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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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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

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范文第1篇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風險。首先是股權稀釋風險,對于擬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對大股東的股份大量稀釋的話,就可能造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進而影響公司的上市主體資格。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但是如果激勵方案設計不合理,也可能導致公司陷入僵局,股東無法做出有效的決策。其次是股權糾紛風險,因為股權激勵計劃與公司員工績效和經營狀況相關聯,而我國大部分民營非上市公司的財務很不規范,可能會造成績效考核造假,導致員工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再次是股權激勵方案不科學引發糾紛,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如果對公司組織機構變化、實際控制人變更、員工職位變化、退休、離職、死亡等各種情況缺乏事先約定,可能達不到長期的激勵效果,還會引起各種矛盾。最后是股權激勵不規范,許多公司采用股權代持的方式,當員工離職時,通過私下轉讓來解決股權回購。當股權激勵對象數量較大時,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員集合資金注冊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標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受讓公司股權,這種方式一旦操作不當,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建議。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完全可依據上市公司的四種主要股權激勵模式來實施自己的股權激勵計劃。與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模式更加靈活多樣,可以運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等,也可以運用虛擬股票計劃、業績股票等現金結算模式,還可以運用股票增值權、長期福利計劃等模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轉讓股權,原股東通過向公司轉讓或贈予股份,然后由公司將股份授予被激勵人;二是新增股權,公司向被激勵人定向增發;三是回購股權,公司通過股市回購股份,并在一年內轉讓給被激勵人。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份,因此股權激勵的股票有三種來源,分別是股東轉讓,公司向股東回購,以及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從股權激勵的效果方而來看,上市公司被激勵人所持股票可以在股市上變現,而非上市公司由于股權流通性比較差,被激勵人所持股票不能在公開的證券交易市場上流通。但日后非上市公司一旦擬上市并成功,其所持股票上市后會迅速升值,激勵前景廣闊。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是股權,口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尚無明確的稅收優惠。參考國際經驗,尤其是美國對股權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美國的稅收優惠針對公司方,對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減免一定的所得稅,一方而降低公司的稅收負擔,另一方而幫助推動公司積極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此外,個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應該享受優惠,例如降低股權激勵獲得的分紅稅率。和上市公司不同的是,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用的資金來源不允許借用公司的資金,避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影響到公司的運營。

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示范價值

從理論上講,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由股東或與股東有密切聯系的人來經營管理。在關注人力資源要素、追求公司發展對公司利潤增長的貢獻、對高管層、重要崗位員工實行激勵與約束的上,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相同。作為一種有效的、并且在上市公司中廣泛實施的股權激勵機制,也有必要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

實施股權激勵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股票來源問題。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時的股票來源包括控股股東轉讓的股份、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公司回購的股份等等。那么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股權激勵時,作為激勵標的的股權從何而來呢?

首先是新股發行。新股發行是指以籌集資金為口的而發行新股。實際說來就是讓股東以外的人取得公司股東地位的一種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但也并未禁}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非通過股權轉讓的方法成為公司新股東,更何況這作為一種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手段,也是公司法所鼓勵的。

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范文第2篇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公司股權或與股權相聯系的其他獎勵對公司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進行的激勵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和虛擬股票。一般認為,股權激勵通過將公司的發展和贏利水平與公司員工自身的收入相關聯,有效地促進了員工的工作效率、幫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從而推動公司的發展和成長。

美國股權激勵的法律規定和實踐

在股權激勵發展較早并且有關制度比較完善的美國,有關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相應的稅務規則中,而不是由州公司法或聯邦證券法加以規定(當然發行股票的行為須滿足證券法的登記要求或得到豁免)。美國的稅法錯綜復雜,實施股權激勵的時間點、行權價格、授予數量等都可能對公司和激勵對象造成差異顯著的稅收責任。典型的股票期權制度是將公司總股本的15%至20%預留作為員工的期權池(Option Pool)。

另外,根據一份2008年的調查,核心員工獲得期權的比例大致為:公司總裁為5%至10%,運營總監和技術總監都為2%至4%,財務總監為1%至2%,總工程師為0.5%至1.5%,其他部門負責人為0.4%至1%。一般地,股票期權行權價格不低于授予時的公司股價的公允市場價(若公司未上市,公司有義務證明其對公允市場價的決定合理),在四年或五年內分次歸屬,自授予日起算。激勵對象每年可以獲得被授予的股票期權的20%~25%的歸屬,并進行行權。在公司被兼并或員工離職時,對未行權的股權激勵加速行權或即刻終止;對已經行權的部分或者由員工保留,或者由公司回購。

我國關于股權激勵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明文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開展股權激勵計劃。中國證監會的于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將股權激勵定義為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主要有三類,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該辦法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一般要求做了規定,包括激勵對象、標的股票來源、員工持股比例、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股權激勵計劃的備案等。此后在2008年中國證監會連續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2、3號文件中有一些新的規定,例如,將公司監事排除在激勵對象之外,以及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規定(美國的實踐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可以為零對價)。

2010年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份《民營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問題研究》指出,我國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備案制管束過嚴,相關法律法規在員工持股比例、預留股份、解禁等方面存在限制性條款,并建議簡化備案程序、放寬對股權激勵的限制,賦予公司更大靈活性。

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國資委和財政部在2006年相繼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股權激勵形式可以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其他方式,這一點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不同。

對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有效的相應規定為國家外管局于2012年2月的《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此文件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參與其外國投資方上市母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以小紅籌方式在離岸中心設立的眾多中小創業企業的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都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和行為準則。

另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了與股權激勵相關的會計處理準則和所得稅規定。

同時,有關股權激勵的立法仍在繼續發展中。中國證監會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又于2013年3月16日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

上述各項規定或征求意見稿都是部門規章。在股權激勵立法方面尚無全面的由國務院的行政規定或人大的法律。這從一個側面說明股權激勵在我國仍為初期發展階段,立法部門先從較低級別的部門規章對此領域進行管理和試驗。

對非上市公司而言,有關股權激勵的立法則比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財政部、科技部關于2002年的《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企[508]號)和國資委于2008年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權激勵領域展開立法,嘗試新的實踐。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激勵登記試行辦法》,其關于股權激勵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門規章的規定,包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早期實踐

早在上述法律規定之前,我國公司已經開始試驗類似股權激勵或職工持股(比如內部職工股)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的缺乏,這些早期的股權激勵大多數為工薪獎勵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還可能在施行中違背法律。自從上九十年代已經廣泛存在內部職工股超范圍發行或法人股個人化的情況,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應向法人發售的股份其實發行給了社會公眾。這兩種情形都可能導致腐敗或擾亂金融市場,因此監管層要求進行清理。對于計劃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眾多計劃上市的公司通過名義持股試圖解決歷史遺留的個人持股問題,主要有三種模式:包括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作為殼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國證監會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并于2002年又作了具體補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組中使得實際出資人成為公開的直接的股東;二,通過股份轉讓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資資格的人成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實際所有權人;三,在實踐中甚至有通過司法確權的訴訟方式。

對于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種方式,即設立公司或合伙、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雖然也有意見認為中國證監會在審理股票發行和上市時持謹慎懷疑的態度,但是實踐中有通過審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法代持關系。再者,上述《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證券公司的激勵對象可以采取設立信托計劃或者公司、合伙企業等方式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者股票期權”。雖然此征求意見稿尚未形成最終規定,但是應該可以看出監管層對設立信托計劃或公司、合伙企業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認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如上所述,我國目前的股權激勵計劃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僅有財政部、國資委、科技部的零星規定,而且時間與今天有一定距離。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別是創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對資金和人才的需求尤為急迫,因此股權激勵對此類公司的意義更為重大。遺憾的是,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兩個方面對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構成障礙:一,法定資本制;二,對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列出上限。

法定資本制:《公司法》要求公司資本須一次性發行完畢,但是在實繳時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分期繳付,是較為緩和的法定資本制。對股權激勵計劃而言,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每次發行股票期權后,當員工滿足條件行權時,公司股本增加,須執行相應的增資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于期權股票的來源,比如大股東轉讓股票給公司或公司回購股份。但是,這兩種途徑均有其限制或缺陷,比如,大股東轉讓其股票給公司用作發行股票期權,要求大股東對公司有實質性控制,而且大股東以低價或無償轉讓股票給公司其實是個讓利的過程,大股東一般不會沒有原因地讓利,并且大股東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轉讓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購股份的限制有三,一是回購的總量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二是用于回購的資金須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對于公司的利潤業績有負面影響,三是回購的股份須在一年內轉讓,而這與美國普遍實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權歸屬的時間相比太短。相比較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能夠更有效地促進商業效率和決策自由,在該制度下,公司可以先預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未來員工行權使用,資本可以分次發行,并且董事會決定在規定的額度內發行股份、增加公司資本不必修改章程,從而省去了在法定資本制下增資時需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以及工商變更等程序。

對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的規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關于此上限的規定曾有異議爭論。對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非上市公司來說,直接的影響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權激勵而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上限,必須尋求規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種代持模式(這些方式無論是否為中國證監會認可,都增加了公司運作的復雜性和成本,并有可能導致對員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權或虛擬股票等方式以現金而不是股票來支付激勵對象,但是這要求公司具備充足的現金,因此對于資金短缺的創業初期的公司來說,并不合適。

對于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來說,其無法根據前述國家外管局的《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辦理相應的外匯手續。因此,在實踐中,公司在和激勵對象簽署期權授予協議時,要求激勵對象對不能行權的法律風險負責?;蛘?,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現金激勵的方式。顯然,這些措施對公司或員工來說都增加了額外的成本或風險。

未來立法趨勢的展望

2013年將是我國公司商事改革極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新的商事登記規定,商事登記由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轉變,包括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以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無需進行年度檢驗。9月份,上海自貿區公布工商制度改革方案,與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處。10月底,國務院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包括五項,即降低準入門檻,實施年度報告制度,放寬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條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注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將推進公司商事制度的靈活和效率?,F有的法定資本制將改革為授權資本制,對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都將是利好??梢灶A計的是,我國《公司法》和工商登記規定將很快作相應的修改,將上述改革思路具體為法律的規范要求。

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范文第3篇

“不可否認,金融危機正在影響著世界的各個角落,中國也不例外。由于經濟環境的惡化和市場的波動,很多公司取消或推遲了新的股權激勵計劃。監管機構也開始叫停金融企業的長期激勵。但我們認為低迷的市場恰恰是一個好時機,可以讓企業重新思考和審視長期激勵,進而修正其薪酬戰略并改進長期激勵方案?!逼杖A永道業務合伙人Mark Gilbraith表示。

有效設計的長期激勵可以改變企業經營層的短視行為,并且使經營者的利益與股東利益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共度時艱。同時,作為中短期激勵的替代,長期激勵可以減少公司中短期的現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場環境下長期激勵的估值較低,對公司和員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發放和取得長期激勵。從公司角度可以幫助其改善現金流,節約成本。即使是在經濟危機時期,保留和吸引重點人才對企業而言仍舊至關重要。

對于那些已有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而言,超過80%的被調查公司表示即使在股價已經下跌到嚴重低于行權價格的情況下,也并不打算對現有的計劃做出任何調整。

普華永道人力資源業務總監吳福民指出:“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無論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該拓寬思路,從激勵模式選擇和方案設計細節等方面著手,完善公司的長期激勵計劃,盡可能在實現激勵目標的同時規避市場風險?!?/p>

國內股權激勵實踐和國外相比存在很多共性,比如長期激勵常用模式的選用。但也存在其特性,比如在長期激勵的計劃期限、授予對象和業績考核指標方面都有所不同。這些差別與中國的法規和文化環境等有一定的關系。

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股票激勵 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對應策略

一、股權激勵概念和目的

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股權激勵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之一。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手段。在我國,企業普遍采用的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等幾種方式。

長期激勵的目的是通過使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享受股票的的增值收益,并承擔一定的風險,可以使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更多地關心公司的長期價值,實現企業與經理人的共盈。股權激勵克服企業經理人的短期行為,引導其長期行為具有較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相關數據,自 2005年12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來,截至2011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共有303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已獲證監會無異議備案的共205家,已公告中止計劃的為75家。

(一)股權激勵實施主體

從目前中國企業對長期激勵實施來看,創業型中小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相對比較活躍,從資產所有者形式來看,民營公司占絕大多數,這也體現了民營公司面臨的政策環境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寬松,實施的主動性也更強。

(二)股權激勵主要方式

從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來看,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成為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因操作簡便,且不涉及股權變化,基于股價變化的股票增值權成為重要的激勵方式。

(三)國有上市公司股權實施現狀

根據證監會提供的數據表明,至2011年,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中,民營控股為245家,國有控股背景的上市公司為58家,僅占總數的81%。

三、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民營企業不同,國有企業管理層一直都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盡管大多數國企尤其是上市國有控股公司,同樣也面臨著市場化、國際化的競爭環境,但是由于國有企業的一些特性,國企的管理人員薪資水平的高低一直倍受爭議。國有上市公司管理者既是企業經營者,又是政府任命,薪酬的高低與市場和經營無關,甚至有時需要管理者自我的道德約束。如何留住最優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除了傳統的薪酬體系,中長期激勵是留住最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

(一)治理結構不夠完善

盡管上市公司基本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但是董事會并沒有真正發揮代表股東利益的作用。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數量上不夠,薪酬委員會成員專業化、職能化和市場化不足。董事會在股東利益代表和重大決策中更多代表大股東利益,對小股東關注不足,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激勵職能沒有到位。企業經理人不是由充分的市場流動產生的,而是由政府向企業派出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自己考核自己的現象比較突出。

(二)激勵力度有限

2006年國資委下發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方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境外上市公司40%,作者注)。盡管國有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于競爭性行業,其經理人的薪酬應該是由市場供求。國有企業管理部門的規范約束,隔斷了上市公司企業經理人與自由市場的互動,更多地關注了內部的公平,即企業管理人員與公務員,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國企管理人員的“公平”。

(三)激勵考核不盡合理

首先,激勵門檻不斷提高。2008年,國資委、財政部又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提高了激勵考核的門檻。除了對激勵對象進行年度業績考核外,對企業的業績目標水平提出了應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水平要求。企業如果前幾年實現了較為快速的增長,隨著進入成熟期和基數增大,很難再保持以前的高速度,則喪失了授予的基本前提。

其次,激勵對象的選擇僅限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些核心價值崗位或重要員工很難納入激勵范圍,,股權激勵的作用很難得到充分發揮出來。

(四)激勵方案兌現困難

1、過程復雜

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在股東大會,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除了股東大會,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國資委的批準。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要與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同意后報董事會審議,同時將審議決議報國資委,最后再交由股東大會批準。對國有上市公司來講,要同時在公司治理結構下和國資委的同時批準。程序的復雜增加了激勵計劃的實施難度。

2、激勵方式單一

盡管國資委規定了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多種中長期激勵機制,但真正符合國企特點,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除股票增值權外選擇范圍很窄。

3、行權兌現困難

從方案制定到批準,要經過一個較漫長的審批過程,而激勵方案一旦得到批準,兌現的過程則更加漫長。除了規定的授予金額、限制期限、分期領取、年度考核外,還要在獲得國資委批準的前提下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批準才能實施。

四、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如何實現突破

國有企業如果真正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增強企業的核心動力,筆者認為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完善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主要通過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的職責和功能進行明確的界定,明確上市公司與控股母公司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關系。首先要逐步實現企業經理人聘用制度,而不是行政任命。其次,要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增加外部獨立董事數量。監事會真正發揮監督股權激勵的實施的職能,對公司及員工績效進行公正的考評等。筆者無意否定國資委的相關管理規定和要求,國資委作為大股東有權力做出相關規則要求,但是母公司也要考慮到上市公司也是在正常的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中生存,股權激勵的目的以通過激發管理者工作熱情和公司績效,束縛太多,大大降低了激勵的初衷,執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機制

為進一步促進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政府減少“有形的手”對企業行為的行政干預,盡量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經理人的選拔、聘用機制,強化市場在資源配置和人才價格發揮的作用。建立企業職業經理人機制,才能擺脫企業管理者亦官亦商的尷尬地位,才能解決國有上市公司企業管理者能力、業績和激勵的匹配。董事會選拔和作用的標準主要是經理人的能力,形成一種公正、競爭性的企業經理人篩選、淘汰機制。

(三)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

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是有效實現股權激勵的前提。在設定企業門檻指標時,選取財務指標應以反映實際經營結果的絕對值為標準,而非以增長率等相對值標準,這是因為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相對值的標準不同。在設置整體績效條件時,需要參考公司的歷史績效狀況、現今發展階段、行業環境以及同行對標等條件,制定既有利于公司發展又相對合理的指標。在設定企業在考核企業經理人考核指標時,應當兼顧經營結果、經營動力和經營保障指標三者的平衡。除財務指標外,也應考慮必要的定性指標,注意企業長期與短期目標的結合。

(四)解放思想,簡化流程

股權激勵只有兌現才能有效發揮激勵作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有效監管的基礎上,重點針對方案制定、審批流程、兌現獎勵等各個環節作減法,企業實現約定目標就要兌現,這樣才不至于企業管理者對長期激勵失去信心。

五、結束語

真正完全建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激勵機制,使之發揮杠桿激勵作用,還需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尤其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適應時展潮流,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管理經驗、規范,在股權監管的基礎上解放企業自身活力,不斷創新,真正發揮國有企業管理者的能力和潛能。這需要的不僅是智慧,而且有時是需要壯士斷腕的勇氣。今年3月17日新任國務院總理在記者招待會上的表態,提出了國家行政機關要減少審批環節和流程,轉換政府職能,為釋放國有企業活力,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春天也許已經降臨。

參考文獻:

[1]楊波.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常見問題及對策.人力資源管理, 2011

非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范文第5篇

一、上市銀行中長期激勵機制的效率窺探

股權激勵在改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緩解“委托-”理論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利益上的沖突,增強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獨特的制度設計被發達國家廣泛使用。據統計,美國銀行業內管理層股權補償占總報酬比重與資產規模、杠杠比率呈現負相關性,與商業銀行成長機會(市值賬面價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現正相關性。即銀行的資產規模越小,銀行成長性越好,管理層的股權激勵范圍應該越大。目前我國對股權激勵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證監會2006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財政部和國資委2006年聯合頒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此后2008年爆發經濟危機,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設計折射出金融行業在長期激勵機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國銀監會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穩健薪酬實踐的原則》,于2010年下發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對商業銀行薪酬機制提出了“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的原則。雖然近年來國內上市銀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場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從現實情況看,商業銀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著薪酬結構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過高、偏重短期激勵而未建立長期激勵等問題,有效的長期激勵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確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銀行業廣泛地建立。目前,我國現有的上市銀行股權激勵計劃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權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激勵。

(一)股票增值權計劃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以及國家財政部的約束,國內許多上市銀行在長期激勵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權的激勵方式。這種虛擬的股份激勵計劃是上市銀行授予銀行高級管理層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上市銀行股票價格上升按一定比例獲得這種由股價上漲所帶來的收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酌情邀請高管人員以零代價認購本行的股票增值權。這種方式最大的優勢在于非實際持股不會稀釋股東權益,并且分期行權的安排較好地體現了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的原則。

從下表來看,在9家采用股權激勵的上市銀行中,共有5家銀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權的激勵方式。其中國有銀行3家、股份制商業銀行2家,分布是招商銀行和民生銀行。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股權激勵有明確的辦法,但目前財政部仍然對銀行業股權激勵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權激勵持謹慎態度,上市銀行的股權激勵大多數處于擱淺當中。從下表可看出,我國銀行業股權激勵只是基于H股進行實施,而A股股票增值權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經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權激勵計劃,由于政策層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無法實施。例如中國銀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會及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了長期激勵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層股票增值權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但截至2011年底,該行管理層股票增值權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二)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兼具激勵與福利的雙重機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給員工一部分的該公司股票所有權,并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直至員工退休或離開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該計劃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員工的積極性以及對企業的忠誠度,使一般員工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激勵他們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多的財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員工和企業的“利益趨同,風險共擔”。建設銀行2007年實施第一期激勵方案,使27萬員工可認購并獲分配合計8億股?!肮善眮碓捶矫?,獨立受托人根據激勵對象的授權,以員工自愿出資、專項績效資金和激勵基金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東轉讓、定向增發等方式購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勵對象統一持有股份?!保咳战洕侣劇躲y行員工持股計劃遇冷職員不愿每月少30%現金》)但2011年度報告顯示,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要求,報告期內,該行未實施新一期股權激勵方案。今年證監會8月初剛公布《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八條:“每年度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于最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且數額不得高于其現金薪酬總額的30%?!睂T工持股的資金來源規定為現金總額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極大地影響了員丁持股的積極性,對此,各家銀行對員工持股計劃仍在觀望之中。

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和杭州銀行是目前上市銀行中員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銀行。北京銀行的員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銀行的員工持股約為7.5%,寧波銀行員工持股比例約為5.09%,僅北京銀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權激勵方案,但尚未有明確的實施方案。這三家城商行的員工持股與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員工共同出資后改制為股份制銀行,在上市前繼續保留原有職工股東并且鼓勵員工認購股份,而并非作為中長期激勵制度而制定的辦法,同時由于政策法規的嚴格限制和不確定性,因此現階段在我國商業銀行長期激勵方面參考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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