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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和諧發展,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政策及旗委、政府決策部署,結合我旗實際,就全面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逐步解決農村牧區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一是堅持從農牧區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公平的原則;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和農牧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牧區居民普遍參保的原則;四是堅持有利于城鄉統籌就業,與《農牧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相銜接的原則。
二、目標任務
2010年參保人群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一)凡具有農村牧區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及以上的農牧民。
(二)享受城鎮職工遺屬生活補助的農村牧區人員暫不列入新農保范圍。
四、基金籌集及繳納標準
新農?;鹩蓚€人繳納、集體(其他)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新農?;鸪霈F缺口時,盟、旗財政分別按20%和80%的比列分擔。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牧民應當按規定由個人(家庭)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00元以上6個檔次。新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我旗將依據農村牧區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已按《農牧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參加補充農牧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必須參加新農保,繳費標準為100元。農牧民個人繳費部分將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發放。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嘎查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嘎查委員會召開農牧民會議民主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補貼,分別列入盟、旗兩級財政預算。納入國家和自治區新農保試點后,執行相應的資金補貼政策。
1、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100元/月·人。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
2、對參保人員繳費實行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繳費金額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補貼標準分別為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繳費金額為500元以上的,補貼標準一律為55元。參保人員根據家庭收入的狀況可在不同年份選擇不同的年繳費標準。
3、對重度殘疾人、農村牧區低保戶,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4、基礎養老金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補貼由盟、旗財政分別負擔50%;若旗內提高基礎養老金或個人繳費補貼,提高部分由旗財政負擔。
5、有特殊情況的人員可以暫時中斷繳費,以后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政府不予補貼。
五、個人賬戶建立
(一)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分別記賬。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暫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四)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中除政府補貼資金外還有余額的,將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自退休之下月起終身享受。將按照國家、自治區、盟行署有關文件精神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支付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100元,對年滿70至79周歲老人另加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老人另加30元。所需資金由盟、旗財政各負擔50%。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三)喪葬補助費:參加新農保的農牧民在享受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人生前領取養老金的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七、待遇領取條件
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或制度實施后年齡達到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牧區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可不用繳費,按月領取100元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也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個人繳費部分后,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制度實施時,年齡距領取年齡相差不足15年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部分養老保險費后按年繳費至60歲領取養老金。
(三)參保時的年齡距領取年齡相差超過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達到領取年齡后領取養老金。
(四)鼓勵和引導中青年農牧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具體鼓勵辦法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五)政府對個人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不予補貼。
八、基金管理監督
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地稅部門負責收繳,社保部門負責發放。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蘇木鎮、嘎查(村)每年在管轄范圍內對參保農牧民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經辦管理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牧區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財政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年度編制的新農?;鹗罩ьA算,并及時安排資金到位,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農牧民養老保險的經辦業務。負責農牧民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核定、管理、發放、建檔立卡等工作。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內控管理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認真記錄農牧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十、相關制度銜接
我旗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新農保與農牧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和過渡工作。
(一)本方案出臺之前,已按《農牧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參加農牧民補充養老保險的農牧民繼續按原辦法繳費和享受待遇,同時參加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
(二)參保農牧民跨地區流動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其新農保關系轉移至流入地;無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根據本人意愿,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成熟時轉移;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又返鄉的農牧民,其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可根據本人意愿保留,也可轉為新農保關系,個人賬戶基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新農保制度實施后,原按農村牧區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以及農村牧區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關待遇,繼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人社、財政、審計、監察、地稅、農牧、林業、扶貧、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辦公室,負責新農保試點日常工作,切實履行新農保試點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蘇木政府“一把手”是本轄區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將新農保試點工作列入各蘇木、鎮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二)做好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各蘇木鎮(街道辦)嘎查村勞動保障平臺、嘎查書記嘎查達和勞動保障協理員的作用,摸清底數,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讓農牧民充分認識新農保的好處,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三)提供人財保障。各蘇木(鎮)要明確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新農保工作的具體業務,地稅部門負責征繳,嘎查勞動保障協理員負責本嘎查開展新農保具體業務。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系統建設、檔案管理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