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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
(小學、初中、高中一對一)按約定取得50元、60元、80元人民幣/次課的授課報酬; (小學、初中小班教學)按約定取得50元、60元人民幣/次課的授課報酬。
周一到周五的托管班工資方案:以月為單位,每月基本工資300元,另外每位同學60元(第一個月每位老師限帶10人,從第二個月起按個人教學能力增加學生人數)
注明:
1、每次課兩個小時。
2、小學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位同學達到90分以上者,每次課的課時費增加2元(一對一學生增加5元)初中生達到A線者每次課增加3元課時費,個別學生另作要求。
3、托管班的學生下個月續費者獎勵5元/每人,流失一個罰款20元。
4、工作滿一年者每個月基本工資增加一百。
5、小班學生以六個為基準,學生每多出一個人,每次課的課時費增加5元。特別情況另行通知,達到雙方意見統一。
6、學生試課成功,在交費的第一時間將獎勵該老師50元/人。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為甲方的授課積極準備教案(每周四晚上之前將本周末上課內容發送給甲方);按時到崗、認真上課;保證每次課時(45分鐘/節課)的完整,內容的充實;對學生進行考勤及紀律管理。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課后對有關上課內容的詢問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學計劃按時完成授課,維護授課時的教學秩序,并提供最終考試成績等。
2.組織學生對授課質量進行評議,并根據學生的評議對授課內容及人員進行調整。
3.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對課時進行調整,對授課內容進行變更,但必須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按時支付授課報酬。
2.向乙方提供學生的背景資料,講明授課要達到的目的,協助提供和授課有關的業務資料。
3.為乙方的教學提供良好的授課環境。
第六條 本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2.確需變更合同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發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導致課程不能繼續安排;
(2)乙方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如沒有教授資歷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時完成授課內容和授課計劃的。
(4)通過組織學生對授課質量進行測評后, 乙方教學不合格的;
甲方因自身原因變更本合同的,應提前通知乙方,沒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賠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由于身體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或變更授課時間,并提供相關證明,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單位工作、等安排,導致無法按時上課的或不能完成教學計劃的,需提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條 其它事項
1. 若乙方在試講和授課期間,未經甲方同意私自與學生及家長達成協議帶走甲方資源,經證實,乙方給予甲方500元課時費的違約金或甲方在乙方課時費中扣除。
2.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4.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 監管 法制建設 法律意識
中小學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在公立學校教育之外,針對中小學生的文化課或藝術方面,給予中小學生輔導的民辦教育機構。近年來,我國培訓行業飛速發展,目前全國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已超過十萬家,其中,中小學培訓機構占有很大比重,面對這一新興市場,商機無限,而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亦不可避免。那么,培訓機構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產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們又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以下,對這些內容進行探討。
一、我國中小學生教育培訓行業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資質不合格。
目前培訓機構數量增長迅猛,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進行無證經營,更有甚者,居然冒充是某某著名培訓機構的連鎖經營網點,其實,只是設備和教材與該著名機構相同,就是打著該機構名號招攬顧客而已。該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屬于欺詐行為。即便是培訓機構要開設連鎖經營網點,也要經過一系列手續才屬合法。
(二)行業規范混亂。
首先,許多在職教師經不住教育培訓機構高額工資的誘惑,不顧政府相關規定,去培訓機構任教,影響了在職教師的正常教學。甚至,有的教師在公立學校為培訓機構宣傳吸收學員,更是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與政府規章的。
其次,許多機構教師是不符合教學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例》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但往往現實中許多培訓機構是達不到這一標準的。
(三)培訓機構亂收費現象嚴重。
相關法律規定,培訓學校對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然而,許多培訓機構不報或虛報收費標準,使得現在培訓市場價格高漲,許多家長對此頗有怨言。
(四)虛假廣告屢見不鮮。
教育培訓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家長對培訓機構的師資實力和相應的教學設備都不甚了解。只能是從這些機構他們在電視、報紙等媒介上發的廣告中去了解相關的情況,即使他們到了培訓的機構所在地也不一定能判斷這個學校的好壞。而面對整個教育培訓行業激烈的競爭,投資者為了快速贏利,其廣告和相關市場部人員的介紹往往是夸大其詞的。這種虛假宣傳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其他培訓機構來說,也屬于不正當競爭。
二、引起該現狀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機關監管不力。
教育部門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培訓教育行業。辦學審批機關和執照核發機關是多頭管理,很容易使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審查不嚴,導致許多培訓機構即使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依然能夠營業,這等同于無人管理。
由于缺乏專業部門監管,且中小學教育培訓機構審核注冊沒有嚴格的有針對性的規范,導致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水平差距很大。在利益驅動下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的詐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消費者的權益與教育的質量都缺乏保障。
(二)有關法律規范體系不健全。
雖然《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反不正當競爭等都有相關規定,但目前規制培訓行業的具體專門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不足以對培訓機構的各種失信行為產生有效的法律規范和約束。
此外,《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比較模糊,權責劃分不清晰,導致教育主管部門沒有執法積極性,在招生管理,安全措施,教學教研,監督評估和淘汰機制等方面出現制度匱乏。從而造成培訓市場失控,使一些冒名,不具備資質或牟利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三)培訓機構鉆法律的空子。
鑒于政府監管乏力和法律的空白,部分培訓機構利用其經營者的有利地位,進行多種違法行為,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對于其他競爭者,其采取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消費者,其訂立不合理的免責條款或者亂收費,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我們知道,學生安全是對于社會至關重要的問題,而有的培訓機構在簽訂合同時,違反合同法規定要求家長簽訂免責格式條款,或者在培訓過程中違反侵權法規定忽略學生的安全問題,使學生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
(四)消費者的法律意識不強。
由于中小學教育培訓機構的消費者為學生及其家長,他們通常會選擇親朋好友推薦或通過廣告宣傳了解的培訓機構,且培訓市場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廣告宣傳又多夸大其詞,因此導致上當受騙。而最重要的是,在“跟風”的心理驅使下,其簽訂合同時往往不會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對培訓機構的說辭過于信任,導致權利受到侵害時,對方以合同條款為由不進行賠償,家長就覺得理屈詞窮而放棄法律救濟,或者不注意保留證據導致缺乏證據等情況的發生,最終有苦難言。
三、對于中小學教育培訓機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幾點意見
(一)加強中小學教育培訓市場的法制建設。
我國應盡快出臺教育培訓方面的專項法律,使教育培訓市場有法可依。對培訓機構資質審查,注冊登記,收費標準,安全措施,師資質量,教育教學,及監督等方面進行約束。
知
為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根據《##市教育局
##市市場監管局
##市民政局
##市行政審批局
##市公安局關于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綜合執法的通知》、《##市教育局關于做好暑假期間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摸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公布2021年##鎮校外培訓機構摸排情況,截至6月29日,全鎮共有培訓機構共計21家(不含本鎮培訓機構3所分校區),證照齊全的培訓機構1家。
各中小學要提醒家長,合理安排孩子的學習與休息時間,理性看待中小學校外培訓。如果您確有讓孩子接受課外培訓的需求,請注意選擇正規合法的校外培訓機構,切勿讓學生到列入“黑名單”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學習。同時,歡迎廣大家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違規辦法行為進行監督,共同打造一個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
提醒學生參加文化課程培訓時,務必選擇有辦學許可證的合法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自覺抵制繳納3個月以上的培訓費用,遠離非法培訓。各中小學要繼續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規范辦學及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的監管,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附:2021年##鎮校外培訓機構摸排及監管責任制一覽表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拖拉機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及相關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提供有償培訓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培訓機構的設立第六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設立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向市或者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和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和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數量證明和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不需提交)
(七)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八)擬聘用人員名冊和資格、職稱證明;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市或者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確定培訓機構的級別,給核定的教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培訓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料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的名稱、培訓能力和注冊地點。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變卦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料理變卦手續。
培訓機構變卦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教學場地和教練員、投訴電話等。培訓機構應當依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規范和浮動幅度收費。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依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注明的經營類別、培訓范圍進行招生和培訓,規范招生報名工作。招生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并標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
碼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投訴舉報電話。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倡使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并如實填寫培訓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培訓;道路上進行培訓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指定的培訓路線和時間。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裝置并使用學時計算機管理系統,并為學員料理記錄培訓信息的智能卡,準確記錄學員培訓過程,還可以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駕駛模擬器等科技教學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表、培訓合同、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和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內容,并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停業、歇業的應當妥善安排已招收的學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培訓機構處置好善后事宜。培訓機構停業、歇業期間禁止招收學員。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具有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并建立教練員檔案,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職業道德、再教育等情況進行考核,向學員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1周的脫崗培訓。教練員證的取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料理。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范、取得牌證和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為教學車輛裝置培訓學時記錄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至少每6個月對教學車輛進行1次二級維護,堅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達到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并保管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章學員與教練員
第二十三條需要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當到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參與培訓,報名時填寫學員登記表,并提供身份證明和復印件。參與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能力培訓的人員,除提供上款規定的資料以外,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和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學員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對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學員應當遵守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維護教學車輛、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培訓期滿后,學員應當參與結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訓機構向學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學員料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手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培訓記錄。
第二十七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第二十八條教練員應當依照準教類別和車型從事教學活動,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接受機動車駕駛新知識、新技術再教育。
第二十九條教練員不得酒后教學或者讓學員單獨駕駛教學車輛,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質量信譽考評情況。
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經營秩序和教學秩序。
培訓機構、教練員、學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公共信息服務網絡。互通駕駛員培訓與考試信息,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駕駛員培訓與考試、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銜接制度。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培訓機構經營期間喪失許可條件仍從事培訓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許可條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降級直至撤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在經營場所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教學場地和教練員、投訴電話等的
(二)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相關事項的;
(三)不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四)使用的教學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五)教學車輛不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培訓學時記錄設備的
(六)不對教學車輛進行維護的七)不建立或者不保管學員、教練員、教學車輛檔案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的
(二)不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培訓的
(三)停業、歇業期間招收學員的四)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培訓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教練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轉借教練員證的
(二)不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的
(三)讓學員單獨駕駛教學車輛的四)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培訓機構不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在道路上進行培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教練員處100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獎勵。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獎勵;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順序和期限實施許可的
公司培訓服務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經公司批準,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為乙方)到 培訓,雙方經平等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一、 甲方的利、義務
1、按有關規定為乙方支付培訓費用。
2、按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食、宿、交通費用。
3、保證乙方在學習期間享受規定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4、乙方因自身原因終止學習,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比例補償培訓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努力學習、取得良好的成績,如期返回。
2、從培訓結束之日起,應為甲方服務滿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補償費用。
三、培訓費用
包括培訓發生的食、宿、交通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
四、服務期限及補償費
根據公司培訓費用與服務期限的約定,乙方為甲方服務為: 年,未按約定服務滿期限的,按以下標準備補償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
(1) 服務不滿1年的 ,補償90%
(2) 服務滿 年不滿 年的,補償 %
(3) 服務滿 年不滿 年的,補償 %
(4) 服務滿 年不滿 年的,補償 %
(5) 服務滿 年不滿 年的,補償 %
五、乙方結束回公司上班的前一日為乙方培訓的截止日。
本次培訓截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六、培訓截止后,應將獲得的學歷證、資格證等交甲方保存。
七、第四、第五條內容可在乙方培訓結束后三日內填寫,并出示有關票據。
八、如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補償培訓費用。
九、本合同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培訓服務合同范文2(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教育培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培訓課程及相關內容
三、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
(1)按照培訓機構的規定對乙方實施培訓管理;
(2)按約定收取培訓費用。
2.甲方義務
(1)制定較為詳細的培訓計劃,包括授課教材版本及資料、節次、進度、期限、考勤(含授課老師和學生)、考試、乙方培訓過程中的階段性問題及分析報告、作業及試卷批改和授課老師資質等內容;
(2)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
(3)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轉讓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者交由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4)乙方在培訓過程中遇到學習上的困難向甲方請教的,甲方應當免費解決;
(5)提供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培訓環境;
(6)保護乙方在培訓場所接受培訓時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權利
(1)有接受教育培訓服務的權利,可試聽 1 課時課程;
(2)對甲方提供的培訓服務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2.乙方義務
(1)遵守甲方的培訓管理規定;
(2)如實提供與培訓課程相關的學習情況;
(3)按照約定支付培訓費用;
(4)乙方因特殊原因改變培訓時間的,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則,視同培訓課時發生。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期開展培訓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2.培訓期間,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擅自調換培訓老師的,自調換培訓老師之日起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應由原培訓老師培訓而未培訓課時的相關費用,同時,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培訓期間,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擅自縮短培訓課程時間的,應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尚未完成培訓課時的相關費用,同時,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3.在培訓過程中,如出現培訓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或骨干授課老師發生重大過錯或意外事件等嚴重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開展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尚未完成的有關培訓費用。
4.因乙方原因推遲接受培訓課程計劃超過 (日/周)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后,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的培訓費用。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甲乙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雙方按照實際培訓課時結算培訓費用。
六、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培訓服務合同范文3(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教育培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培訓資質
甲方為經國家有關機關準許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具備所開設課程(內容)的培訓資質,批準(許可)證照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
校辦學許可證 ,證照編號: 。
二、培訓課程及相關內容
1. 培訓課程:
2. 培訓方式為以下第種
(1)一對一;
(2)一對( 人);
(3)小班制( 人);
(4)中班制( 人);
(5)大班制( 人);
(6)其他
3. 授課老師:
4. 培訓課時:
5. 每次培訓課的時間:
6. 培訓的起止時間:
7. 培訓地點:
8. 約定的培訓標準:
三、培訓費用
1. 培訓課單價元,小計);
2. 教材費(或資料費)
3. 考試費元;
4. 相關證書成本費:元;
5. 其他費用:
費用總計: 元(大寫: )。
四、培訓費用支付
根據培訓費按學期收費,不足一學期的按實際課時收費的相關政策規定,學員可按學期一次繳清,也可按實際課時繳費。支付方式為( ):
1.本合同簽訂時第一學期費用一次性付清;
2. 簽訂合同時第一期費用支付元,剩余部分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
(1)按照培訓機構的規定對乙方實施培訓管理:
(2)按約定收取培訓費用。
2.甲方義務
(1)制定較為詳細的培訓計劃,包括授課教材版本及資料、節次、進度、期限、考勤(含授課老師和學生)、考試、乙方培訓過程中的階段性問題及分析報告、作業及試卷批改和授課老師資質等內容;
(2)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
(3)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轉讓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者交由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4)乙方在培訓過程中遇到學習上的困難向甲方請教的,甲方應當免費在48小時內解決:
(5)提供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培訓環境;
(6)保護乙方在培訓場所接受培訓時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7)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培訓費用。
六、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權利
(1)有接受教育培訓服務的權利,可試聽課時課程;
(2)對甲方提供的培訓服務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2. 乙方義務
(1)遵守甲方的培訓管理規定;
(2)如實提供與培訓課程相關的學習情況;
(3)按照約定支付培訓費用;
(4)乙方因特殊原因改變培訓時間的,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則,視同培訓課時發生。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期開展培訓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2.培訓期間,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擅自調換培訓老師的,自調換培訓老師之日起,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應由原培訓老師培訓而未培訓課時的相關費用。同時,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培訓期間,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擅自縮短培訓課程時間的,應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尚未完成培訓課時的相關費用。同時,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3.在培訓過程中,如出現培訓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或骨干授課老師發生重大過錯或意外事件等,嚴重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開展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每次培訓課時費用的標準退還尚未完成的有關培訓費用。
4.因乙方原因推遲接受培訓課程計劃超過/周)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后,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的培訓費用。
5.乙方未按時支付培訓費用的,應以應付未付的培訓費用為基數,按每天萬分之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 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實際培訓的課時收取培訓費用。
6.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甲乙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雙方按照實際培訓課時結算培訓費用。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