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善意取得司法制度探討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善意取得司法制度探討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善意取得司法制度探討

1善意取得制度優劣性分析

1.1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優勢

隨著市場經濟日新月異地發展,市場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價值目標的構建催生了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依所有權的追及效力向受讓人要求返還財產,而只能向讓與人請求賠償和返還不當得利。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原則,現已被許多國家所采納。據實踐中若干問題存在及解決,善意取得制度的優勢表現在:

(1)符合人們的法律情感。私法的最大特色在于對主體平等性的保護。人們對法律寄希望的正是對“善意”的支持和保護。

(2)有利于創立安全的交易秩序并維護交易公正。該制度的設立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和財產交易動的安全之保護問題。善意取得制度本質上是平衡所有權人利益與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的安全,保持社會秩序的平衡和穩定;另一方面又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

(3)有利于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在市場經濟中,若要求每一個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都對財產的來源進行詳盡的考察,無疑會滯緩交易進程,也會從根本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交易秩序。在交易日益頻繁越來越要求快捷的經濟條件下要求當事人在從事交易之前花費大量的時間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歸屬及變動狀態,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徒增交易成本,影響社會經濟效益。

1.2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判斷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或是惡意的客觀標準難以確立

善意取得制度以主觀善意為條件,來決定對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應予保護,構成了這一制度的致命缺陷:首先,第三人的善意只是其受讓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心理狀況很難為局外人所知,如何來確認這種心理狀況是善意還是惡意,立法及學說的解釋不完全一致。至于第三人在交易時是否也應盡一定的注意義務,同樣存在分歧:有學者認為,只要不知無權處分人無讓與之權利即為善意,至于第三人對不知情是否有過失,在所不問;有學者則認為,第三人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是否出于過失故非所問,然依客觀情勢,在交易經驗上,一般人皆可認定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即應認定系惡意。其次,第三人的善意就各國及地區立法而言,具體認定標準亦不相同。德國民法規定,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不屬于讓與人的,即為非善意。日本民法則主張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無過失。我國臺灣民法則僅要求受讓人為善意即可,至于有無過失,并不予以考慮。

(2)實務操作中,存在舉證責任的第三人舉證難的問題

由于各國立法、司法及學理上就“善意”的認定尚未有一個客觀的、可操作性強的標準,而是頻頻充斥著“過失”、“明知”、“可得而知”、“一般人可知”等模糊的字眼,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善意標準模糊不清,那么在訴訟程序上必然導致當事人舉證上的困難。

2關于公示公信原則

2.1物權變動的公示

公示公信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原則之一,是調整物權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原則。物權變動的排他性和對世效力決定了物權非經公示不得變動,即沒有公示就沒有物權變動,公示是對物權變動的必然要求。

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必須以一定形式公開表現出來并能被特定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是物權變動過程公開化、確定化。對處于交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消極的信賴利益”,即“只要沒有公示就沒有物權變動”。一般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動產物權以交付(占有)為公示,使原本存在于人們觀念中的物權變動過程外化為一定物態形式為公眾所知,以公示確定權利的性質與歸屬,以維護交易過程的安全。

2.2物權公示的公信力

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之表現以權利的正確性推定為前提的。對于不動產只要有登記存在,那么法律就推定登記的權利狀態存在;對于動產,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權利的人為該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該占有者行使權利為合法。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護第三人,真正的權利人即使能夠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公示瑕疵確實存在,而且自己對公示的瑕疵并無過錯,對公示的公信力仍不產生影響,第三人仍可借公示的正確性推定和自己對于公示的瑕疵不知情而獲得保護。

公示與公信相輔相承,從不同的功能角度確保物權變動快捷順暢地完成。公信原則以公示原則為基礎,并在功能上加以補充。公示原則只提供給當事人消極的信賴,即只要沒有公示就沒有物權變動的信賴;公信原則卻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積極的信賴。公示原則是一把雙刃劍,以公示與否來確認權利的歸屬;公信原則卻“厚此薄彼”,保護信賴公示的第三人取得公示虛假的權利,犧牲真正權利人公示瑕疵的物權。

3善意取得制度與公示公信原則之取舍

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觀善意”的要求背離了物權公示原則,否定了動產占有(交付)和不動產登記在物權變動中所發揮的作用。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建立的物權,在客觀上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記的物權推定為正確的不動產物權,以占有的物權推定為正確的動產物權,從而實現對物上權利秩序的司法保護,并達到保護第三人利益的目的。根據這一原則,第三人在取得物權時對前手交易的瑕疵不負擔任何責任,而善意取得理論要求第三人對其前手交易的瑕疵負擔調查責任。善意取得實際上是依法賦予第三人一個針對原權利人追奪的抗辯權,然而第三人抗辯能否成功,則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其善意,即要就其善意承擔舉證責任,恰恰違背了這一原則。

占有公信力是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不可或缺的基礎,并且強調了交易者的主觀善意;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則建立在登記公信力基礎之上,并且強調受讓人不知情。雖然兩者實現相同的政策目的,但畢竟是兩項不同的制度設計,其構成要件亦不盡相同。

在立法和實踐中,公示公信與善意取得這兩種制度的設置和運用不妨在某種程度上有機地結合,即取長補短亦或結合成一種獨立的制度對第三人之利益進行保護。可以消除兩種制度相悖之狀況亦可有效解決善意取得制度中舉證難的問題,從而達到對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護。

參考文獻:

[1]成曉娜;試論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和法律沖突[D];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

[2]梁慧星著:《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頁.

[3]尹田:《論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原則》《民商法論叢》第26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4月.

[4]高富平:物權公示與公信力原則新論,《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年第5期.

[5]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364頁.

[6]王軼:《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

[7]崔建遠等著:《中國房地究產法研》,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頁.

[8]孫憲忠:再談物權行為理論,《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5期.

[9]楊佳紅;民法占有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6年.

【論文關鍵詞】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則;第三人利益

【論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與公示公信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明確規定的兩種制度,都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置,但在具體制度設置的細節問題上尚存在著區別。本文就這兩種制度的優劣性進行分析,探究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在不同的情況下不能一概而論,應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主站蜘蛛池模板: 常山县| 江口县| 怀仁县| 岫岩| 嘉黎县| 塔河县| 鹤庆县| 湟中县| 西乌珠穆沁旗| 延长县| 清原| 仲巴县| 绥棱县| 海城市| 辽阳县| 乌拉特中旗| 宿州市| 石楼县| 稷山县| 彭阳县| 始兴县| 济南市| 怀仁县| 电白县| 洪泽县| 和静县| 枝江市| 温泉县| 苏州市| 蓝田县| 沛县| 沁阳市| 台北市| 九江县| 威信县| 饶河县| 永福县| 青海省| 柳林县| 长宁区| 光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