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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個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之事宜達成以下條款,各方應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的二級建造師證(專業:____),但乙方無需向甲方提供勞務服務,即雙方之間并不形成勞動關系,甲乙雙方的權力與義務僅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2、聘用期限為____年,聘用期暫定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日,實際聘用期為福建省建設廳網站公布轉注冊成功之日為起始日期
第二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支付給乙方每年薪金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____)
2、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拿到證件時支付____元定金,建造師證書轉注冊成功之日起十日內(實際以福建省建設廳網站公布注冊成功之日為準),甲方向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____)因乙方(證件不能使用、證已掛到別的單位不能減等)原因,乙方全額退回已發放的工資,甲方退還已收到的所有證件。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及權利
1、在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部門可以接受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之日起,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辦理引進及其二級建造師注冊登記手續。
2、甲方承擔乙方二級建造師注冊登記手續的相關費用及聘期內乙方參加二級建造師繼續
教育培訓考試的相關費用。
3、履約期內,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原件,如有遺失,甲方負責及時(在本協議結束之前)為乙方辦理補證手續并承擔補證手續相關費用。
4、如果甲方借乙方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投標或在工程中使用,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支付乙方相關費用(按市場價)
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被吊銷或失效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相關費用。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負責,并賠償甲方相應的損失。
6、協議期內,在未得到乙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將乙方的建造師資格證書注冊到其他的企業,否則即視為違約;不得作出有損乙方利益的其他行為。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7、如甲方公司因資質申請及年檢等需要安全員B證,乙方需配合甲方考取安全員B證,直
到成績合格為止。但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由甲方承擔。
8、甲方如要求乙方辦理社保、醫保等,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在本合同期內如遇乙方有增項資質注冊,甲方除無條件為乙方辦理增項注冊外,另給予乙方每一增項經雙方協商另訂(協商不定按市場價)從增項注冊成功公示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及權利
1、履約期內,乙方必須將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在注冊成功后由甲方保管(執業章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應積極配合。履約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注冊。
2、乙方必須提供注冊所需的材料及相關證件(執業資格證書、畢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彩照四張),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證件用于從事不正當交易)
3、如因乙方因為注冊審核不通過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所有費用,乙方必須在建設廳網公布不通過日后十天內一次性退還給甲方,同時甲方將上述證件原件交給乙方;乙方應退回甲方已付崗位津貼,合同自動失效。
4、履約期內如乙方有充足的理由需取回證書,應提前通知甲方且在承諾的期限內返還甲
方。如合同期滿之際正遇甲方需用證書,本合同期限是否延長經雙方協商另訂。
5、履約期間,甲方辦理資質升級時,需乙方提供身份證、畢業證、執業章等相關證件原件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辦理原件核對。
6、乙方如要求甲方辦理社保、醫保等,費用應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其他
1、乙方的畢業證和職稱證在甲方資質審核通過后歸還乙方保管,若甲方需要用到乙方相關證件,乙方應予以配合。若甲方的項目需要由乙方承擔項目經理或負責人(含擔任專業技術人員)等,則甲方應與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確定報酬及福利(通過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注冊完畢后,應將注冊蓋章歸乙方保管,掛證不掛章;需掛章,另行協商補充協議。乙方相關證書只作為資質升級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且不退還甲方已預付的工資款,同時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a.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b.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薪酬;
C.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將乙方相關證書擅自用作資質升級以外的用途。
3、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提前與乙方解除合同,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a.發現乙方擅自以甲方名義對外承接工程,嚴重損害甲方的名譽和利益的。
b.若乙方所提供證書不能夠使用,則乙方需退還甲方發放的所有薪資。
4、若合同期滿,雙方無疑義協議可自動按年順延,費用照舊(也可按當年市場行情雙方協
定下年報酬)如未續簽的,甲方應在合同期滿前十五天內無條件退還乙方所有相關證件(包括期間考取的安全員B證),并同時無條件為乙方辦理所需要的所有相關手續(證書續期或變更注冊、離職證明、社保轉出等),保證乙方證書變更或下一注冊期的所需業績,并辦理移交手續。
5、在約定歸還證書的時間里,甲方須按時歸還乙方證書,若甲方不能按時歸還乙方的證書,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歸還,并可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不得把乙方證書弄丟,如果甲方把乙方證書弄丟了,甲方須在合同期內為乙方補辦證件,若是無法補辦,甲方須賠償給乙方相應的費用。
6、甲方若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以及甲、乙雙方任何一方
通信聯系(電話)方式等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違反此約定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7、合同期滿后,若不再續簽掛靠協議,企業必須負責網絡減員(社保減員,企業信息鎖減員),若甲方超過15日辦理好,甲方按一個月工資發放給乙方,以此類推。第六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今后因履行本合同糾紛或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向法院。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蓋章簽字生效,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
乙方:
乙方自有貨車一部,自愿掛靠甲方從事營運,車型為,車號為,核定噸位為噸,根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一、自乙方掛靠甲方即日起,其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屬乙方,乙方自方經營,自擔風險。乙方未經甲方授權,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簽訂運輸合同。如因情況特殊需甲方協助簽訂運輸合同的,必須向甲方匯報,取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簽字和蓋章,否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乙方掛靠甲方經營,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的有關車輛規定,自覺地接受甲方管理。
三、乙方必須按時參加車輛保險,其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駕乘人員險和必要的貨險等險種,必須按時參保,不能脫保,并且第三者商業險不能低于50萬元。不能按時參保者,公司有權暫扣車輛和有關證件,或者乙方立即過戶到其他名下。其過戶費用均由乙方自負,甲方可以協助乙方過戶。
乙方在甲方掛靠經營期間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貨損貨差和被盜等賠償,均完全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處理事故,但所有費用乙方承擔。
四、乙方必須按時參加公安、交通、工商、稅務等部門有關證件的審驗,甲方提供有關手續,其費用乙方自負。因不能按時參審而造成被罰,其責任及罰款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的車輛二級維護,原則應到甲方保養,其收費價格甲方從優對待。
六、甲方實行有償服務對乙方收取服務費。1-3噸(包括3噸),每月每車收取服務費200元;4-9噸(包括9噸),每月每車收取服務費300元;10-19噸每月每車收取服務500元;20噸以上(包括20噸),每月每車收取服務費700元。交款方式,每月30號以前交清當月服務費。如乙方不愿交納服務費,必須于當月把車輛過戶到其他名下,否則,甲方有權強制乙方按月交納服務費,直至扣車。
七、乙方掛靠甲方經營,必須遵章遵紀守法,不得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注意行車安全,因違紀違法或違背國家>!
八、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乙方車輛不再經營、轉賣或處理車輛時必須辦理正式的報廢或者過戶手續,如果車輛轉賣后不過戶。買車方自愿繼續在甲方名下經營,須重新簽定車輛掛靠協議,否則,該車出現騙貨、交通事故賠償等問題,全部由乙方負責。
九、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協議到期后,若車主仍然自愿掛靠經營,此協議則延續有效,直至過戶走或報廢為止。
十、甲、乙雙方自簽定本協議即日起生效,雙方必須自覺遵守,如有一方違反,則要負法律責任。
甲方:
代表簽字:
乙方:
甲方根據企業的工作需要,本著友好合作,有償聘任的原則,在不影響乙方原崗位工作的前提下,聘任乙方為中級會計師,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條款。
一、 聘用期限 本協議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起,共 年。
二、 甲方權利與義務
1. 合同期間,甲方有權使用乙方的中級會計師證書材料申報甲方公司的企業資質及年檢。
2,甲方應根據協議要求,按時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資。
3,乙方中級會計師證書等材料僅作甲方辦理會計業務資質證書用,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使用乙方中級會計師證書材料,不得挪作他用。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申辦資質所需要的相關中級會計師證書材料(中級會計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的復印件,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另行復制、留存。
5,如聘任期滿或解聘后甲方應及時從企業資質信息中撤銷所有乙方與甲方企業相關的信息,并將有關撤銷證明材料出示或復印給乙方。
三、 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甲方資質所需要的相關有關中級會計師證書材料(中級會計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的復印件各一份。
2. 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會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時,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在規定工作日內提供有關會計師材料復印件及現場本人簽字等。
3. 乙方僅為甲方辦理會計業務資質提供乙方中級會計師證書材料,不參與甲方日常業務管理。甲方如需乙方為甲方員工提供業務指導或業務操作,需另行協商計酬。
4. 本協議一經生效,乙方不得將其中級會計師證書的相關材料提供給其他會計企業使用
四、 聘用工資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聘用工資(稅后) 。
首次支付給乙方第一年聘用工資日期為 年 月 日。以后每年按年支付給乙方聘用工資的時間為 月 日。
五、 解聘
1. 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本著相互支持與理解的原則,提前一個月與對方提出協商,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 如果雙方同意解除協議,甲方應及時撤銷企業資質信息中與乙方有關的信息,并將有關撤銷證明材料出示或復印給乙方。
3.在下列情況下,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資; (2)甲方違反約定使用乙方證書材料; (3)甲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六、 違約責任
1. 乙方在協議期滿后對可將其中級會計師證信息提供給別的會計企業使用,乙方要求提前解聘,則應退還當年度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必須在滿 年后,才可以對乙方解聘,如提前解聘,甲方賠付乙方違約金 元整。
2. 甲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酬勞,經乙方提醒仍不履約的視為提前解聘。
3,甲方違反約定使用乙方證書材料,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部賠付給乙方,并賠償違約金元。
七、 其它約定
1. 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2. 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協議,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
3.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
4. 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付清、甲方將有關撤銷證明材料出示或復印給乙方后失效。
5. 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6. 爭議解決辦法:原則上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甲方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建筑企業掛靠經營一般是指以贏利為目的,沒有相應建筑資質或建筑資質較低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自然人以其他有相應建筑資質或建筑資質較高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施工工程的行為。掛靠經營的手段一般情況是,掛靠者通過借用或租用被掛靠者的企業名稱、企業公章、企業帳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合同文本等,以被掛靠企業的分支機構,如項目部、工程處、施工隊等面目出現,而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則一般是通過簽訂掛靠協議、內部責任制協議、承包協議等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建筑企業掛靠經營行為被國家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明令禁止。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又如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雖然建筑企業掛靠經營在法律上被明令禁止,但事實上卻普遍存在。有的地方、有的建筑企業還把掛靠經營作為一種好的管理經驗、好的經營模式加以學習和推廣(短期內或表面上可以大大降低經營和管理成本)。當然,由于建筑企業掛靠經營中涉及掛靠者、掛靠者的雇傭人員、被掛靠者、開發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多方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各行為人之間對掛靠經營約定的形式也會多種多樣,有的采用典型的掛靠經營形式即“一腳踢”形式(被掛靠者除了收取固定的管理費或掛靠費外,不承擔任何義務),但也有不少采用的是“責任制承包”形式(分為內部責任制承包和外部責任制承包)。“一腳踢”形式的掛靠其實法律性質很明確,沒有什么爭議,建筑業行政管理部門也很容易查處。因此,實踐中這種形式的掛靠已經很少看到了。問題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非典型的掛靠形式即“責任制承包”形式上。以下案例為證:
某四建公司中標獲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學綜合樓、上海場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層住宅和C型高層住宅的土建和安裝工程承包權,工程總預算為2189萬元。建設方和承包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根據《合同》規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建設方按承包方的工程進度向承包方撥付工程款,合同還規定了其他一些必備條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請王某(非四建公司職工)擔任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并與他簽訂了《單位工程責任協議書》。按照《協議書》規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項目,四建公司預先按總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稅收、“管理費”和“安全保證金”、“工程保修費”等費用,其余工程款項由王某按工程進度向四建公司申請撥付。《協議書》還規定,對承包方和建設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關承包方的條款,王某必須保證履行并負法律責任。《協議書》同時規定了四建公司要解決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術問題,并要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至案發時,建設方共撥付給四建公司工程款2134.1萬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資(用現金)和購工程材料(一般用支票)為名從四建公司領取2051.7萬元(其中現金493.9萬元,轉帳支票1557.8萬元)。經查,王某實際只付民工工資391.7萬元(工程材料款問題至今未查清),把現金用于其它工程項目開支19.2萬元,王某對其余款項加以侵吞。由于王某的不當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資66.6萬元和材料款等97萬元(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四建公司,法院判決四建公司向債權人支付工資或材料款)。另外,王某在擔任另一建筑企業杭州中醫院教科病房樓項目經理期間,采用了同樣手段,獲利70多萬元。
對于王某行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1、從四建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單位工程責任協議書》內容看,工程項目的實際承包者是王某個人,四建公司除按比例提取固定費用外,不承擔任何工程風險,且該工程項目的中標,王某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王某的所謂承包經營實質是掛靠經營,實際上是王某個人經營;2、王某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職工。因此,王某既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也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至于四建公司被迫重付民工工資和工程材料款的問題,則是四建公司同意王某掛靠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四建公司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王某追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1、王某開始“承包”前,四建公司發文任命王某為上海工地的負責人,表明王某具備了職務侵占罪所必需具備的“職務”;2、王某利用職務之便領取并侵吞民工工資的行為十分明顯,且數額巨大;3、王某主觀上是故意,且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第三種觀點,也就是筆者的觀點認為,本案應分以下二種情況加以定性:
第一種情況:如果查實王某本質上確屬四建公司內部責任制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時,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
首先,要對“掛靠經營”和“內部承包責任制”進行本質區分。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才有可能對兩者真正加以區分。國家對建筑企業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資質管理來實現的。那么什么是資質呢?按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由此可見,建筑企業資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生產要素。掛靠經營是建筑企業出借或出租企業資質等,而內部責任制則不存在企業資質的出借或出租等問題。因此,掛靠經營與內部責任制協議的區分標準也應當以生產要素為考量要素。分析生產要素是對建筑企業掛靠經營和內部責任制協議進行區分的唯一手段。從二者固有的涵義分析,“內部承包責任制”協議的發包方必須提供必要的生產要素,如資金、場地、技術、設備等等,而“掛靠經營”關系中的被掛靠者一般不提供必要的生產要素,大都只提供“牌子”(雖然個別情況下“牌子”也是生產要素,但在這種情況下,“牌子”只是“承包”關系中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在掛靠經營的情況下,即使掛靠者是本單位的職工,也仍然改變不了其掛靠的性質,反過來,在實行內部承包責任制情況下,即使承包人不是本單位人員也仍然無法改變內部責任制的性質。因為,人員雖然是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但人員的歸屬問題卻并不是生產要素。更何況,在這里何為“本單位人員”并不是一個非常直接明了可以得出結論的問題。決不能以是否在本單位拿固定工資,是否是本單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作為唯一區分標準,因為,用工形式和報酬形式都是可以多樣化的。單位既可以用正式工,也可以用合同工,還可以臨時聘用人員為其工作。報酬形式可以是固定工資,也可以是計件工資、計時工資,還可以用風險承包制等等。從本案情況看,如果四建公司不但提供了“牌子”(即公司名稱、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印章等),而且事實上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術管理、技術服務,進行了必要的安全、質量管理,加上已查明的四建公司按工程進度向王某撥付工程款等進行資金管理等情節,那么完全可以斷定,王某和四建公司的關系決不是什么“掛靠”關系,而是“內部承包責任制”關系。在本案中,王某應當被看作是四建公司的“本單位人員”。
其次,要搞清王某從四建公司領取的款項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人認為,四建公司撥付給王某的工程款項其實是王某個人的錢,按合同規定,四建公司有按王某要求撥付工程款的義務,四建公司只是代付而已。筆者認為,按照銀行操作的基本規則“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建設單位撥付給四建公司的工程款,一旦進入四建公司的帳戶,其所有權和支配權就屬于四建公司。
第三,要對“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正確理解。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如公司經理利用自己有權在一定范圍內調配、處置單位財產的便利,企業會計利用自己有權管理財務的便利等等。只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財物的,都要以職務侵占或貪污行為論。
當然,這里的“職務”概念本身也是很值得研究的。是注重行為人的“本單位人員”的身份,還是注重行為人職務的實質確是有爭論余地的。這個問題有點類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之爭,但從“兩高”分別就有關個案中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多次解釋或個案答復趨勢看,現在已基本認同職權論即注重行為人職權的實質,而不問其是否正式在編國家工作人員。如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3月21日《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礙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0年4月30日《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2000年5月4日《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2000年10月9日《關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0年10月31日《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2001年1月2日《關于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等都強調了只要行為人具有實際的職務或職權,而不問其是否正式在編人員身份,都按國家工作人員對待。又如,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座談會紀要》也指出: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認為長期聘用人員與正式在編人員無多大區別。對這個問題的上述認識在廢舊物資經營行業也具有同樣的意義。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93號文件)指出: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非本單位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鑒于此種經營方式是由目前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決定的,且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實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并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筆者認為,在這里,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雖然不是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正式職工,但是完全可以看作是其臨時職工,是其人,因為其與正式職工的工作在本質上沒有二樣,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收購人員往往以經營單位的名義開展工作,作為第三方很難分清這些收購人員到底是不是經營單位的正式職工,而且事實上,第三方對這個問題也并不需關心。
總而言之,本案中的職務既可以是“正式職務”,也可以是“臨時職務”,甚至還可以是“兼職職務”。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的一個本質問題是“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侵吞了該職務所歸屬單位的財產”。從本案情況看,王某雖然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職工”,但他作為四建公司上海工地的負責人和《協議書》中的“承包人”卻是不爭的事實,王某的“職務”是一種“臨時職務”或“兼職職務”。而且,王某確確實實是利用了他的上述“職務”便利,從四建公司分多次領取了全部民工工資款和工程材料款并向四建公司隱瞞了其實際上不付或少付民工工資款和工程材料款的事實,并進而對上述余款加以侵吞。王某的做法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財產的一種表現方式。
第四,從主觀上看,王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刑法上的主觀惡意。盡管王某與四建公司之間根據雙方約定存在著由民事法律調整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并不能說存在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就一定只能由民事法律來調整。如果行為人具有刑法上的主觀惡意,其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則仍有可能由刑法來作出調整。從本案看,王某先前曾用同樣手段侵吞了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0余萬元,因未被追究任何責任,故王某認為此舉有空子可鉆,因此,其繼續用這種方法在四建公司故伎重演。雖然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某一開始承建工程就抱定了要非法侵害公司的財產,事實上他也為工程的順利按合同施工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完全可以肯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王某非法占有的目的還是十分明顯的。王某以支付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名義多次從四建公司取得款項,但實際上他只是作了部分支付,把其余款項或用于個人消費或用于與本工程無關的項目。案發后,王某對主要財產都作了轉移。如果沒有雙方的協議書,如果沒有王某的職務,如果沒有王某的請求,則四建公司是決不可能向王某付款的。可見,王某與四建公司簽訂《協議書》只是其實現侵占公司財產目的的一種手段。四建公司直到第三方起訴要求其支付工資或材料款時才知道王某的所作所為,因此,王某的行為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雖然不易被識破,但經過綜合分析,就會發現王某的犯罪故意是十分明顯的。
第五,王某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有實行刑事懲罰的必要性。建筑行業存在類似的問題由來已久,且帶有一定的普遍性,說明類似王某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
他曾經是上海灘風光一時的服裝企業老板,上世紀90年代,當“杉杉”、“雅戈爾”還沒打出江山的時候,他的“利弘”服飾早已在東方商廈、華亭伊勢丹等滬上大商場站穩了腳跟,并被中國市場協會評為百佳產品。
然而,沒過幾年,“利弘”服飾卻突然淡出了人們的視線,而這位老板則由坐擁千萬資產淪為一名窮光蛋,他那20多歲的兒子也因接受不了殘酷的現實而變得精神抑郁。
是什么讓“利弘”服飾如流星般損落?幾千平米的經營場所又為何空關了四年?記者調查發現,這一切和這家“紅帽子”企業深陷曠日持久的訴訟泥潭有關。
“紅帽子”曾是“令箭牌”
王滬生曾是“利弘”服飾的掌門人。很難想象,一個昔日的千萬富豪如今竟蝸居在上海寶山區大華路的一間簡易工棚里。只見亂糟糟的屋里擺放著四張辦公桌,桌上堆滿了打官司的案卷。
1990年,王滬生在南京路、淮海路等黃金地段擁有九家店鋪,服裝銷售生意如日中天。但王滬生并不滿足于現狀,決心成立一家服飾生產企業,打出自己的牌子。
當時的寶山區大場鎮新華村(現已撤村改制)恰好有一家服裝廠欠了王滬生2萬元。由于債務無力償還,對方只能拿廠抵債。雖然廠里全部家當僅是7臺家用縫紉機,連營業執照都沒有,但王滬生覺得這是一次創業的良機。于是,他果斷地關閉了九家店鋪,回籠了所有資金,進口機器設備,開始在這里“茅廬草創”。
掛靠新華村小張家宅生產隊的“優勢”,讓王滬生成功拿到了營業執照。這家“上海寶山利弘服裝廠”的性質屬于集體企業,財務賬目須由村委會過目,是典型的“紅帽子企業”。在那個時代,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幾乎一統天下,許多個體老板為了進軍某些領域,往往掛靠“官方”企業,戴一頂公有的“紅帽子”也就成了他們開拓市場的“令箭牌”。
從精誠合作到失去“靠山”
服裝廠投產后,“利弘”服裝品牌系列發展勢頭甚是強勁:1995年被中國市場協會評為百佳產品;入駐東方商廈、華亭伊勢丹等知名商場;年銷售額達到1500多萬元……王滬生賺了個盆滿缽溢,他也隨即將利弘服裝廠變更為利弘制衣廠。
正當“利弘”服飾走俏市場之時,村委會和村委會所屬的村辦企業(以下簡稱村辦公司)認為利弘制衣廠“很有發展前途",村辦公司表示有意參與合作。
經過多次商談,雙方各出資50%,組建了上海利弘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弘服飾”),注冊資金為100萬元。
1996年12月14日,雙方簽訂了一份《租房協議書》,由村辦公司提供大華路388號生產廠房及辦公樓一幢,共計2100平方米,年租金為30萬元。
作為利弘服飾法定代表人的王滬生雄心勃勃,斥資300多萬元開設了世界各國面料及服裝的展示銷售中心。但他怎么也沒有料到,一場危機悄然而至。
1998年,正當利弘服飾全速運轉時,村里一家“紅帽子”化妝品企業倒閉,老板不知去向。作為擔保人的村委會及村辦公司情況吃緊,為不再引火燒身,他們隨后撤銷了工業區內幾乎所有掛靠企業的貸款擔保,利弘服飾公司也未能幸免。資金鏈斷了,利弘服飾從此無法正常運營。
同心協力將欠租者“驅逐”
山窮水盡之時,王滬生被迫轉型,計劃開個有浴場的酒家。“當時村里調撥給我2950平方米的閑置房屋,調撥手續有村委會蓋章,工商局還備了案。”
王滬生背水一戰。2000年10月,他把所有服裝都變賣了,甚至將兒子讀貴族學校價值30萬元的金卡也轉賣了。千方百計籌集了2000萬元,王滬生開始全力打造“利弘酒家”和“弘都健身休閑娛樂浴場”。
然而,王滬生又面臨另一個難題:“村委會調撥給我的房屋沒有產權證,一些工程無法報質監驗收,這意味著我們無法開業。”
酒家和浴場就這樣在無休止的等待中空關了一年。王滬生急了,決定強行開業,但手頭缺少一筆啟動資金。
這時,一名自稱擁有酒店管理經驗的靳莉(化名)女士拿著20萬元想與他合作,雙方約定由靳莉經營酒家和浴場,靳承諾每年給王一筆利潤。
不過好景不長,沒過三個月,雙方就鬧翻了。“靳莉干脆把我甩在一邊,直接跟村里協商合作經營,村辦公司于2001年12月跟靳莉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
雖說心里不情愿,但在既成事實面前,王滬生還是代表利弘酒家與靳莉簽了一份設備租賃協議,每年收取數十萬元的租賃費。
靳莉最終沒能將酒家和浴場搞活。據王滬生回憶,“當時村干部曾找到我,一起商量追討租金和將靳莉趕出局的事。”于是,村辦公司和利弘酒家先后將靳莉告上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催討租金。
靳莉也不示弱,隨即提出反訴。她認為自己租賃的經營場所有“一女二嫁”之嫌,即村辦公司和利弘酒家共同設計了騙局,既調撥給利弘酒家,又同時租給她,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
這時,村辦公司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重要證據――這是其和利弘服飾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簽訂的《終止協議書》:“大華路388號(原上海利弘服飾有限公司,包括利弘酒家)由村辦公司收回。”這份協議傳達了一個信息:村辦公司在和靳莉合作前,就已和利弘服飾公司停止租賃關系了,不存在“一女二嫁”。于是,這場官司以靳莉敗訴而告終。
反目后自曝“協議書”有假
靳莉出局后,王滬生沒料到自己的企業也將面臨同樣的命運。2004年9月14日,村辦公司將王滬生和利弘服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利弘服飾支付租金400多萬元,并搬離大華路388號。
村辦公司有關人士對此的解釋是:“當時村里作了結構調整,計劃把大華路一帶變成商業區。在跟王滬生打官司之前,村里曾讓他搬到大華路198號,那邊給他做廠房,并給予一定的補償。但雙方對補償數額產生爭議,無奈之下只能打官司。”
顯而易見,那份《終止協議書》至關重要,因為它關系到租賃期限。然而,隨后發生的一幕出人意料。2004年10月27日,王滬生向主審法官寫信喊冤,稱2001年11月20日村辦公司與利弘服飾公司簽訂的終止協議是假的。“(村辦公司負責人)跟我說與靳莉打官司碰到點難題,如果房屋借給兩家很難贏,要我們利弘公司幫忙簽一份終止協議,我說沒問題。”
王滬生曾請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協議的真偽,結論為:利弘服飾公司的印文是在2003年2月至5月間蓋印形成的。
“協議的落款時間為‘2001年11月20日’,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對于王滬生的質疑,村辦公司認為,那份協議是經過法院認可的,自然是真實的。再說,協議簽在2001年,在2003年蓋個章,道理上也說得過去。
“其實誰都不是贏家”
今年3月24日,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利弘服飾公司、利弘酒家搬出大華路388號,利弘服飾公司支付村辦公司租金和房屋使用費147萬元,被告隨即上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6月27日,利弘酒家以獨立法人身份將村辦公司、利弘服飾公司和王滬生告上法庭。也就是說,王滬生出于“自救”把自己給告了。利弘酒家認為,2001年被告在簽訂《終止協議書》時,利弘酒家既沒參與制訂這份終止協議,也沒有簽字蓋章,其權利受到了侵犯,要求確認協議書中收回其經營場地的內容無效。
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利弘酒家的訴請,利弘酒家隨后向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此案已被受理。
由于村辦公司訴王滬生和利弘服飾公司一案和本案有關聯,利弘酒家曾向市二中院遞交了中止審理申請書,今年7月28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中止村辦公司訴王滬生和利弘服飾一案的二審審理。
官司一個接一個,當事人雙方均感身心疲憊。利弘酒家的律師易瑞京認為,這起爭端之所以會引發連環案,和“紅帽子”企業的歷史弊端有關。村辦公司的律師徐偉明則表示,打官司前,村辦公司表現出很大的誠意,曾提出過讓王滬生搬走,而由村里給予補償的方案,但他開出的2400萬元高價實在讓村辦公司難以接受。
“因為連環訴訟,幾千平方米的經營場地就這樣空關了四年,誰看著都心疼啊!一批官司打下來,其實誰都不是贏家。”一位知情人士感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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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帽子”企業面臨三種結局
村辦公司與王滬生不斷對簿公堂,雖然表象上是租賃合同糾紛,但過去曾經戴過的“紅帽子”或多或少在起著潛在的、間接的影響。
那么,何謂“紅帽子”企業?“紅帽子”企業是一個歷史現象,是指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名義進行注冊登記的企業,或者掛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有制企業。
當前,“紅帽子”企業一般有三種結局:一是妥善解決了財產權益紛爭,在成功摘掉“紅帽子”后,這類企業經營得比較成功;
二是一些企業仍戴著“紅帽子”經營,暗藏的產權糾紛有可能成為發展中的一顆“定時炸彈”;
三是由于權益紛爭而導致當事者各方兩敗俱傷,有的企業不得不接受破產的噩運。