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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支出行為,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依據《自治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內財農[2010]576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報賬制是項目管護單位根據項目作業方案、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施工進度,提出用款計劃并附報賬憑據,按規定程序報財政局審批、請撥資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實行報賬制的全過程中,旗財政局是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督檢查;旗林業局是項目的主管部門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報賬人,主要負責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計劃編制、申報、工程管理、檢查驗收及資金的報賬工作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公益林基金)包括中央、自治區、盟級安排資金及旗本級財政配套資金。
第二章專戶管理
第五條旗財政部門設立公益林基金專戶,實行專人負責、專戶儲蓄、專賬管理、封閉運行。
第六條公益林基金專戶存儲利息應全部轉為公益林基金。年終如有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章報賬原則
第七條公益林基金實行報帳制管理,必須做到資金安排及支出核算到項目。
第八條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報賬或撥付資金:
(一)無項目計劃擅自實施的項目。
(二)未經批準同意,擅自調整變更的項目。
(三)存在質量問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項目。
(四)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及超范圍開支的項目。
(五)沒有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不予撥付剩余資金。
(六)超項目計劃資金,未履行追加審批手續的項目。
(七)不按時申報項目建設進度的項目。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九條旗財政局對公益林基金實行專項調度,依據公益林基金報賬請撥單對項目主管單位及供貨商撥付資金。
第十條項目主管部門請撥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旗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項目立項批復、項目實施方案。
(二)旗林業項目主管部門填制的《專項資金申請表》。包括:申請單位、項目名稱,專項資金文號及資金情況,項目內容、完成情況等內容。經財政局業務股室、財政部門主管領導、分管旗長簽署審核、審批意見后,作為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指標的依據。
(三)根據所申請資金用途的不同,分為基礎設施類項目、生產類項目、勞務類項目。
1、基礎設施類項目:屬于政府采購程序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完成采購后,旗財政局憑政府采購合同和政府采購辦驗收清單向供貨方直接支付貨款;不屬于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概預算(項目經過公開招投標的,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文件)及經監理簽署意見的工程進度報告。項目開始時,則依據施工合同,按照程序和進度向項目施工單位撥款,預付不超過工程總造價30%的啟動資金,余款根據報賬情況和項目工程進度分批撥付。
2、對于生產類項目(補植、圍護、撫育等),管護單位需提供經旗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復的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工程概預算及林業局審定的施工進度報告。
3、護林人員工資需提供各蘇木、鎮、示范園區及項目管護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管護合同復印件及工資花名冊等,扣減實際發生的相關項目后,財政部門按季度通過“一卡通”發放到個人手中,由林業部門到財政部門報賬。
第五章報賬程序
第十一條公益林基金的報賬按年度進行,原則上項目單位必須于當年并區分單項工程到財政部門報賬;因特殊原因未予報賬的以往年度項目,林業部門應按先后順序分類、匯總后分年度予以報賬。對報賬單據混亂、不易區分的項目不予報賬。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對管護單位報結的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整理、歸類、匯總、初審,并按投標文件及工程決算書驗證有無變項和超計劃實施內容,簽署報賬請撥單;財政局接到林業部門報賬單據后,對每筆業務的合法性和金額的準確性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單據、支出匯總表和報賬請撥單等辦理撥款手續,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額旗財政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報賬審核專用章”后,返還項目管護單位進行明細核算。財政部門憑原始單據復印件作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林業部門報賬環節須提供以下資料:
1、基礎設施類項目:工程類項目在各單項工程全部完工后憑簽署報帳單位經辦人和負責人意見的單項工程稅務發票并附支出明細表、監理報告、單項工程決算表、竣工驗收意見書報帳。
2、政府采購項目需提供政府采購辦驗收清單、供貨單位發票、采購物資發票等。
3、補植、補造項目需提供苗木、施工記錄、用工花名冊、竣工驗收單、竣工決算報告等。
4、圍護項目需提供采購物資發票(樁、圍欄)、用工花名冊、施工記錄、竣工驗收單、竣工決算報告等。
5、管理和技術人員工資需提供由個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