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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范BT模式融資建設行為,維護BT模式融資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BT模式,是指政府授權項目業主依據本辦法規定選擇項目公司進行融資建設,由項目業主根據授權進行結算支付,以融資——建設——移交為基本特征的融資模式。
第三條在范圍內采用BT模式進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采用BT模式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劃及旗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
(二)總投資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建成后三年內能夠結算支付,有具體的結算支付計劃;
(四)旗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旗人民政府根據BT模式建設的項目類型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融資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采用BT模式的必要性;建設內容、范圍、數量;融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投資、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結算支付方式;結算支付資金測算、來源、依據等。
BT模式融資建設方案由旗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建設局等部門初審,旗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BT融資建設方案一經批準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項目業主負責下列事項:
(一)負責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二)監督項目公司對項目的組織實施,以及資金到位和支付情況;
(三)負責項目報批、征地拆遷、設計招標、監理招標等工作;
(四)組織設計單位、工程監理等項目實施各方的工作;
(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六)按合同約定結算支付資金;
(七)旗政府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經旗人民政府批準后項目業主可通過招標或邀標的方式選擇項目公司進行融資建設。
項目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公司應當具備項目業主所要求的資質、信譽度、業績、融資能力等要求,并提供相應的資信證明;
(二)項目公司賬戶資金不低于BT融資建設方案中項目概算總額的35%;
(三)項目公司必須在注冊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
第九條項目業主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公司編制BT項目預算,經財政、審計審核后,以此為依據由項目業主與項目公司簽訂融資建設合同。
第十條項目業主定期組織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項目公司負責下列事項:
(一)與項目業主簽訂融資建設合同;
(二)落實融資建設資金和項目的組織實施;
(三)承擔自開工至竣工驗收期間法定項目業主所應承擔的義務;
(四)向項目業主準確提供工程建設情況;
(五)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六)與項目業主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項目公司應當報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須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項目公司不得將融資建設合同內容進行轉包,不得采取由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的方式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不得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項目公司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進行融資。
第十五條融資建設合同中應明確項目的結算支付條件和程序。
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后,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年限向項目公司結算支付。未達到結算支付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結算支付。項目業主不得隨意變更結算支付條件,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完成全部結算支付。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融資建設合同的,五年內不得參與本旗其他BT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