有活動中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的界定。因此要求在文物旅游資源開發建設中,工程建筑材料利用可再生原料,旅館產生的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可灌溉田園,景觀及其附近禁止使用排放尾氣和噪聲大的交通工具,旅游飯店、賓館的經營,旅游地垃圾和污水的處理等都要遵循生態規律,貫徹循環經濟的“3R”原則,將旅游開發、管理、旅游者等對文物旅游資源及其依存環境的直接和間接負面影響盡可能地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